摘要:
现行《企业财务通则》(下称《通则》)主要适用于国有企业,多年来在企业财务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其内容中除了包含对企业日常财务行为的规范,也不乏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关注。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外部环境的变化,笔者建议,应对《通则》中基于社会责任视角的相关规定加以修订和完善。
一、员工权益方面:补充员工再就业资金支持和职工持股计划条款
企业与职工的财务关系是企业财务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体现了职工与企业对于劳动成果的分配关系,也是企业财务管理的职责之一。现行《通则》中多处体现了企业对员工的责任,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员工的基本保障。《通则》规定,企业要遵守劳动法的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等,要依法实施安全生产、清洁生产。二是支持员工的个人发展。《通则》规定,企业应提取职工教育经费专门用于职工培训,提取工会经费专门用于员工活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对经营者和核心技术人员实行与其他员工不同的薪酬办法。经营者可以给予具有突出贡献的员工奖励。然而,目前随着供给侧改革的不断深入,许多能源企业已出现职工“半下岗”或“转岗”状态,现阶段已有部分经营困难的企业鼓励员...
现行《企业财务通则》(下称《通则》)主要适用于国有企业,多年来在企业财务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其内容中除了包含对企业日常财务行为的规范,也不乏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关注。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外部环境的变化,笔者建议,应对《通则》中基于社会责任视角的相关规定加以修订和完善。
一、员工权益方面:补充员工再就业资金支持和职工持股计划条款
企业与职工的财务关系是企业财务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体现了职工与企业对于劳动成果的分配关系,也是企业财务管理的职责之一。现行《通则》中多处体现了企业对员工的责任,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员工的基本保障。《通则》规定,企业要遵守劳动法的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等,要依法实施安全生产、清洁生产。二是支持员工的个人发展。《通则》规定,企业应提取职工教育经费专门用于职工培训,提取工会经费专门用于员工活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对经营者和核心技术人员实行与其他员工不同的薪酬办法。经营者可以给予具有突出贡献的员工奖励。然而,目前随着供给侧改革的不断深入,许多能源企业已出现职工“半下岗”或“转岗”状态,现阶段已有部分经营困难的企业鼓励员工自主创业并提供部分资金支持,多个省份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还提出员工持股的计划。在此情况下,笔者认为,如何对企业支持员工再就业的资金做出合理规划,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合法性;如何确定员工持股计划的标准,以提高员工持股的效率,应在《通则》的修订中有所体现。具体而言:
一是应补充有关员工再就业扶持金发放的条款,即“按照员工的工龄、年龄与级别计算创业扶持资金”。这一条款主要基于两点考虑:工龄长的员工和级别高的员工对企业贡献的时间长,应给予适当考虑;年轻员工通常比年长员工的再就业机会多一些。将工龄纳入补偿金的计算中,可以保障年长职工的权益;对于级别较高的管理人员,离职的代价较高,获得较高的补偿资金也可获得合理解释。总之,区别对待扶持资金,可帮助改变国企管理人员及待岗人员冗余的现状,减轻企业运转的包袱,推动企业良性运转,从而更好地履行其他各类社会责任。
二是应补充有关于员工持股的规定,即“在员工持股计划中,企业员工按规定平等购买、持有公司股份,即可行使股东权利。例如,对于公司急需引进的管理、技术和业务骨干,如果承诺的薪酬中包含以股份形式发放的部分,应按规定程序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表决,以充分尊重持股员工的意愿。持股计划拓展到公司职工,有利于调动持股员工的积极性,为公司的发展尽职尽责。
二、研发支出方面:遏制低效,规范内外部监管
对于上述研发资金使用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应从国家监管层面和企业内部控制层面同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管,细化资金的用途并对研发资金使用进行效益审计,同时引进激励手段提升研发资金的使用效率。在《通则》的修订中,应具体体现为:
一是严格审批程序和内容,要求企业完善相关内部控制环节,即补充“研发项目的立项、支出、完成都应当设计必要的控制环节并严格执行”的条款。企业在申请和使用研发资金时,应遵循以下基本思路:研发项目的立项必须经过专家充分论证,列出资金需求和使用预算,研发费用的支付必须事先规定范围和途径,严格执行经济责任制,对未按规定使用的资金,实行回收、罚款和负面清单联动机制。
二是提倡落实责任到人,允许适当的个人激励政策,即补充“企业在研发资金使用时应该确保专项专人负责,定期考核研发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并且辅以适当的个人激励政策”的条款。例如,对于企业研发周期较长的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管难度较大,因此专项专人负责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研发投入中的代理问题,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以适当的个人激励政策促进研发资金的有效使用。
三、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方面:规范披露时间,细化制度要求
我国证监会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定期向社会报告其财务状况及其他相关信息,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现行《通则》也规定主管财政机关可以向社会披露企业的发展能力与社会贡献。然而,对于我国现阶段大多数企业而言,披露企业社会责任仍属自愿行为,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约束,导致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水平呈现较大差异,且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披露形式不够规范、客观。笔者建议,应将企业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的进一步要求加入《通则》的修订内容中,具体体现在:
一是规定社会责任报告与财务报告同期公布。事实上,国有企业从设立之初,就担负着一定的社会责任,多数企业也基本履行了社会责任或者尽其所能履行了部分社会责任。但因为没有强制要求公布社会责任报告,部分企业的日常信息归集和整理不到位,一直未向社会公布类似的报告。因此,笔者建议,应在第六十七条中将社会贡献单独陈述,要求“企业在每一会计期间发布年度财务报告的同时应当发布同期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披露该会计期间内的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如此,不仅可使企业了解和重视自身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从而提升企业形象,增加信息使用者对企业信息的多方位了解,还可为其他类型的企业起到示范和带头作用,形成全社会注重社会责任的良好风气。
二是细化社会责任发布的内容和形式。目前,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主要以社会责任报告的形式对外发布,但详略程度和信息规范无统一要求。为使社会责任报告的编制形成基本框架,以提高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内容的可比性与相关性,笔者建议,应在《通则》中明确要求,企业定期发布的社会责任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职工工资总额及年度增长情况、职工持股情况、企业捐赠情况、安全生产情况、社区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情况、生态环境维护情况以及具体披露指标等。
四、对外捐赠方面:鼓励与管理相结合,严格审批程序与权限
现行《通则》要求企业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下,明确捐赠范围和条件,严格办理捐赠资产的交接手续。为规范央企的捐赠行为,维护国有股东权益,2009年国资委又对央企的捐赠管理作出了详细规定,要求企业合理确定捐赠的范围,根据自身规模、盈利水平、现金流量等实际情况确定捐赠规模,并在支出时严格审核,确保物尽其用。但对于企业来说,何种规模合适、如何确定规模仍缺少指导。因此,笔者建议:
一是在现行《通则》二十九条第二款明确捐赠范围和条件的基础上,补充规定“按照年度审计后的企业经营状况和现金流量合理确定捐赠规模”。即企业的捐赠规模应与其经营状况相匹配,即使是做公益捐赠,也得有合理的限度,因为公共社会责任是由社会群体企业和个人共同完成的,极少是由某个企业独自来承担。通过对审计后的企业经营状况的连续跟踪与分析,可以看出企业发展的趋势、捐赠资金用途及产生的效益。
二是补充规定第三款“鼓励企业管理层的个人捐赠行为,并与个人履职绩效考核挂钩”。随着社会责任这一概念被逐级深入理解,我国多个省市出现了不同层面关于国有企业负责人个人捐赠与其履职绩效考核挂钩的做法,将个人捐赠额度以一定基点计入个人履职绩效,很好地推动了个人捐助公益的进展,也为教育等公益事业增添了活力。
五、环境保护方面:增加自然资源核算和生态环境投入等方面的相应条款
一是在第三十九条中增加第二款即“排污费的支出须与企业实际产量挂钩,根据配比原则严格确认计量。同时,排污费支付时必须附有环境部门出具的相关凭证。”通过产量与排污支出的大比例关系,制约企业“暗渡陈仓”的排污处理行为,也规避企业以此项支出操纵利润的行为。
二是在第三十九条中增加第三款即“在经营状况允许的情况下,环保支出应尽可能的平滑,避免大幅波动”。本条款旨在保证环保支出的相对稳定性,按照预期规划和预算项目列支,防止企业采用“投机性”环保支出,或因环保投入与周边环境不配套影响投资效益。
责任编辑 李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