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问:我公司是一家外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月收到当地国税务机关退付的一笔出口退税款。请问,此笔退税款是否要计入国家补贴款?是否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因此,您公司作为一家外贸企业,在收到国税机关退付的出口退税款时,不应计入国家补贴款,应当计入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科目。即会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科目。由于出口退税款不属于会计损溢,不计入利润总额,也不属于不征税收入,故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问:自2015年5月1日起,海关对出口货物实行无纸化通关不再提供报关单。请问:企业在没有出口货物...
1.问:我公司是一家外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月收到当地国税务机关退付的一笔出口退税款。请问,此笔退税款是否要计入国家补贴款?是否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因此,您公司作为一家外贸企业,在收到国税机关退付的出口退税款时,不应计入国家补贴款,应当计入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科目。即会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科目。由于出口退税款不属于会计损溢,不计入利润总额,也不属于不征税收入,故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问:自2015年5月1日起,海关对出口货物实行无纸化通关不再提供报关单。请问:企业在没有出口货物报关单的情况下申报办理退(免)税时应如何操作?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6号)规定,出口日期在2015年5月1日(含5月1日)后的出口货物,除启运港退税政策的货物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业务时,不需再提供出口货物纸质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及其他联次)。上述出口日期以海关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出口企业申报办理免予提供纸质报关单出口货物的出口退(免)税及相关业务,在填写相应申报表时,原规定根据纸质报关单项目填写的申报内容,改按海关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对应项目填写。企业申报的内容,视同申报海关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
3.问:我公司已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和出口退(免)税资格备案。如果集团总部(母公司)收购子公司生产的产品出口,但产品的规格和性能与母公司自产的产品略有不同,请问:母公司购进子公司的产品进行报关出口,是否可视同自产货物享受免抵退税政策?如果可以应怎样办理?
答:您公司是一家集团企业,如果该产品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中要求的属于“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即可享受免抵退税政策。在申报免抵退税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事中事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号)的相关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备案时,不再提供集团公司总部及其控股的生产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或《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表》)复印件,而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的相关规定,主要提供《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及电子数据、集团公司总部及其控股的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集团公司总部及其控股生产企业的章程复印件等资料。备案后即可进行申报。当您公司的《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原件、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复印件等,办理备案内容的变更。
4.问: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认证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收到交叉稽核信息,应如何处理?如果在出口退(免)税期截止日前还缺少相应电子信息又应如何处理?
答:出口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出口退税预申报时,提示增值税专用发票非交叉稽核相符发票有疑点,这说明国税部门的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没有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信息或者存在有数据漏掉的情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规定,出口企业须在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提供规定的申报退(免)税凭证、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正式申报。因此,出口企业退税预申报时提示没有非交叉稽核相符发票疑点,不能进行出口退税正式申报。对此,外贸企业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进行操作:(1)属于凭证信息录入错误的,应更正后再次进行预申报;(2)除上述原因外,可填写《出口企业信息查询申请表》,将缺失对应凭证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不符的数据和原始凭证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协助查找相关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如果查询电子数据传输系统有电子信息,可通过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运维上报市局、省局运维管理平台处理。
如果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日前(即出口之日的次年4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前,节假日顺延)仍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信息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相关规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及其电子数据、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
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企业报送的退(免)税凭证资料齐全,且《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及其电子数据与凭证内容一致的,企业退(免)税正式申报时间不受退(免)税申报期截止日限制。未按上述规定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退(免)税凭证资料的,企业在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不得进行退(免)税申报,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或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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