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会计行为深受外部环境影响,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必将推动会计变革,《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简称《会计法》)也因此存在修订之必然。《会计法》修订工作被列入2014年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调研类项目,《国务院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将《会计法》修订列为研究项目。《会计法》修订工作具有顶层设计的意味,整体主义战略、缜密理性思维和强调执行力是其三个特点,本文围绕此选取七个视角进行建构。
一、《会计法》修订的市场经济导向
《会计法》是我国经济领域的一部基础性法律,这体现为《会计法》修订既要有助于规范政府行为,又要能促进市场的资源配置决定性作用的发挥。由此会计法律法规修订必将以市场为准绳来满足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市场经济导向《会计法》修订意味着该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市场经济需要完善的法律体系做支撑。因此,《会计法》修订要从机制与内容上实现与各项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统一。如政府会计总体上是推进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适度分离并相互衔接,因此需要处理好《会计法》与新《预算法》的协调关系;又如在我国资本市场“披露型监管”大趋势下《会计法》与《证券法》在信息披露上实现“双轨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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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行为深受外部环境影响,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必将推动会计变革,《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简称《会计法》)也因此存在修订之必然。《会计法》修订工作被列入2014年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调研类项目,《国务院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将《会计法》修订列为研究项目。《会计法》修订工作具有顶层设计的意味,整体主义战略、缜密理性思维和强调执行力是其三个特点,本文围绕此选取七个视角进行建构。
一、《会计法》修订的市场经济导向
《会计法》是我国经济领域的一部基础性法律,这体现为《会计法》修订既要有助于规范政府行为,又要能促进市场的资源配置决定性作用的发挥。由此会计法律法规修订必将以市场为准绳来满足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市场经济导向《会计法》修订意味着该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市场经济需要完善的法律体系做支撑。因此,《会计法》修订要从机制与内容上实现与各项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统一。如政府会计总体上是推进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适度分离并相互衔接,因此需要处理好《会计法》与新《预算法》的协调关系;又如在我国资本市场“披露型监管”大趋势下《会计法》与《证券法》在信息披露上实现“双轨制”的问题。
二、《会计法》修订对宏观与微观管理基本需求的满足
会计活动无论从历史还是现实看都具有独特性,这主要体现为会计信息能够有效连接宏观与微观经济领域价值创造且计量资源配置效率。宏观经济政策与微观企业行为间存在着内在传导性,而会计信息很大程度上承担着载体功能,可以说广义会计信息结构是经济学与管理学共同衍生,宏观经济政策制定通常需要考虑微观企业反应,而微观企业行为的汇总影响着宏观经济政策制定。宏观经济发展“新常态”必然对微观企业行为产生挑战,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对会计发展模式有怎样的影响?中纪委书记王岐山在国企反腐中提出“签字背书”做法有制度创新意义,《会计法》修订相关条款时是否及以何种方式体现?《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对混合所有制经济员工持股应有怎样的适用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如何反映“健全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由要素市场决定的报酬机制”?等等。
三、《会计法》修订与会计职能新定位
《会计法》引领着我国会计行业的发展,这就需要以新视角定位会计职能问题。现行《会计法》规定,会计的职能是会计监督与会计核算,而将会计职能界定为广义价值创造代表了主流趋势,也能更好地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而不是为部门利益寻求最大话语权与自由量裁权。同时,会计职能定位还影响到会计地位,如果仅仅将会计职能界定为会计监督无疑会弱化会计地位,反而使得会计工作局限在报销、收付款项、记账与编制报表等简单的核算环节。此外,《会计法》下辖的相关会计法规已经融入了会计的广义价值创造观念,如《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在规范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工作基础上提供了行之有效的成本管理思路,核算与管理实现了有机结合。财政部于2014年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还将于2016年制定发布《管理会计基本指引》。显然,会计职能新定位使得会计行为具有了新范式,《会计法》修订应对此留有足够的衍生空间。
四、《会计法》修订与会计信息整体性
《会计法》修订将会计职能定义为广义会计价值创造,就需要打破会计信息碎片化现状而实现会计信息整合。实际上国际会计准则也关注了财务会计信息的管理决策导向,如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动态风险管理会计处理:对宏观套期运用组合重估法(讨论稿)》提出的“财务报告需对动态风险管理提供更为明晰的信息”的要求意味着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的统一。又如尽管业内通常认为我国财务会计体系已经和国际接轨,但不能忽视财务会计信息质量与管理会计行为的相关性,而企业管理会计活动又有个性化信息需求。实际上,会计信息整体性对传统意义的会计信息结构提出了新要求,这主要表现为企业生存已面对互联网+、大数据、碳减排等新外部环境要素,这意味着会计系统生成会计信息应该是纳入管理体系的数据治理过程。所以,会计信息的形成过程及结果导向应实现同步变化以适应其信息环境,《会计法》修订在这方面应如何体现呢?换言之,《会计法》修订要为会计信息结构拓展留有话语权。
五、《会计法》修订过程中的法律责任问题
我国现行《会计法》对民事法律责任没有任何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违法成本很低,相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此《会计法》修订应对民事诉讼及诉讼时效、民事赔偿机制等方面进行原则规定。会计人员作为民事责任主体需要对会计责任边界进行清晰认定,企业数据质量责任应由相应业务部门承担,会计信息质量责任流便得以建立,这是一种会计信息与企业组织层级相对应的管理责任制。会计信息生成及结果导向机制应实现与企业组织架构同步变化以防范出现较大会计信息差距或会计信息信任缺失。当然,明确会计法律责任同时应匹配相应的权力。如《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明确指出,要形成国有企业内部监督、出资人监督和审计、纪检巡视监督以及社会监督的国有资产监督体系,会计监督在国有资产监督体系中如何定位?又如如何理顺内部控制与会计监督的关系?《“十三五”规划纲要》第十四章提出建立健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会计法》修订应在此方面进行深入研究与实践。
六、《会计法》修订与会计人才培养
《会计法》修订要树立人才导向,在保障会计人权益基础上树立会计人的人力资本观念。《会计法》修订应将财政部已实施的且行之有效的做法写入,如已有的对会计从业人员、总会计师等多层次会计人才做出的总体安排等。面对会计人员由普通“账房先生”向战略性财务管理会计转变的大趋势,我国财务会计人员占比仍近90%,即使是“账房先生”也面临着人工智能对会计行业的冲击,这就需要战略架构我国会计人员管理体制问题。另外,会计人员时刻面临职业道德考验,会计教育如何有机融入社会诚信文化是必须直面的问题。因此,会计行业需要在理论研究、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职业制度和业务规范标准等方面进行系统建构,如《会计法》修订应有助于推动会计学科嵌入国家发展战略,应对注册管理会计师资格、会计教育等问题有前瞻性规划。
七、《会计法》修订对会计技术处理方法的导向性
《会计法》修订要力求术语的严谨性。如《会计法》总则第一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涵义及标准的界定,是否包括因制度不健全而导致的规则性失真?国有企业是否存在特定的会计信息真实性标准?又如对会计人员的界定问题,是否包括会计信息化相关人员?另外,《会计法》修订面临着规则导向还是原则导向的选择,即《会计法》修订面临着程序法还是实体法的选择问题。从具体条文内容来看,我国现行《会计法》作为会计法规制度的上位法,在部分内容上规定得过于详细。实际上,《会计法》不需要对每项会计业务都详细规定而应由相关行政法规解释具体业务。理论上,会计可理解为一种语言和工具,特定会计主体具体运用何种手段和方法来使用会计可由该主体自身决定,只要手段和方法以“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为唯一目的即可。如果《会计法》对会计行为规范得过于具体,会计主体在所有情境下都采用同一种手段来处理会计信息,这在一定程度上反而无法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解决之策在于确定会计活动自由量裁权的配置,《会计法》不应对会计主体自由裁量权内的会计活动规定得过于详细。比如管理会计、内部控制与会计信息化这三项内容多属于会计主体自由裁量权之内,因此只需规定它们的边界、理清相关内容之间的关系即可。
会计活动与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很强的互动性,产业角度会计发展应基于新职能定位并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各影响因素,但在追求会计技术严谨性的同时不能忽视会计行为背后的文化、伦理及制度内涵,同时在聚焦重大问题时要兼顾一般性与我国特定问题并重,另外还要顾及内容简练与条理清晰。这些都是《会计法》修订所必须思考的。
责任编辑 王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