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6年12月,财政部颁发了经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以下简称《通则》或2006年版《通则》)。修订后的《通则》自2007年1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对于大力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不断完善企业财务制度体系,进一步强化企业内部控制机制,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企业深化改革的持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通则》部分条款内容已不适应经济新常态的需要,特别是其适用面过窄的问题已日益显现,亟需进行再次修订完善。
一、两版《通则》适用范围的对比分析
1992年11月,我国首次颁发了《企业财务通则》(以下简称1992年版《通则》),其适用范围是设立在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即将我国不同所有制类别的企业均纳入其规范范畴,适用范围广。但由于当时我国刚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一些企业特别是部分民营企业和小型企业市场经济意识淡薄,会计法律法规意识不强,财务人员业务素质较差,财务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所以在执行时存在一定困难,在实际工作中也没有完全按照1992年版《通则》的规范要求执行到位。
在此情况下,2006年版《通则》对适用范围作了一定限制,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备法人资格...
2006年12月,财政部颁发了经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以下简称《通则》或2006年版《通则》)。修订后的《通则》自2007年1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对于大力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不断完善企业财务制度体系,进一步强化企业内部控制机制,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企业深化改革的持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通则》部分条款内容已不适应经济新常态的需要,特别是其适用面过窄的问题已日益显现,亟需进行再次修订完善。
一、两版《通则》适用范围的对比分析
1992年11月,我国首次颁发了《企业财务通则》(以下简称1992年版《通则》),其适用范围是设立在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即将我国不同所有制类别的企业均纳入其规范范畴,适用范围广。但由于当时我国刚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一些企业特别是部分民营企业和小型企业市场经济意识淡薄,会计法律法规意识不强,财务人员业务素质较差,财务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所以在执行时存在一定困难,在实际工作中也没有完全按照1992年版《通则》的规范要求执行到位。
在此情况下,2006年版《通则》对适用范围作了一定限制,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适用本通则。金融企业除外。其他企业参照执行。”其适用范围较1992年版《通则》适用范围窄。这正是现行《通则》存在的主要问题。随着企业全面深化改革的不断深入,亟需拓展《通则》适用范围。
二、拓展《通则》适用范围的两点建议
1.纳入混合所有制企业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近几年来,混合所有制经济迅速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不断涌现,但国家并未明确混合所有制企业是否适用《通则》。显而易见,《通则》已经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实践,急需对现行《通则》适用范围和相关内容作进一步修订。从实际工作看,目前已有部分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始自觉运用《通则》规范自身的财务活动,主动把《通则》运用到财务管理实践中去,发挥了《通则》在加强混合所有制企业财务管理和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中的积极作用。因此,将混合所有制企业明确纳入《通则》适用范围的时机已经到来,条件已经成熟。
2.覆盖至金融企业
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会计法律法规必须统一,这是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客观必然。但2006年财政部在颁发修订后的《通则》时,又颁布了《金融企业财务规则》,把金融企业从原适用的1992年版《通则》中分离出来。笔者认为,这完全没有必要。不可否认,金融企业有其自身特征,主要表现在金融企业与客户之间并非一般的商品或劳务买卖关系,而是以借贷为核心的信用关系。但金融企业更多地具有一般企业的普遍性。《通则》可以而且能够概括、抽象出金融企业财务的共同本质。因此,我国只能制订一个包括金融企业在内的统一《通则》,而不应再制定游离于《通则》之外的其他任何通则。如果每个行业只强调自身的特殊性,都制定分行业的单独财务通则,这与计划经济时期实行分行业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没有多少区别。因此,建议废除《金融企业财务通则》,而将金融企业纳入统一的《通则》适用范畴。至于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特殊事项,可以在《通则》中列入专章或专节进行规范。这种做法在我国已有的法律法规体系中已不鲜见。如现行《公司法》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三、四节,分别就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作了特别规定,今后修订《通则》时,完全可以借鉴这一做法。
综上所述,若按以上建议进行修改,《通则》的适用范围应定位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适用本通则。其他企业参照执行。
责任编辑 陈利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