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资产评估法》审议通过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该法共八章五十五条,包括总则、评估专业人员、评估机构、评估程序、行业协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主要修改了包括放开评估从业人员的准入门槛、评估行业监管部门的层级由省级下放到市级、评估师资格考试由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组织进行、强化评估机构对本机构评估专业人员的管理责任、加强对评估行业协会的监督等在内的七个方面的问题。
财政部发布四项政府会计准则具体准则
近日,财政部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印发了《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和《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这四项具体准则在规范存货、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方面与现行制度规定相比有诸多创新和变化,主要体现在:一是进一步明确资产的会计确认和披露要求;二是健全完善资产的计价和入账管理要求;三是全面确立“实提”折旧和摊销的政策要求;四是全面引入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五是着力强化自行研发无形资产入账成本的核算。...
《资产评估法》审议通过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该法共八章五十五条,包括总则、评估专业人员、评估机构、评估程序、行业协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主要修改了包括放开评估从业人员的准入门槛、评估行业监管部门的层级由省级下放到市级、评估师资格考试由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组织进行、强化评估机构对本机构评估专业人员的管理责任、加强对评估行业协会的监督等在内的七个方面的问题。
财政部发布四项政府会计准则具体准则
近日,财政部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印发了《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和《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这四项具体准则在规范存货、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方面与现行制度规定相比有诸多创新和变化,主要体现在:一是进一步明确资产的会计确认和披露要求;二是健全完善资产的计价和入账管理要求;三是全面确立“实提”折旧和摊销的政策要求;四是全面引入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五是着力强化自行研发无形资产入账成本的核算。此外,四项具体准则立足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基础,合理划分了资本化支出和费用化支出的界限。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全面启动
财政部近日下发《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单位应于2016年9月底前,以《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为依据,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指标评分表》及其填表说明,组织开展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各单位应将包括评价得分、扣分情况、特别说明项及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在内的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报告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以明确下一步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重点和改进方向,确保在2016年年底前顺利完成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应当于2016年12月31日前,向财政部报送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总结报告。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出台
近日,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联合发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旨在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办法》明确,企业产权转让和增资必须经过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因产权转让或增资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必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的产权转让或子企业的增资行为,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补充通知》出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通知》规定,金融机构开展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持有金融债券和同业存单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同时,商业银行购买央行票据、与央行开展货币掉期和货币互存等业务属于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境内银行与其境外的总机构、母公司之间,以及境内银行与其境外的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属于银行联行往来业务。《通知》还对金融商品转让收入进行了补充。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发布
工信部近期发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明确以提升创业创新能力为主线,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规划》提出了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财税支持、加强融资保障、加强运行监测等5方面的保障措施,突出从财税、融资、服务等方面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保障,强调要发挥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作用、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贯彻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推动建立中小企业维权机制、推动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运行监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