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关于<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作为新纳入增值税试点范围的建筑企业跨区域经营如何正确进行增值税相关业务处理呢?
一、掌握基本政策要点
1.实行分类管理:按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含本数)为标准,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虽未超标,但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办理成为一般纳税人。
2.分别适用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老项目。
3.采用“项目明细管理”。对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区域和项目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抵扣分包款及发票号码、预缴税款及完税凭证号码等。
4.实行属地预缴与机构地申报方式。
二、掌握税款计算方法及相关会计处理
例如:甲企业2016年初竞标取得跨省一工程项目施工业务并于4月30日动工。5月份开具发票收到首次工程款1000万元(含税);以存款支付乙企业分包工程款20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80.18万元,增值税额19.82万元;购进辅助性材料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万元,增值税额17万元(假如该企业无其他工程业务)。
甲企业税款计算、预缴、申报及相关会计处理(单位:万元,下同)方法如下:
(一)一般计税方法
1.本月税金计算及财务处理
收到发包方工程款1000万元
借:银行存款 1000
贷:工程结算收入 900.9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 99.1
支付分包工程款 200万元
借:工程施工 180.18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 19.82
贷:银行存款 200
购进材料 100万元
借:工程施工(或库存材料等) 1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 17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117
2.预缴与申报
本月应在项目地预缴增值税额为:(1000-200)÷(1+11%)×2%=14.41(万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 14.41
贷:银行存款 14.41
同时应按预交的增值税额预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假定该地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借:应交税金——城建税 1.01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0.43
其他应交款——地方教育费附加 0.29
贷:银行存款1.73
本月应在机构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增值税额为:99.1(销项)-36.82(进项)-14.41(项目地预缴税款)=47.87(万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 47.87
贷:银行存款 47.87
同时应按企业应交增值税额计提和申报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假如机构地为7%)、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99.1-36.82)×7%=4.36(万元)
教育费附加=(99.1-36.82)×3%=1.87(万元)
地方教育费附加=(99.1-36.82)×2%=1.25(万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7.48
贷:应交税金——城建税 4.36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1.87
其他应交款——地方教育费附加 1.25
在机构地申报
借:应交税金——城建税(4.36-1.01) 3.35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1.87-0.43)
1.44
其他应交款——地方教育费附加(1.25-0.29)
0.96
贷:银行存款 5.75
注意: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凡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规定或不属于抵扣范围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的财务与税收处理逻辑严密,销项税额与销售额之间存在直观对应关系,而简易计税对总分包实行差额计税,但差额计税不等于差额计收入,形成了财务核算收入与应交税金没有直接对应关系,加之对这种计税收入脱离财务核算收入的情况目前在财务处理上也没有统一的操作规范。因此企业应妥善处理。对此,笔者提供两种处理方法供参考:
第一种处理方法为差额处理法。
依照税收政策规定的计税方法计算出企业实际应交税款并作出相应处理。企业应按期(月或季)根据项目明细台账,分别对不同项目所取得的收入、支付并取得合法抵扣凭证的分包款、上期取得合法抵扣凭证未抵扣分包款等情况进行汇总计算出各项目当期差额后应交税金(当期抵扣的分包款只能≤当期取得的收入),再进行综合财务处理。对当期没有收入而只取得合法抵扣凭证的支付分包款业务的,不作税务处理,待下期取得收入时再纳入差额计税处理。同上例:
1.收到发包方工程款1000万元并计算本月应交税金
企业应交税金=(1000-200)÷(1+3%)×3%=23.3(万元)
借:银行存款 1000
贷:工程结算收入 976.7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应交) 23.3
同时应计提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23.3×7%=1.63(万元)
教育费附加=23.3×3%=0.7(万元)
地方教育费附加=23.3×2%=0.5(万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83
贷:应交税金——城建税 1.63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0.7
其他应交款——地方教育费附加 0.5
2.支付分包工程款200万元
借:工程施工 200
贷:银行存款 200
3.购进材料价款100万元,增值税额17万元
借:工程施工(或库存材料等) 117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117
4.预缴
应在项目地预缴增值税额为:(1000-200)÷(1+3%)×3%=23.3(万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 23.3
贷:银行存款 23.3
同时应按预交增值税额预交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借:应交税金——城建税 1.63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0.7
其他应交款——地方教育费附加 0.5
贷:银行存款 2.83
5.申报
应在机构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增值税额为:(1000-200)÷(1+3%)×3%-23.3=0
第二种处理方法为全额处理法。
按照财务核算的收入全额计算应交税金,对按规定应抵减的计税收入单独进行抵减财务处理,通过财务核算过程最终反应出企业实际应交的税金。企业应按照实际业务发生的情况,逐笔进行财税处理,全面、客观地反映企业业务发生的全貌和税金计算征收的全过程。仍同上例。
1.收到发包方工程款1000万元
借:银行存款 1000
贷:工程结算收入 970.87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应交) 29.13
2.支付分包工程款 200万元
借:工程施工 200
贷:银行存款 200
3.由于在计提应交税金时是按照企业取得的全额收入与征收率来计算,未扣除分包应抵扣的税金,表示在计提税金时多列了税金支出而少计了收入,因此在取得合法抵扣凭证并实际抵扣时,应将应抵扣的税金增记收入、冲减原全额计提的应交税金并作会计处理。
支付的200万应抵扣的税金=200÷(1﹢3%)×3%=5.82(万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分包抵扣税金)
5.82
贷:工程结算收入——分包应抵扣税金 5.82
预缴与申报及相关业务处理与前面第一种处理方法相同,不再重复。
提示:(1)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其预缴率、征收率和计算方法均一致,预缴后在机构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时其应纳税额为0,但企业也必须进行纳税申报,否则将受到机构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处罚;(2)对取得收入与支付分包款时间要做好统筹协调,避免收入已收完而分包合法抵扣凭证未取得造成后期难以抵扣的风险;(3)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及财务处理、纳税申报与上例按简易计税方法相同;(4)项目明细台账即“预缴税款台账”所涉及到税款抵扣等事项的原始记录是最重要的财务与税收备查资料,必须严格管理,及时、齐全、如实登记;(5)项目地和机构地由于城建税率不同,造成项目地预交与机构地申报怎样协调处理,目前还有待总局明确。
(三)预缴、申报应齐备的资料
预缴税款时,应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从分包方取得的合法抵扣凭证原件及复印件。机构地进行纳税申报需抵减预缴税款时,应提供预缴税款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责任编辑 王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