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0-25 作者:林钢 张卓然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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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的一个重大变化,就是要求企业将原在“营业利润”项目之下反映的“投资收益”项目,调整至“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列报,将其包含在营业利润的计算中,这对企业的营业利润结构、利润表会计信息含量、会计信息质量都会产生重大的影响。一般认为,营业利润是营业收入扣除营业费用后的差额,属于企业实现的经常性损益;利得、损失则属于非经常性损益,根据其具体内容,一部分计入当期损益,一部分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将投资收益纳入营业利润,意味着投资收益为经常性损益。然而,对于一般的工商企业而言,投资收益是否属于日常经营活动获得的收益?投资收益属于收入还是利得?如何界定收入与利得?将投资收益计入营业利润会对会计信息使用者产生哪些影响?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一、“投资收益”项目列报概述
国外会计准则通常不直接规定利润表的具体列报格式,仅规定了企业应在利润表中列报的内容。与我国“投资收益”项目相对应的内容主要包括股利收益、利息收益、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收益以及投资资产的处置收益等。
如1997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发布的《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30号:报告综合收益》中,“证券出售收益...
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的一个重大变化,就是要求企业将原在“营业利润”项目之下反映的“投资收益”项目,调整至“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列报,将其包含在营业利润的计算中,这对企业的营业利润结构、利润表会计信息含量、会计信息质量都会产生重大的影响。一般认为,营业利润是营业收入扣除营业费用后的差额,属于企业实现的经常性损益;利得、损失则属于非经常性损益,根据其具体内容,一部分计入当期损益,一部分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将投资收益纳入营业利润,意味着投资收益为经常性损益。然而,对于一般的工商企业而言,投资收益是否属于日常经营活动获得的收益?投资收益属于收入还是利得?如何界定收入与利得?将投资收益计入营业利润会对会计信息使用者产生哪些影响?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一、“投资收益”项目列报概述
国外会计准则通常不直接规定利润表的具体列报格式,仅规定了企业应在利润表中列报的内容。与我国“投资收益”项目相对应的内容主要包括股利收益、利息收益、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收益以及投资资产的处置收益等。
如1997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发布的《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30号:报告综合收益》中,“证券出售收益”项目被排在收入、费用、其他利得与损失之后,作为“税前经营利润”的一部分列报。英国财务报告准则中,“利息收益”在“营业利润”之后列报。澳大利亚会计准则要求在损益表中列报“使用权益法核算在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中的利润或亏损份额”,而“处置投资的损益”和“非持续性经营损益”等项目都是在具有“重要性”时,才需单独披露。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则将股利收益、利息收益作为“其他收入和费用”纳入“营业利润”的计算中,认为它们属于“企业日常经营的成果”,并要求将处置投资所获得的收益作为非经常性项目在“利得或损失”中报告。可见,国外会计准则通常根据“投资收益”项目具体内容的不同性质将其细分列报在利润表中。
我国的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等对“投资收益”项目的列报格式一直都有非常明确的要求,但未对其具体内容进行细分列报(何昊,2005)。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发布之前,“投资收益”项目一直是作为“线下项目”在营业利润之外进行列报的。新准则将“投资收益”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一同纳入营业利润的核算范围中,使之一跃成为“线上项目”。
二、投资收益的本质
讨论投资收益的本质,实际上就是要明确其归属于收入还是利得。现行准则中区分收入和利得的关键就在于该项经济利益流入是否是由企业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也就是说收入属于经常性损益,而利得属于非经常性损益。
2015年注册会计师《会计》教材中指出:“日常活动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对于大多数以产品服务为主的工商企业而言,企业的日常活动就是生产经营活动。而投资收益作为“投资活动产生的收益”,与企业主营、兼营业务无关,不属于企业日常活动所产生的收益。因此,从界定收入和利得的角度来看,投资活动不属于一般工商企业的日常活动,投资收益不属于收入,而是利得。
具体来看,根据准则规定,“投资收益”项目的主要来源包括金融资产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和处置时产生的收益,其中在持有期间所产生的投资收益有利息收益、现金股利和被投资企业的利润分享等。在此基础上,本文将投资收益划分为利息收益、权益法和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持有收益以及处置收益三类,分别讨论其本质。
1.利息收益
利息收益主要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在持有期间所产生的利息收益。虽然利息收益的获取具有一定的重复性和可预见性,但究其根本,利息收益是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对外投资,取得相应债权而获得的收益。在此过程中,企业将自有资产的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现行准则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因此,利息收益不属于收入的范畴,应纳入利得。
2.权益法和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持有收益
准则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企业应在持有期间将其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企业实现净损益的份额计入投资收益。同时,被投资企业除净损益以外的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的相应份额应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由于其他综合收益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属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或损失。与之类似,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利润的分享会导致所有者权益的增加,但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也应属于利得。同样,在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企业应将其按照被投资企业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本企业的份额计入投资收益;对被投资企业利润的分享纳入利得。
3.处置收益
处置收益指的是企业在处置各种投资资产时所产生的收益。由于在处置投资资产时,企业完全转移了该资产的所有权而非使用权,不属于收入的范畴,应属于利得。同时,投资资产的处置完全取决于企业管理层的意图,无论是以短期交易为目的而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还是长期股权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企业都能够通过控制其交易时点适时地创造出“投资收益”,进而增加盈利(翟进步和罗玫,2014)。所以,处置投资资产所形成的收益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性,不应被纳入收入中。
有观点认为,长期股权投资能使投资企业在较长时间内持有被投资企业的股份,获得持续的收益。这种收益具有重复性和可预见性,应将其纳入收入中。但事实上,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和处置时所产生的收益是很难进行完全区分的。因为投资企业通常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其在被投资企业中应获得的利润分享收益,如果投资企业在年中处置了该长期股权投资,那么就有一部分持有期间的投资收益进入到处置收益中。从这个角度来看,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的投资收益和处置收益之间并没有明确界限,还存在着持有期间投资收益确认较多(少),处置收益就会相对较少(多)的平衡关系。出于稳健性考虑,将具有争议的持有期间投资收益和处置收益一同纳入利得,将有助于企业提供更为干净的收入和利润数据。
根据证监会2008年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非经常性损益是指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和偶发性,影响报表使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损益。公司在编报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或发行证券的申报材料时,应综合考虑相关损益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的关联程度以及可持续性,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做出合理判断,并做出充分披露。可见,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才是能够反映企业真实经营业绩的指标,报表使用者才能够据此对企业的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做出正确的判断。因此,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所形成的投资收益,以及交易性金融资产所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在本质上必然属于利得。
对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投资收益,有观点认为应以收益的实现与否进行区分,即未实现的收益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已实现的收益计入投资收益。但本文认为这一标准不太合理,因为当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是按照其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企业实现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而不是按照实际分配的收益进行确认。也就是说,这部分投资收益的确认并不以被投资企业利润的分配为依据,而是以其利润的实现为依据。这种情况下,投资企业所确认的投资收益也是未实现的。因此,以收益是否实现来区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投资收益是不恰当的,也并不影响二者同属利得的本质所在。
综上所述,投资收益所包含的大部分内容都能够明确其利得的属性,少数具有争议的部分由于无法将其完全从投资收益中分离出来,出于谨慎性原则的考虑,也应将其纳入利得的范畴内。
既然投资收益属于利得,将其纳入营业利润又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呢?本文认为,这会扰乱营业利润的内部逻辑关系,损害利润表会计信息的有用性,误导报表使用者决策,理由在于:
首先,营业利润应具有非常清晰明确的结构,即收入-费用=利润。在现行准则规定的利润表中,营业收入项目通常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二者均符合收入的概念,能够反映收入这一会计要素所涵盖的内容。根据匹配性原则,营业利润中还应反映为取得营业收入而发生的相关费用,这样计算才能得到具有清晰逻辑关系的营业利润。根据上文分析,投资收益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在本质上都属于利得,将其纳入营业利润的计算中,则不免对营业利润的概念体系有所损害,从而影响利润表整体会计信息的有用性。
其次,《会计理论》第五章“财务呈报的收益概念”中强调:“当期营业收益着眼于企业经营效率的计量。只有那些可由管理当局控制的价值变动和那些由本期决策引起的活动才应包括在内。”也就是说,营业收益是指由企业经营决策活动引发的价值变动所创造的收益,能够体现企业的经营效率。而投资收益的数额大小取决于市场价格变动,投资资产的处置、投资收益的获取时点都具有很强的人为操纵性(翟进步和罗玫,2014),将其纳入营业利润的计算中,会误导报表使用者对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盈利能力的判断,使利润表会计信息的有用性大打折扣。
因此,将投资收益纳入营业利润的计算中将损害营业利润的内部逻辑关系,降低利润表会计信息的有用性,对报表使用者造成误导。
综上所述,本文建议将“投资收益”项目整体下移至营业利润之下,作为“线下项目”在利润表中进行列报。同时,与“投资收益”项目性质类似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也应参照此做法进行列报,以此增强利润表会计信息的有用性。
责任编辑 王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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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