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CF公司属某交通建设集团二级公司,主营业务为公路、房建及市政施工,年营业额130亿元左右,其业务范围遍及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及海外部分国家。CF公司的流转税管理以项目为单位,对项目内的各项税金进行核算和管理。企业税务人员持中标单位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项目所在地的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建筑安装业发票,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在项目独立账套中核算税金。局级单位不直接管理项目的税费缴纳和核算情况。
一、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后的变化
1.政策方面的变化
建筑施工企业在“营改增”之前的征税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实施“营改增”后的征税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5号)、《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等文件。税率也由3%的营业税变为11%的增值税。
2.企业税务处理方面的变化
建筑施工企业基本经营单位的项目流动性大,随机性强,大部分项目为跨地区经营,因此建筑...
CF公司属某交通建设集团二级公司,主营业务为公路、房建及市政施工,年营业额130亿元左右,其业务范围遍及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及海外部分国家。CF公司的流转税管理以项目为单位,对项目内的各项税金进行核算和管理。企业税务人员持中标单位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项目所在地的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建筑安装业发票,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在项目独立账套中核算税金。局级单位不直接管理项目的税费缴纳和核算情况。
一、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后的变化
1.政策方面的变化
建筑施工企业在“营改增”之前的征税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实施“营改增”后的征税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5号)、《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等文件。税率也由3%的营业税变为11%的增值税。
2.企业税务处理方面的变化
建筑施工企业基本经营单位的项目流动性大,随机性强,大部分项目为跨地区经营,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增值税的纳税方式可能采取汇总纳税,即各项目部在项目所在地按照应税服务收入和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额,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抵扣进项税。局级法人单位核算并申报机构应纳税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计算方法,以一定比例分配税额,计算各项目销项税额。流程如下:
(1)项目税务人员及时取得并认证增值税进项发票,将进项税额信息及时准确地传递给局级单位;根据业务需求向局级单位或当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销项发票,缴纳预缴税额。
(2)局级单位税务人员根据各项目汇总发票、业务信息,准确核算“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各级明细科目,计算当期汇总应纳税额,抵减各项目部当期已预缴税额后,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缴纳增值税。
(3)局级单位税务人员对当期应纳税额分解至各项目,各项目应纳税额=建筑业应税服务收入/(1+11%)×11%+其他应税服务收入/(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项目进项税额-局级单位进项税额×项目应税收入/机构总收入。项目按抵减预缴税额后的金额向局级单位划拨资金缴纳税费。
在这种纳税方式下,大部分税务核算工作将集中到局级单位,而业务由项目部门执行,因此需要建立一套上下联系、协同配合的信息系统。
二、“营改增”后的建筑施工企业税务管理重点
1.加强合同和资金流管理,确保“三流”一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增值税业务必须做到三流一致,即票据流、物流、资金流必须一致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为了确保三流一致,保证进销项税额匹配,可采取项目部只负责施工管理,不合算成本、收入的模式,或项目部核算的成本、收入,报表直接并入局级单位的模式。合同、资金、发票都以局级单位的名义对外流转。避免出现业主代项目部支付材料价款(“甲供材”)的情况,由“甲供”改为“甲指”,既满足业务需要,也能够降低法律风险。
2.加强增值税进项发票的取得和管理
国家没有专门制定针对扣税凭证的管理规定,但是进项税的抵扣关系到建筑施工企业税负和经营利润,如果扣税凭证管理不到位,甚至可能造成项目亏损。建筑施工企业面对供应商种类多、数量大、跨地区的情况,因此,进项发票的管理应作为增值税管理的重中之重,管理的要点包括:①相关业务人员主动向供应商索取增值税进项发票,并对扣税凭证进行初步审核、验证;经办人员妥善保管进项发票,及时传递至项目税务人员;②项目税务人员对收到的进项发票及时完成认证,对认证异常的发票及时通知经办人员更换发票;③逾期认证造成公司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承担赔偿责任。
3.设立必要的信息系统加强信息的传递
实施“营改增”之后,建筑施工企业要建立完整的信息流转平台,对增值税进行行之有效的管理。税务管理系统应当实现的目标包括防控风险、精细管控、提升效率、助力管理。
完善的税务管理系统应当包括的模块有:合同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资金计划、主数据管理和报账系统等。在合同管理模块中对合同流进行限定,保证增值税销项发票的收款方已与CF公司签订了合同,同时对业主和供应商的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进行管理。在财务管理模块中,对税务业务生成的凭证与财务账套实现对接,减少重复工作,及时准确地对增值税进行会计核算。在档案管理模块中,对发票信息进行留存,实行税务档案电子化管理。在资金计划模块,对资金划拨进行审批,完成各项目的税款缴纳工作。在主数据管理模块,利用信息化手段,利用数据接口实现与税局数据的传递,提高工作效率。数据的互换如图1所示。
企业财务报账系统模块将进销项数据进行汇总,局级单位根据汇总数据生成纳税报表或各类管理报表,实现税务系统的管理功能。
4.建立必要的审批流程,防范发票开具的风险
增值税征收管理采用以票控税的方式,《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税收征管法》、《刑法》等法律法规严格规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管理事项,因此,企业必须加强增值税销项发票的管理,建立完善的审批流程确保销项发票以真实交易为基础,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审批流程由项目经办人员发起,经项目主管人员、局级单位业务主管部门逐级审批后才可开具,严格杜绝违法行为发生。
5.加强会计核算科目的管理,准确核算增值税,并设置合理的分摊比例分摊应纳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中有数十个三级明细科目,对不同业务的增值税进行核算,难度大于营业税,因此该科目应由局级单位经验较丰富的税务人员进行核算,将税务信息准确反映在会计核算中,并对项目税务人员的会计处理进行核查,防范税务和会计信息不一致的情况。同时,局级机关应设置公平合理的分摊比例对汇总纳税的税额进行分摊,多抵扣进项发票的项目少纳税,少抵扣进项发票的项目多纳税,促进各项目提高增值税抵扣率。
6.建立必要的绩效考核机制,提高项目增值税进项抵扣率
“营改增”之后,局级单位需对绩效考核的指标进行调整,使之符合增值税下的计算口径。另外,建筑行业的增值税税负除了受政策基调、市场环境、交易惯例等外部影响因素外,还受到管理方法、执行手段和操作行为等内部因素的影响,因此绩效考核要考虑增值税税负管控的情况,以防范管理因素造成利润下降。
责任编辑 达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