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通常认为,赊销赊购是卖方为了促销商品、占有市场、维系客户关系及促进竞争的一种财务手段,并着实给购买者带来了较大的便利和实惠。赊购欠账的一方往往被认定为纯粹的受益方,但在某些情形之下,赊购欠账给企业造成的成本和风险也不亚于信用提供方。笔者对此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一)赊购欠账成本与风险的总体评价
1.应付账款可能因为供应商的信用条件而形成较为明显的机会成本(这里的机会成本主要是指企业因欠账而放弃现金折扣所形成的成本)。普遍的观点认为,如果供应商所提供的信用条件仅仅规定有信用期限而没有现金折扣条件,那么应付账款就成为“免费”的资金占用了。如果供应商提供的信用条件包括现金折扣条款和对应还款期限,那么应付账款就形成有代价的融资行为。比如商品交易合同提供的信用条件为“2/10,1/20,n/30”,表示卖方向买方提供了30天的信用期限,超过30天还款就意味着拖欠,如果10天内还款则可以享受2%的折扣,如果超过10天而在20天内还款,则可以享受1%的折扣。如果企业一开始就打算到信用期届满还款,就意味着放弃在第10天还款98%的机会,而在继续推迟20天之后还款100%,相当于20天的资金占用成本为2%/98%=2.04%,折算为年利率即为2...
通常认为,赊销赊购是卖方为了促销商品、占有市场、维系客户关系及促进竞争的一种财务手段,并着实给购买者带来了较大的便利和实惠。赊购欠账的一方往往被认定为纯粹的受益方,但在某些情形之下,赊购欠账给企业造成的成本和风险也不亚于信用提供方。笔者对此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一)赊购欠账成本与风险的总体评价
1.应付账款可能因为供应商的信用条件而形成较为明显的机会成本(这里的机会成本主要是指企业因欠账而放弃现金折扣所形成的成本)。普遍的观点认为,如果供应商所提供的信用条件仅仅规定有信用期限而没有现金折扣条件,那么应付账款就成为“免费”的资金占用了。如果供应商提供的信用条件包括现金折扣条款和对应还款期限,那么应付账款就形成有代价的融资行为。比如商品交易合同提供的信用条件为“2/10,1/20,n/30”,表示卖方向买方提供了30天的信用期限,超过30天还款就意味着拖欠,如果10天内还款则可以享受2%的折扣,如果超过10天而在20天内还款,则可以享受1%的折扣。如果企业一开始就打算到信用期届满还款,就意味着放弃在第10天还款98%的机会,而在继续推迟20天之后还款100%,相当于20天的资金占用成本为2%/98%=2.04%,折算为年利率即为2.04%/20×360=36.7%,此等资金成本恐怕比一般的惩罚性利率都要高。因此,企业利用应付账款的融资决策时应当兼顾信贷环境和投资机会,以决定是否愿意承担放弃现金折扣的成本。
2.应付账款挂账较多,提高了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增大了公司的财务风险,导致公司再融资能力受到影响和再融资成本的提高。
3.赊购总有支付的一天,而且赊购的信用期限通常较短,稍不留神就发现信用到期,如果没有在资金方面早作准备,积压到一定程度,就有可能引发公司的债务危机和诉讼风险。
4.欠账较多有损公司形象,可能导致公司股价下跌,进而有损股东财富和企业价值。
(二)要发票还是要减让:从一个案例看赊欠的涉税成本
中小型制造企业A在不久前从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然会计核算比较规范,会计人员也基本能够恪尽职守,但在整体业务素质和财税管理水平方面还有待于进一步提升。某日,A公司从外地赊购原材料一批,双方协议价格130万元,加上对方按照17%的适用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付账款总计为152.1万元。按照约定,A公司只有在付完全款之后方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随后A公司收到供应商按合同发来的全部货物,并通过了验收程序。由于没有获得发票等凭证,A公司以合同总账款为依据做了暂估入账处理,即在会计账面上借记“原材料”152.1万元,贷记“应付账款”152.1万元。既然没有取得合法扣税凭证,此时也的确不能操之过急地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与之相关的22.1万元暂计入存货成本也不失为一种稳妥的做法。在接下来的一段时间内,A公司分两次向供应商分别转账支付80万元和60万元,合计付款140万元,尚余12.1万元被A公司留作质量保证金而一直拖欠下去。
到了岁尾年末,A公司不愿在资产负债表上显示太多的负债,于是对包括应付账款在内的整个债务规模进行了清理,财务主管得到总经理示意,与供应商协商,看能否看在长期合作的份上减免剩余的12.1万元的债务。出人意料的是,供应商稍加考虑就答应了,但作为交换条件,整批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再开具。那么,作为购货方的A公司真的占到便宜了吗?
无可否认,A公司的确因为对方的让利而得到12.1万元的实惠,A公司会计也顺理成章地在账簿上将无须支付的应付账款转作“营业外收入”处理了。但不妨反过来设想以下,假如A公司选择支付12.1万元余款,并坚持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结果为:
首先,根据增值税扣税凭证,A公司可以少交增值税:130×17%=22.1(万元);其次,因为少交增值税也就意味着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基数变少。假设A公司适用正常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率3%、企业所得税税率25%,那么减少的数额为:22.1×7%+22.1×3%=2.21(万元)。而相应增加的应交企业所得税的数额为:2.21×25%=0.5525(万元)。
不妨考虑得更全面一些,假设A公司进货成本按照付款收据金额140万元入账,比取得专用发票时的进货成本130万元多出10万元,随后可以转作销售成本而在所得税前抵扣,则可以抵扣的数额为:10×25%=2.5(万元)。
将以上结果汇总不难发现,如果A公司支付12.1万元余款,并索取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将导致A公司少交的相关税费数额为:22.1+1.547+0.663-0.5525-2.5=21.2575(万元)。
相信A公司的管理者和会计人员看到这里会大吃一惊,公司因为贪图12.1万元的便宜,竟然导致净损失9.1575万元(21.2575-12.1)。
这个案例告诉大家,在购销往来和支付结算过程中,应当充分关注各种可能的税收成本以及相关的财务风险,而不要被表面的利益所迷惑。
诚然,赊购欠账对于购买者而言是有代价和风险的,其交易设计和往来结算条款可能导致公司受到各种不利影响。公司不能只看表面的、眼前的利益,而是要通盘考虑、合理筹划,以达到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责任编辑 刘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