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加大培训力度,精准把握税收政策
全面推行营改增政策对企业财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应开展对财务人员和业务经办人员的专项培训。首先,财务人员要掌握营改增方面的专业知识,税务会计掌握发票认领缴销以及申报纳税业务的处理;其次,业务经办人员需要对所经办业务的涉税变化做到心中有数,尤其要关注过渡时期相关业务的处理。最后,财务人员还要关注与营改增政策有关的信息动态。
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又陆续发布了2016年第13号、14号、16号、47号公告等,对营改增相关事项进行进一步界定和释疑。此外,针对全面“营改增”政策,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还制作了《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新旧对照表》,将财税[2016]36号文与财税[2013]106号文一一对照,对有变动的具体条款加以标注,方便了纳税人对此次新税制改革的了解和掌握。财务人员应以财税[2016]36号文及相关配套细则为基础,系统梳理、掌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实施的相关要求并进行运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企业还可以借助外力,聘请专业中介机构给财务人员讲解全面营改增相关政策,全...
(一)加大培训力度,精准把握税收政策
全面推行营改增政策对企业财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应开展对财务人员和业务经办人员的专项培训。首先,财务人员要掌握营改增方面的专业知识,税务会计掌握发票认领缴销以及申报纳税业务的处理;其次,业务经办人员需要对所经办业务的涉税变化做到心中有数,尤其要关注过渡时期相关业务的处理。最后,财务人员还要关注与营改增政策有关的信息动态。
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又陆续发布了2016年第13号、14号、16号、47号公告等,对营改增相关事项进行进一步界定和释疑。此外,针对全面“营改增”政策,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还制作了《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新旧对照表》,将财税[2016]36号文与财税[2013]106号文一一对照,对有变动的具体条款加以标注,方便了纳税人对此次新税制改革的了解和掌握。财务人员应以财税[2016]36号文及相关配套细则为基础,系统梳理、掌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实施的相关要求并进行运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企业还可以借助外力,聘请专业中介机构给财务人员讲解全面营改增相关政策,全面提高企业财务人员对税收政策的运用能力,规避企业涉税风险。
(二)加强与税务机关的实时沟通
企业在进行涉税业务办理以及纳税申报前,必须与税务机关多交流、多沟通,以便正确地理解和运用有关税收减免和优惠的条款与政策,掌握税收变动的政策信息,防止涉税行为发生偏差或演变为税务违法违纪行为。各地税务机关具体的税收征管方式有所不同,且税法法规也不可能对每一条款都有详细的界定,税务执法机关在征收管理上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企业应在了解和掌握税收政策的基础上,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掌握更详细更可靠的信息,交流对涉税事项的看法,更好地取得税务机关对企业涉税事项处理的认可,以规避和防范涉税风险。
(三)加强对发票的审验
发票审验的重点是此次全面营改增涉及的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服务业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审验内容包括:收到地税印制的发票是否仍在有效期内;采购或服务发票所附的合同是在营改增前还是在营改增后签订;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办公用品、劳动保护用品的发票是否附有供应商开具的销售清单;应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采购或服务是否都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是否规范等。同时,对发票的审验要结合国家税务网站发票查询系统进行真伪认证。
(四)权衡实施相关采购决策
全面实施的营改增政策,使得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对外采购需要从供应商或者从发票的角度进行权衡比较。根据会计核算是否健全以及企业经营规模和性质,将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者由于开具发票的能力不同,所以给购买方带来的成本需要进行权衡比较。缴纳增值税按照简单的方法即销售额乘以征收率,也可以申请当地税务机关为其代为开具增值税发票。一般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则按照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和留抵税额等后的余额来计算。如果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是普通发票,则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果取得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则相应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作为一般纳税人,在对外开展的购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需要关注对方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如果从一般纳税人那里采购,增值税可以按照较高的税率进行抵扣,如果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增值税只能抵扣3%或5%甚至完全不能抵扣。企业在对供应商的选择上,究竟是选择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需要综合权衡其成本高低。
责任编辑 鲍双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