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以下简称第90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下面笔者从第90号公告对旧固定资产的购买和销售双方的涉税影响进行分析。
一、对旧固定资产购买方的影响
依据第90号公告规定,如果销售旧固定资产的一方依照3%征收率减按2%缴纳增值税,只能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销售旧固定资产的一方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可以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购买方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购买旧固定资产后不再销售该固定资产,购买方应当要求销售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购买方抵扣增值税。但是如果购买方购买旧固定资产后再次销售该固定资产,购买方选择何种采购方式则需要经过公式推导得出结论。
假设C代表购买方购买旧固定资产的购买价格(含税价格),S代表购买方再次销售该旧固定资产的...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以下简称第90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下面笔者从第90号公告对旧固定资产的购买和销售双方的涉税影响进行分析。
一、对旧固定资产购买方的影响
依据第90号公告规定,如果销售旧固定资产的一方依照3%征收率减按2%缴纳增值税,只能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销售旧固定资产的一方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可以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购买方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购买旧固定资产后不再销售该固定资产,购买方应当要求销售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购买方抵扣增值税。但是如果购买方购买旧固定资产后再次销售该固定资产,购买方选择何种采购方式则需要经过公式推导得出结论。
假设C代表购买方购买旧固定资产的购买价格(含税价格),S代表购买方再次销售该旧固定资产的销售价格(含税价格)。
情形一:销售方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购进旧固定资产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购买方再次处置该固定资产时,再次销售该固定资产依照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假设该固定资产增值税税率为17%。购买方再次销售该固定资产应纳增值税=S÷(1+17%)×17%-C÷(1+3%)×3%。
情形二:销售方依照3%征收率减按2%缴纳增值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购进旧固定资产时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购买方再次处置该固定资产时应当依据第90号公告,当购买方依照3%征收率减按2%缴纳增值税时,购买方再次销售该固定资产应纳增值税=S÷(1+3%)×2%。
假设两种情形下购买方应纳增值税额相同,即S÷(1+17%)×17%-C÷(1+3%)=S÷(1+3%)×2%,经整理得出:S÷C≈0.23。
当购买方再次销售该固定资产的售价是购买方购买该固定资产价格的0.23时(即S=0.23C),两种情形下购买方再次销售该固定资产的税负相同;当购买方再次销售该固定资产的售价小于购买方购买该固定资产价格的0.23时(即S<0.23C),情形一的增值税税负小于情形二的税负,反之则大于情形二的税负。
二、对旧固定资产销售方的影响
依据第90号公告规定,销售旧固定资产一方按照3%征收率减按2%缴纳增值税的税负肯定小于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税负。但是,购买方会从自身税负较轻的角度考虑采购方案,因此销售方可能面临两种纳税方式,即按照3%征收率减按2%缴纳增值税和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这两种纳税方式影响了销售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报。
销售方按照3%征收率减按2%缴纳增值税。依据《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3号)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如果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时必须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例1: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2015年12月出售于2008年2月购买的机器设备,购买时未抵扣进项税额,售出金额30900元,按照3%征收率减按2%缴纳增值税。计算该企业2015年12月应纳的增值税并填报2015年12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1)计算该企业2015年12月应纳的增值税
不含税销售额=30900÷(1+3%)=30000(元);应纳增值税=30000×3%=900(元);减征增值税=30000×1%=300(元);实际缴纳增值税=900-300=600(元)。
(2)填报2015年12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企业处置自己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3%的征收率开具普通发票,简易征收的实际征收率为2%,所以减免的1%增值税税款300元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见表1,因篇幅有限,仅截取部分,表2、表3同)。
纳税人处置的固定资产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并且开具普通发票,因此不含税销售额30000元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见表2)第11行“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第3列“销售额”,按照3%征收率计算的应纳增值税900元填报第4列“销项税额”。
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表2)第11行第9列销售额30000元转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表3)第5行“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1行第10列销项(应纳)税额900元转入主表第21行“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将《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第1行第4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300元转入主表第23行“应纳税额减征额”。
责任编辑 达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