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百利公司2014年年初先后与他人合作投资成立甲、乙两个子公司,占甲公司股权25%且能够对甲公司实施控制;占乙公司股权40%,对其具有重大影响。百利公司2015年生产经营利润80万元(无其他应调增事项)。甲公司2015年可分配利润40万元,暂无利润分配方案,但在2015年12月宣布分派2014年利润32万元(百利公司可分得8万元)尚未支付;乙公司2014年度实现净利润70万元,2015年度亏损65万元。就如何计算百利公司2015年投资收益和填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人员的意见产生了分歧:
张会计认为,甲公司2015年利润虽然未分配,但应按出资比例核算增加百利公司投资收益10万元(40×25%),甲公司宣布分配的2014年利润8万元因尚未收到可不增加投资收益。乙公司2015年亏损无利可分也不作账务处理。因此,百利公司2015年度的利润总额为90万元(80+10),应以此金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22.50万元。
刘部长认为,应按对甲公司的出资比例核算增加2015年投资收益10万元;尚未收到但已宣布分配的2014年利润8万元也应增加投资收益。乙公司2015年利润是亏损,应减少投资收益26万元(65×40%)。增减计算后百利公司的净投资收益为-8万元(10+8-26)。据此,百...
百利公司2014年年初先后与他人合作投资成立甲、乙两个子公司,占甲公司股权25%且能够对甲公司实施控制;占乙公司股权40%,对其具有重大影响。百利公司2015年生产经营利润80万元(无其他应调增事项)。甲公司2015年可分配利润40万元,暂无利润分配方案,但在2015年12月宣布分派2014年利润32万元(百利公司可分得8万元)尚未支付;乙公司2014年度实现净利润70万元,2015年度亏损65万元。就如何计算百利公司2015年投资收益和填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人员的意见产生了分歧:
张会计认为,甲公司2015年利润虽然未分配,但应按出资比例核算增加百利公司投资收益10万元(40×25%),甲公司宣布分配的2014年利润8万元因尚未收到可不增加投资收益。乙公司2015年亏损无利可分也不作账务处理。因此,百利公司2015年度的利润总额为90万元(80+10),应以此金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22.50万元。
刘部长认为,应按对甲公司的出资比例核算增加2015年投资收益10万元;尚未收到但已宣布分配的2014年利润8万元也应增加投资收益。乙公司2015年利润是亏损,应减少投资收益26万元(65×40%)。增减计算后百利公司的净投资收益为-8万元(10+8-26)。据此,百利公司2015年本年利润总额应为72万元(80-8),应据此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8万元。
就百利公司的上述情况,究竟该如何核算投资收益、计算利润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以及如何填报新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呢?本文拟对此作一分析。
一、核算投资收益及计算利润总额
1.成本法
百利公司对甲公司的投资,能够对甲公司实施控制,应按成本法核算投资收益。在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以初始投资成本计价,一般不调整其账面价值。只有在收到清算性股利和追加或收回投资时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只有当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之日,投资方才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甲公司2015年利润尚未宣布分配,不应增加投资收益,也不作会计处理。但在甲公司宣告分派2014年的利润时,不管是否实际收到,均应增加投资收益并作会计处理(单位:万元,下同):
借:应收股利 8
贷:投资收益 8
2.权益法
百利公司占乙公司股权40%,且对其具有重大影响,应按权益法核算投资收益,即以初始成本计量后,在投资持有期间根据享有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投资损益,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乙公司2015年亏损65万元,百利公司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出资比例相应减少投资收益26万元(65×40%)(如果是盈利,则做反向会计分录):
借:投资收益 26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26
经计算,百利公司2015年投资收益为-18万元(8-26),2015年利润总额应为62万元(80+8-26)。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及计算
1.取得对居民企业的投资收益计入免税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者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同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除外)属于免税收入。”
可见,不管是采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核算,投资方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上述符合条件的投资收益,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作纳税调整减少。因此,百利公司取得的甲公司投资收益8万元应作纳税调整减少。
2.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亏损不得在投资方扣除
按照《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第五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因此,被投资企业经营期间的亏损也就不允许在投资方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被投资企业清算时仍为亏损,企业股东在经确认的投资损失发生年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由于按权益法核算时,百利公司按比例应分担的乙公司经营亏损26万元已计入了2015年度的损益(减少投资收益),在会计上减少了本年利润,为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将该项损失支出26万元作纳税调整增加。因此,百利公司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80万元(62+26-8)。
三、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报
1.填报《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
在第6行“长期股权投资”的第1列“账载金额”栏中填入-18万元(会计上确认的对甲公司投资收益增加额8万与对乙公司投资亏损额-26万,即“投资收益”科目记载的不同被投资对象的投资损益相抵后,账载“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为-18万元),在该行第2列“税收金额”栏中填入8万元(取得符合免税条件的投资收益),在第3列“纳税调整金额”栏中填入26万元,与该表第10列“处置收益”相关数据共同合计为第11列“纳税调整金额”栏的金额。
2.填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
将《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的相关数据填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相应栏中。本例中,在第4行“投资收益”的第3列“调整金额”栏中填入26万元。
3.填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
根据被投资企业情况,以每个被投资企业为一行,分别据实填写每行“被投资企业名称”、“投资性质”、“投资成本”、“投资比例”等第1列至第5列的基础信息。然后在“被投资企业利润分配确认金额”第6列“依决定归属于本公司的股息红利”栏中填入相应金额;与该表第9列、第15列“应确认的股息所得”相关数据共同合计为每行第16列该栏的合计金额。本例中,在第1行第6列“依决定归属于本公司的股息红利”栏中填入甲公司分回的股息红利8万元;乙公司当年无“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事项,无需填报。
4.填报《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
将《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第16列各行该栏合计金额,填入《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第3行的金额栏中。与该表第2行、第4列、第5行相关数据共同合计为第1行“免税收入”的合计金额。本例中,在第3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栏中填入8万元。
5.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本例中,在第13行“利润总额”金额栏中填入62万元;第15行“加:纳税调整增加额”填入26万元,即填报“按照税法规定确认的投资收益税收金额”减去“企业根据会计规定核算的投资收益账载损益净额”得出的纳税调整金额;第17行“减: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填入8万元,即填报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法规定免税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等免税收入。最后形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以及第23行的“应纳税所得额”80万元。
为全面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再谈一下本例中未涉及但对外投资经常遇到的一项涉税事项的处理。假设乙公司2015年盈利,其可分配利润也是65万元,按权益法核算,在资产负债表日,百利公司应在会计上确认2015年投资收益26万元,但是在税收上要作纳税调整减少26万元。其会计分录、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制时,与上述投资亏损业务做反向操作即可。而在被投资企业股东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后,则应在税收上确认为应税所得的同时作免税收入的相关税收处理。
责任编辑 陈利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