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09 作者:张雷 (作者单位: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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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按照《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金融业“营改增”的相关业务基本都属于金融服务类,涵盖贷款、保险、金融商品转让、金融收费等服务,税率为6%。企业要把握其中要点,重点区分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用好过渡政策的优惠条款,将“营改增”政策落到实处。本文重点探讨一下金融业“营改增”政策对企业的影响及企业的相关应对工作。
一、金融业“营改增”相关政策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的要求,“营改增”应税行为界定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及不动产的销售,单位及个人为纳税人,缴纳增值税。金融业的业务基本上被归到销售服务中的金融服务类。具体来讲,金融服务类范围涵盖金融商品转让、保险服务、贷款方面的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等方面。其中重点应该是贷款类相关业务活动和服务,因为贷款是经济活动中比较活跃的业务类型,关系到国民经济的方方面面。从税收规定上来讲,贷款服务的销售额是因为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收取的包含利息等的全部收入。具体包括贷款持有期间的利息、资金占用费、信用卡透支利息、转贷业务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押汇收入、罚息收入等。金融机构贷款服务的销项税根据销售额直接计算,对于...
按照《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金融业“营改增”的相关业务基本都属于金融服务类,涵盖贷款、保险、金融商品转让、金融收费等服务,税率为6%。企业要把握其中要点,重点区分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用好过渡政策的优惠条款,将“营改增”政策落到实处。本文重点探讨一下金融业“营改增”政策对企业的影响及企业的相关应对工作。
一、金融业“营改增”相关政策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的要求,“营改增”应税行为界定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及不动产的销售,单位及个人为纳税人,缴纳增值税。金融业的业务基本上被归到销售服务中的金融服务类。具体来讲,金融服务类范围涵盖金融商品转让、保险服务、贷款方面的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等方面。其中重点应该是贷款类相关业务活动和服务,因为贷款是经济活动中比较活跃的业务类型,关系到国民经济的方方面面。从税收规定上来讲,贷款服务的销售额是因为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收取的包含利息等的全部收入。具体包括贷款持有期间的利息、资金占用费、信用卡透支利息、转贷业务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押汇收入、罚息收入等。金融机构贷款服务的销项税根据销售额直接计算,对于非金融机构的企业来讲,这些大都属于财务费用。
另外,金融服务类中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具体涵盖货币兑换服务、直接的资金结算及清算服务、账户管理服务、信托管理服务、直接的金融支付服务、电子银行服务,等等。其主要是在金融资金业务开展过程中提供服务且收取费用的一种增值过程,是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的销售额包括管理费、转托管费、手续费、结算费、酬金等各类直接收取的费用。从业务类型上看,银行等金融类机构所收取的金融方面的服务费用是其收入的一部分,对于企业方来说属于财务费用的范畴。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将具有所有权的有价证劵、外汇及不具有货物形态的期货等商品转给另外一方的行为,卖出和买入价的差是销售额,如果出现负差可以转入下一期抵减销售额,但是负差不能跨年抵转。
保险服务涵盖财产和人身类保险,具体是指双方当事人签定合同,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相关保费,保险人对合同约定事项的损失进行赔付等相关行为。
另外,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金产品及金融衍生品的转让也属于金融服务类的范围。
值得一提的是,这次“营改增”将融资性方面的售后回租归入到贷款服务的类别当中,税率为6%,而之前是归入到有形动产租赁类内,税率为17%。这说明税法的制定还是依据业务行为的本质属性来确认。融资类的售后回租本质是融资行为,其中的销售行为只是形式,将资产出售给出租人性质的企业的目的是为了下一步的融资,这个过程中融资是目的。同时此次“营改增”也更加规范了金融服务的范围,提出凡是用货币方面的资金进行投资而收取保底和固定利润的行为都依照贷款服务来缴纳增值税。
在税率方面,金融行业原是按营业税缴纳,税率是5%,这次“营改增”后金融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6%。从总体来看,金融服务类的税率还是保持在相对稳定的状态。
二、金融业“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
此次“营改增”试点工作实施之前,对于属于一般纳税人的非金融类企业来说,属于贷款、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的利息和手续费等基本上都计入财务费用,账务处理通常是借记“财务费用——利息、手续费、管理费”等,贷记“银行存款”,该类费用不能作为流转类税种的扣除项目。金融服务费用的原始凭据一般是银行等金融机构打印的利息回单、收费凭证、业务凭证等单据,这些单据加盖了银行等机构的业务章,虽然不是从税务局领取的发票,但是税务局也认可这些单据作为原始凭据记入财务费用,能够作为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另外,对于企业来讲,金融类商品一般作为金融工具进行核算,根据性质不同分别划分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交易性金融资产、金融负债等,在出售和交易过程,根据收益、亏损、费用等情况确认相关的投资收益和财务费用,并在所得税前列支。
增值税的要素很多,其中税率和进项税的相关政策都是非常重要的内容。“营改增”试点工作实施之后,进项税可以抵扣的范围以及税率方面同以前相比都发生了变化。具体来讲,对于一般纳税人企业,贷款服务产生的各种利息和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的进项税不能够从销项税中抵减;企业能够从销项税中抵减的有直接收费金融服务费用的进项税、保险相关业务费用的进项税等。在实际抵扣处理时,必须要收到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见,贷款服务利息费用及与贷款直接相关的费用的账务处理与“营改增”之前大致相同;只有直接收费金融服务费用、保险服务等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账务处理为借记“财务费用——手续费、管理费”等,借记“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贷记“银行存款”。所以就金融业“营改增”对于一般纳税人企业的影响而言,税负会有所降低,但短期不会有太明显的效果。另外,金融商品转让也属于金融服务的范畴,按卖出和买入价的差计算增值税,但是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金融商品交易过程中的买入方在交易时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进项税可以抵扣。
对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出租方一般为具有金融机构性质的金融租赁公司或商务部及省级商务厅审批成立的融资租赁公司,承租方(出售人)为一般纳税人企业和个人。“营改增”试点之前发生的业务,对于承租方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来讲,收到的原始凭据是营业税发票,借记“财务费用——融资租赁费用”,贷记“银行存款”。在“营改增”试点后,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被划分到有形动产租赁业务类内,本金部分可以从出租方销售额内扣除,但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出租人对收取的利息要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承租方出售时不交增值税,收到利息发票可以抵扣,借记“财务费用——融资租赁费用”、“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贷记“银行存款”。“营改增”试点之后签订的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属于贷款服务类,对于承租方企业来讲,支付的利息类的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账务处理为借记“财务费用——融资租赁利息费”,贷记“银行存款”。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利息支出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较之以前的17%进项税抵扣,增加了企业的融资成本,不利于售后回租业务的开展,这需要引起关注。
对于出租方即具有法定融资租赁类资质的企业来讲,关键是销售金额的确定。全面“营改增”之后,融资租赁业务的销售额以得到的所有价款和其他的价外费用扣除需要支付的借款、债券利息、购置税后的余额来确定,不扣除保险和安装费,比以前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销售额的扣减范围有所减少,其中有形动产租赁的税率为17%,不动产租赁的税率为11%;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销售额以得到的所有价款和其他的价外费用扣除本金以及需要支付的借款、债券利息的余额来确定,和以前大致相同,纳入金融服务,税率为6%。单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来分析,对于作为承租方的一般纳税人企业来讲,融资成本是增加的,融资性售后回租的优势有可能逐渐消失;对于商务部、商务厅、银监局等审批成立的且符合1.7亿元资本金要求的融资租赁企业来说,目前整体流转税税负是降低的,但售后回租的业务量可能会有所萎缩。
三、相关应对措施
1.对财税[2016]36号文进行深入学习和探讨,准确理解政策以及潜在的影响,积极开展“营改增”相关税收政策的培训。如果金融业类企业兼营或涉及原营业税业务,要做好各“营改增”涉税事项的变更和升级工作。同时,企业应该结合自身行业特征,明确存在的税务风险点,制定风险防范与应对措施,降低增值税引发的税务风险;梳理业务流程,调整业务模式,为企业规划出最合规的业务流程;完善税务管理制度,尤其是针对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凭证、专用发票等制定专项管理制度。
2.要做好同银行、保险公司、融资租赁企业等金融业类企业的对接工作,就涉及对“营改增”业务的沟通和协调,细化财务核算和税收核算。就融资租赁和售后回租来讲,企业作为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承租人,要严格区分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在财务上分开核算,因为融资租赁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售后回租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对于具有法定融资租赁类资质的租赁企业来讲,也要严格区分直接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在财务上也要分开核算,因为融资租赁业务税率为17%,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税率为6%。另外,要明确适用的税收政策,做好过渡期间的税收衔接工作。“营改增”试点工作文件规定了很多税收事项在2016年5月1日后的对接处理办法,金融类企业和一般企业都要吃透内容。特别是其中和金融业“营改增”相关的事项,具体的有: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如果企业作为被保险人从保险公司获得的保险类赔偿不征收增值税;具有法定机构批准的拥有融资租赁资质的企业,在2016年4月30号前签订的有形可移动类资产售后回租合同且继续执行的,按有形动产租赁的规定缴纳增值税,计算销售额时可以选择是否扣除本金,如果扣除本金那么出租人就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同时要加强上游业务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获取工作,对材料和其他资产的供应商进行筛选,尽量选择发票可以进项抵扣的供应商。
3.企业要做好税收筹划准备工作,“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有很多免税规定,企业要系统研究关于金融业“营改增”方面的内容。比如,较大的企业集团或总公司有时会出现将借款转给下属子企业使用的情况。“营改增”过渡政策规定,以不高于同期从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贷入款项的利率借给下属企业使用的,所收到的利息免征增值税。当然这些企业也可能是集团架构内的重点企业或财务公司,这对大型企业集团很重要。转贷免税可以避免重复缴纳流转税,减轻企业负担。但是如果收取下属企业利息高于借款银行协定的利率,要对收取利息全额缴税,所以对于企业来讲,要细化核算每笔款项,做到每笔借款的往来清晰并且一一对应,防范税收风险。对于金融机构来讲,2016年年底前的符合条件的农业类户口小额贷款、符合条件的助学贷款、政府债券类、金融机构从央行获得的贷款、金融机构同业借款等的利息免征增值税。另外,个人买卖金融商品、基金管理方使用基金经营股票和债券、保险公司开展的期限1年以上的人寿险的保费等也免征增值税。对于符合法定标准的担保公司的担保收入3年内可以免征增值税。企业要动态把握这些优惠条款,统筹策划。
责任编辑 陈利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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