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行《企业财务通则》(以下简称《通则》)落入尴尬境地,根本原因在于失位。因此,精准定位是《通则》重修的关键。笔者认为,重修《通则》要做到三个精准定位。
一、法律定位
现行《通则》以财政部令发布,法律层级上定位为“规章”,具有强制性。这种法律定位,在《通则》发布之初为推进其落地发挥了强有力作用,甚至可以说在某些方面强制性地规范了企业的财务行为。但随着政府职能转变、国企深化改革和会计、税收等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通则》的作用和强制力逐渐弱化。究其原因,一是强化财务管理本应是企业的自发、自觉行为,而非政府的强制性行为。现行《通则》刚性有余而柔性不足,强制性、约束性条款过多,这与服务型政府建设和供给侧改革相背离。二是现行《通则》的许多内容已被《公司法》、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管理会计相关文件所替代,使得企业即使不掌握《通则》也能很好地开展财务管理工作。
重修后的《通则》在法律上应当定位于规范性文件,以突出企业的主角地位和自发行为。
法律定位于此,《通则》可更名为《企业财务规范》,以财政部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发布。按照我国《立法法》规...
现行《企业财务通则》(以下简称《通则》)落入尴尬境地,根本原因在于失位。因此,精准定位是《通则》重修的关键。笔者认为,重修《通则》要做到三个精准定位。
一、法律定位
现行《通则》以财政部令发布,法律层级上定位为“规章”,具有强制性。这种法律定位,在《通则》发布之初为推进其落地发挥了强有力作用,甚至可以说在某些方面强制性地规范了企业的财务行为。但随着政府职能转变、国企深化改革和会计、税收等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通则》的作用和强制力逐渐弱化。究其原因,一是强化财务管理本应是企业的自发、自觉行为,而非政府的强制性行为。现行《通则》刚性有余而柔性不足,强制性、约束性条款过多,这与服务型政府建设和供给侧改革相背离。二是现行《通则》的许多内容已被《公司法》、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管理会计相关文件所替代,使得企业即使不掌握《通则》也能很好地开展财务管理工作。
重修后的《通则》在法律上应当定位于规范性文件,以突出企业的主角地位和自发行为。
法律定位于此,《通则》可更名为《企业财务规范》,以财政部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发布。按照我国《立法法》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等事项,因此,现行《通则》第七十二条至七十六条有关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在重修后的《通则》中可删去,各章节中的强制性规定也应剔除。
法律定位于此,《通则》的适应范围应当由“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扩展为各类所有制企业。现行《通则》专门对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提出要求,是在特定历史时期出于解决国有企业的特殊问题考虑的,如权责不清、政企不分等。2006年第一次修订《通则》时,许多专家就提出了将适应范围扩展到各类所有制企业的意见。实务中,无论何种所有制企业都离不开财务管理,尤其是在经济新常态下推行的国有企业混改将产生大量混合所有制企业。此次重修《通则》,应将适应主体范围扩大。
二、宗旨定位
现行《通则》的宗旨定位于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而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更多的是《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职责。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内涵是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财务管理能够促进企业管理科学,但对推进企业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还难以完全发挥作用。财务管理的本质特征是价值管理和价值创造,是谋求企业价值最大化,与产权是否明晰、政企是否分开关系不大。这种定位,夸大了财务管理功能而忽视了财务管理的本质特征。
重修后的《通则》宗旨应当定位于技术规范,以适应经济新常态下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需要并回归财务管理本质。
宗旨定位于此,现行《通则》中有关财政部门的管理、监督职能应当弱化或废除,指导职能应当进一步强化、细化。财政部门应当在企业财务管理中发挥指导、引导作用,以发布企业财务管理标准、财务管理指引以及财务管理案例的方式促进企业加强财务管理。
宗旨定位于此,现行《通则》中有关“收益分配”和“重组清算”的内容应当剔除。这些内容不仅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已作出详细规定,而且与“技术规范”的定位不协调,脱离了财务管理的本质。对于收益分配,财务管理应当确定该不该进行利润分配、何时进行利润分配等财务策略,而不是确定分配顺序、计提盈余公积金比例等。对于重组清算,财务管理应当谋划如何重组、何时重组才能提升企业价值,而不是解决职工劳动合同补偿等。
三、内容定位
现行《通则》共十章七十八条,内容涉及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战略、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成本控制、收益分配、信息管理、重组清算和财务监督九个方面。从经济新常态的角度审视,这九个方面的具体规定表现为三多两少。三多:一是强制性内容过多。如,交纳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的规定,计提法定公积金的规定等。二是与其他法律法规的重复性规定过多。如,投资者、经营者的财务管理职责、重组清算以及利益分配、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支出等。三是大量内容与内部控制和管理会计的有关文件重叠。两少:一是缺少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现行《通则》没有充分考虑财务管理的适应性原则、成本效益原则以及有效性原则。如不分行业、资产规模和人员规模按照统一的标准要求企业实施财务管理,在我国小微企业占绝大比重的经济环境下,企业财务管理难免出现“做不到”和“流于形式”的现象。二是涉及业务少。企业财务管理的日常工作主要是对业务的管理,即通过规划、规范业务运营提升企业价值。现行《通则》虽在部分章节涉及对业务的财务管理,但却是从风险控制和成本控制的角度提出的。对于业务谋划、业务流程设计、业务效益考核等几无涉及。
重修《通则》,在内容上应当定位于“管理未来、控制现在”,应当扩展财务管理的内涵,引入“大财务”概念,紧扣提升企业价值主题,围绕财务战略的制定、规划、实施进行布局谋篇。
内容定位于此,应将企业内部控制和管理会计纳入企业财务管理的范畴。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和管理会计三者的管理目标基本一致,采取的管理方法基本雷同,实施管理的对象也基本相同。三者定位难免出现重复与交叉,如全面预算管理既是内部控制规范的内容,也是财务管理的方法,还是管理会计的工具。如果人为地、强制地把本无清晰边界的事物划出界线、廓清边界,容易造成更加严重的混乱。笔者认为,将三者进行有机融合才是明智之选。
内容定位于此,应当引入“风险与报酬”、“货币时间价值”、“现金流量”、“价值创造”等财务管理理念。现行《通则》过于强化风险而忽视风险与报酬的相关性,过于强调利润最大化而忽视对现金流的管理,过于重视历史成本而忽视时间价值,过于注重过去、现在而忽视未来。亦即,现行《通则》更多的局限于会计思维、缺少财务理念,局限于静态、缺少动态。
综上所述,笔者对重修后的《通则》提出如下框架设计:
第一章,总则。阐述财务管理的目标、原则。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强调企业应当根据所处行业、规模选择不同的财务管理体制、选用不同的财务管理方法。
第三章,财务战略。强调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制定财务战略,并制定阶段性财务目标;引入风险与报酬、现金流量、货币时间价值、价值创造等财务管理理念。
第四章,财务战略实施。包括资金活动、资产运营(含资本运营)、业务管理、成本控制、分配策略、信息管理等内容;引入内部控制理念和管理会计方法。
第五章,财务评价。对财务战略和财务目标实现程度进行考核分析。
责任编辑 刘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