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于2000年7月1日开始实施,至今已经16年。《会计法》作为会计工作的基本大法,为我国会计理论与实务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我国会计工作宏观管理的体制、机制发生了较大变化,《会计法》也显现出其滞后之处。例如,军队的管理体制发生较大变化,总后勤部已不复存在;政府会计改革后,政府会计的复杂性已经不亚于企业会计,仅对企业会计核算做出特殊规定无法满足政府会计改革的需求;管理会计的实施已经提到议事日程,也需要《会计法》加以规范;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仅会计监督不能涵盖其全部内容;会计信息化程度越来越高,其理念及实务与手工会计工作相比发生了巨大变化,需要立法加以规范;等等。因此,需要对《会计法》加以完善,以满足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会计立法的需要。
一、《会计法》与政府会计
《会计法》第三章是对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会计法》对公司、企业会计核算做出特别规定,主要原因是当时我国证券市场刚刚起步,为了使证券市场稳步前进,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特别规定了公司、企业会计核算不得触碰的红线。而...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于2000年7月1日开始实施,至今已经16年。《会计法》作为会计工作的基本大法,为我国会计理论与实务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我国会计工作宏观管理的体制、机制发生了较大变化,《会计法》也显现出其滞后之处。例如,军队的管理体制发生较大变化,总后勤部已不复存在;政府会计改革后,政府会计的复杂性已经不亚于企业会计,仅对企业会计核算做出特殊规定无法满足政府会计改革的需求;管理会计的实施已经提到议事日程,也需要《会计法》加以规范;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仅会计监督不能涵盖其全部内容;会计信息化程度越来越高,其理念及实务与手工会计工作相比发生了巨大变化,需要立法加以规范;等等。因此,需要对《会计法》加以完善,以满足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会计立法的需要。
一、《会计法》与政府会计
《会计法》第三章是对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会计法》对公司、企业会计核算做出特别规定,主要原因是当时我国证券市场刚刚起步,为了使证券市场稳步前进,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特别规定了公司、企业会计核算不得触碰的红线。而当前,政府会计改革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财政部根据政府工作报告的要求发布了《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制定了《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政府会计主体占有大量的的财政资金,为了保护政府会计主体的资金安全、完整,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财政部还制定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若干法规。由此可见,政府会计主体中行政和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与管理的内容已经不亚于公司、企业。
综上所述,《会计法》第三章的内容已经不能满足所有单位会计核算与管理的基本要求。为此,笔者建议,《会计法》第三章应进行如下修订与完善:一是第三章的章名建议改为“会计核算与管理”,涵盖会计核算、预算管理、资产管理等内容;二是建议按照公司和企业、行政和事业单位、其他单位分别明确其会计核算与管理的基本要求;三是鉴于《会计法》不能经常修订,且经济活动的形态、管理要求随着时间的推移会不断变化,其规定的内容不宜过细,建议在《会计法》中明确各项具体内容的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制定实施细则,且根据经济活动的变化适时进行修订完善,避免由于不能及时修订《会计法》导致相关会计法规的制定无法可依。
二、《会计法》与管理会计
管理会计属于内部会计,涵盖预测、决策、分析、考评等内容,是会计的一大分支,也是会计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不同单位的经济活动内容不同,管理水平不同,制定统一的管理会计准则有较大难度,因此《会计法》未涉及管理会计的相关规定。
近年来,管理会计在我国的应用已具备了一定的基础。通过管理会计对经济活动进行事前预测、决策,进行事后分析、评价,必将提高各单位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大发展。为此,笔者建议,《会计法》应增加实施管理会计的相关内容:一是在第三章“会计核算与管理”中,建议按照公司和企业、行政和事业单位、其他单位分别明确其实施管理会计预测、决策、分析、评价的基本要求;二是鉴于不同单位的具体情况有所不同,建议《会计法》仅规定各类单位必须做到的内容。
三、《会计法》与内部控制
《会计法》第四章为会计监督,明确了会计监督的内容、要求,明确了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权力,明确了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以及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的权利。
近年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颁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阐述了风险评估和内部控制方法,对单位层面内部控制、业务层面内部控制进行了详细的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蕴含的丰富内容已经远远超出了《会计法》会计监督列示的条款。为了使内部控制规范的制定有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笔者建议对《会计法》做如下修订:一是第四章的章名建议改为“内部控制与监督”,涵盖内部控制的相关内容;二是建议按照公司和企业、行政和事业单位、其他单位分别明确其实施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四、《会计法》与会计信息化
科技的飞速进步、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必将对会计工具产生巨大的影响,会计信息化是大势所趋。在会计信息化的背景下,会计理念、方法与手工操作相比将产生质的变化,原始凭证的形态、记账方法、错账更正方法等均与手工操作有所不同。
实现会计信息化尽管能够极大地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但是也会带来手工操作不会产生的弊端。例如,会计信息化能够极快进行账簿更正且不留任何痕迹,为会计舞弊提供了温床,等等。
《会计法》仅在第三章第十三条中指出,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如此表述,显然已经不能满足信息化时代对会计工作的要求。
为了满足会计信息化对会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笔者建议对《会计法》做如下修订:一是增加一章(可以作为第五章)“会计信息化”,对会计信息化的相关工作做出法律要求;二是确定会计信息化下会计凭证、账簿的法定格式及获取途径;三是确定会计信息化的法定软件格式、使用流程、内部控制、审计监督等相关内容。
会计工作不仅仅是会计核算工作,其已经渗透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会计法》作为指导会计工作的基本大法,应进行顶层设计,从会计业务流程的事前、事中、事后各个环节,从适用主体的公司和企业单位、行政和事业单位、其他单位,修订完善《会计法》,满足当前及未来期间会计立法工作的需要。
责任编辑 王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