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新优惠政策的惠及范围扩大
财税[2015]99号文第一条明确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该文第三条还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继续执行。”
二、执行时点为年度中间,优惠期间需分段计算
根据财税[2015]99号文,2015~2017年三年的优惠期以2015年10月1日为分界点分为两个时段:2015年前9个月为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小微企业;2015年10月至2017年底为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微企业。对2015年实现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小微企业,仅是按照财税[2015]99号文规定折算的第四季度计税所得额可以享受减半征收的优惠,前三个季度实现的计税所得额不可以享受,即对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的所得,可以享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折算仅涉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介于20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微企业,对其他小微企业没有影响。需要...
一、新优惠政策的惠及范围扩大
财税[2015]99号文第一条明确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该文第三条还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继续执行。”
二、执行时点为年度中间,优惠期间需分段计算
根据财税[2015]99号文,2015~2017年三年的优惠期以2015年10月1日为分界点分为两个时段:2015年前9个月为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小微企业;2015年10月至2017年底为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微企业。对2015年实现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小微企业,仅是按照财税[2015]99号文规定折算的第四季度计税所得额可以享受减半征收的优惠,前三个季度实现的计税所得额不可以享受,即对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的所得,可以享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折算仅涉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介于20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微企业,对其他小微企业没有影响。需要注意的是,当小微企业年终汇算清缴确认的计税所得额在20至30万元之间时,因需要按月份数比例计算第四季度实现的计税所得额而需考虑企业具体成立时间。
三、享受优惠仅需汇算清缴时报备
符合条件的企业如何享受优惠政策,2015年税总61号公告第二条明确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自行申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汇算清缴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所以,今后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手续,采取自行申报方法就可以享受优惠政策,最终仅需在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履行备案手续即可。
四、预缴环节享受优惠政策更为开放、灵活
根据2015年税总61号公告的规定,不管是采取查账征收、定率征收还是定额征收的小微企业,只要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本年度预缴时均可以享受对小微企业所得税的减半征税政策。2015年税总61号公告对小微企业所得税预缴环节享受优惠政策还采取了更加开放、灵活的方式,规定即使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但只要预缴时预计当年能够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都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企业只需在预缴所得税时自行申报即可。
由于当年度新成立的“新办小微企业”本年度没有“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等判断指标,纳税人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由企业自行判断其“资产、人员”等指标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对此,2015年税总61号公告规定,本年度新成立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对于企业季度、月份预缴时预先享受了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到汇算清缴时,还必须按照税法标准进行最终判断,如果企业年度汇算清缴时判断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的,则需要将已经享受减半征收优惠的税款补缴入库。
责任编辑 武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