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09 作者:杨有红 (作者单位:北京工商大学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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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科学报告综合收益是综合收益信息充分、有效运用的前提。综合收益报告经历了表外披露转向表内列示与表外披露相结合、列示于权益变动表转向列示于业绩报表的过程,对提高综合收益信息的关注度和透明度起了很大作用。
一、报告综合收益的意图
与净利润相比,综合收益更接近于经济利润,更具有资产计价观下收益的特征。从内容上看,综合收益是净利润与其他综合收益之和。理论界、实务界和准则制定机构均已对净利润的确认、计量和披露基本达成共识,但对其他综合收益并非如此。到目前为止,理论界和准则制定机构尽管都认为其他综合收益的确认、计量与列报同等重要,但准则规范只涉及到其他综合收益的列报,尚未涉及确认和计量。尽管世界各国理论界、准则制定机构对其他综合收益应该在主要财务报表中披露这一点已达成共识,但对列报综合收益的意图的认识却各执已见。理论界主流观点认为,完整披露综合收益有利于评价主体的经营业绩,全面反映企业业绩带来的所有者财富增长,并有利于报表使用者对风险的判断。但准则制定机构则从更加务实的角度考虑综合收益的列报问题,认为尽管不在表内列报综合收益的完整信息,证券分析师和财务分析师通过报表附注和非财务信息的分...
科学报告综合收益是综合收益信息充分、有效运用的前提。综合收益报告经历了表外披露转向表内列示与表外披露相结合、列示于权益变动表转向列示于业绩报表的过程,对提高综合收益信息的关注度和透明度起了很大作用。
一、报告综合收益的意图
与净利润相比,综合收益更接近于经济利润,更具有资产计价观下收益的特征。从内容上看,综合收益是净利润与其他综合收益之和。理论界、实务界和准则制定机构均已对净利润的确认、计量和披露基本达成共识,但对其他综合收益并非如此。到目前为止,理论界和准则制定机构尽管都认为其他综合收益的确认、计量与列报同等重要,但准则规范只涉及到其他综合收益的列报,尚未涉及确认和计量。尽管世界各国理论界、准则制定机构对其他综合收益应该在主要财务报表中披露这一点已达成共识,但对列报综合收益的意图的认识却各执已见。理论界主流观点认为,完整披露综合收益有利于评价主体的经营业绩,全面反映企业业绩带来的所有者财富增长,并有利于报表使用者对风险的判断。但准则制定机构则从更加务实的角度考虑综合收益的列报问题,认为尽管不在表内列报综合收益的完整信息,证券分析师和财务分析师通过报表附注和非财务信息的分类、分析,也能够获取投资决策所需要的相关信息,但综合收益信息的列报能大大提高会计信息的透明度,从而在以下两个方面达到服务于报表使用者的目的:一是便于报表使用者(尤其是分析师以外的报表使用者)察觉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并能从一定程度上扼制管理层对盈余的操纵;二是减少分析师信息收集、分类、分析的成本,提高报表分析效率。同时,准则制定机构认为,需进一步研究的问题是其他综合收益的确认与计量、每股综合收益等财务指标的构建。
二、综合收益报告完善历程评价
早期报告综合收益的方式是表外披露。随着综合收益作为会计要素而纳入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人们认识到表外披露不符合概念框架的要求,也无法推动决策有用会计目标的实现,促使综合收益报告方式从附注披露转向表内列报。报告综合收益的方式在西方国家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在报表附注中披露综合收益。二是由企业选择作为权益变动项目列示或作为业绩列示。1997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颁布《财务会计准则第130号——报告综合收益》(FAS130),规定企业可在利润表或单独的综合收益表、也可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列示综合收益及其项目构成。但FAS130鼓励报告主体在利润表或单独的综合收益表中披露综合收益,并规定无论采取何种方法,报告期的累计其他综合收益都需要在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节中单独披露,独立于股本溢价和留存收益。三是作为业绩项目在利润表或综合收益表中列示。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2011年修订发布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规定将综合收益作为业绩列报于“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表”或者列示于单独的“综合收益表”。
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在我国的会计实践中早就存在。例如,外币报表折算价差作为损益项目列示于利润表或者以“外币报表折算价差”项目列示于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随着决策有用会计目标导向性的增强,以及估值技术对会计信息要求的提高,再加上公允价值应用和经济业务复杂化引起其他综合收益项目的增加,综合收益表内列示问题被提到议事日程。尽管我国准则未将利得、损失、综合收益纳入会计要素,但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中明确提出了“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的概念,《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06)要求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详细列示“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的项目及金额。2009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规定在利润表的“每股收益”项下增列“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和“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在合并利润表的“综合收益总额”项目下单独列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项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将其他综合收益项目由原来的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详细列示改为在利润表中详细列示。
综合收益报告方式演进的历程是对综合收益认识深化的过程、是基于准则经济后果而完善综合收益报告规范的过程。FAS130发布后,绝大多数报告主体选择的是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列示综合收益及其项目构成。综合收益“是指企业在某一期间除与所有者以其所有者身份进行的交易之外的其他交易或事项所引起的所有者权益变动”,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需要将以所有者身份进行的交易与以非所有者身份进行的交易区分开来列示,从而提高权益增量的透明度,但是综合收益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列示突出的是综合收益的所有者权益性质,并未突出其收益的性质,与综合收益的定义不一致。另外,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列示综合收益及其构成不利于报表使用者(尤其是非专业投资者)全面了解企业经营活动对业绩的影响。因此,国际会计准则和各国准则制定机构陆续将综合收益总额及其构成项目作为业绩列示。其中,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准则允许在一张“损益与综合收益表”或单独编制“综合收益表”列报综合收益,我国会计准则只允许在利润表中披露综合收益项目构成。将原来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列示的其他综合收益信息改在利润表(损益与综合收益表)或综合收益表中列示,虽未产生新的信息,但会使管理者重视影响股东财富增长的所有因素,使报表使用者将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作为业绩组成部分看待、提高报表使用者对其他综合收益的关注度。
三、完善综合收益报告的建议
本文以2014年修订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为基础谈谈综合收益列报方面需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一)正确区分其他综合收益和资本公积
其他综合收益表内列示涉及到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三张表分别在对“其他综合收益”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按税后列示其他综合收益的期初期末余额、本期及上期发生额。按照2014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要求,属于其他综合收益的内容由原来在“资本公积”科目中核算改为在“其他综合收益”科目中核算,虽然上述两个准则的应用指南中列举了“其他综合收益”科目的核算内容和核算方法,将原来在“资本公积”科目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资本公积”项目列示的其他综合收益的内容从资本公积中分离出来,但是,由于准则尚未对其他综合收益定义,也未对“其他综合收益”科目的核算内容、其他综合收益重分类为净利润的会计处理做出详细、明确的规定,工作中可能会出现“资本公积”和“其他综合收益”科目核算内容划分错误或重分类过程中的确认和计量错误。
企业在执行会计准则过程中,应根据自身经营业务的内容和特点以及会计准则的要求,按照交易或事项是否属于“所有者以其所有者身份进行的交易”来区分资本公积和其他综合收益,将所有者以其所有者身份进行的交易引起的所有者权益变动计入资本公积,这些项目通常包括资本(股本)溢价、可转换债券中包含的转换权价值、以权益结算的股价支付换取职工提供服务的金额、控制股东与企业关联交易中价格显失公允部分的价值、控股股东的债务豁免等;将所有者以其所有者身份进行的交易之外的其他交易或事项所引起的所有者权益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包括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导致的变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形成的利得或损失、现金流量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中有效套期的部分、外币报表折算差额、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公允价值在转换日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准则制定部门需要明确其他综合收益的确认条件、确认标准和内容构成,并在此基础上详细规定“资本公积”和“其他综合收益”科目的核算内容和核算方法。
(二)以综合收益为起点计算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以前的报表勾稽关系是以净利润为纽带的,净利润代表着主体与非所有者交易增加的净资产,构成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所有者权益变动的重要因素,也是间接法下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计算的起点。其他综合收益作为收益的组成部分在利润表内列报后,利润表反映的内容和项目构成从净利润拓展至综合收益,综合收益成为报表间联系的纽带。
提高财务报表服务于决策的能力是将其他综合收益纳入表内列报的重要原因。虽然在价值相关性、盈利持续性预测和未来现金流预测方面,“综合收益与净利润谁更强”这一点理论界和准则制定机构并未形成共识,但是通过表内完整的列报综合收益及其构成能够提高会计信息的透明度并有助于判断未来现金流和企业价值这一点不存在争议。信息融入证券价格的速度和程度是衡量证券市场有效程度的重要标志,但价格发现机制受制于信息的解析成本。即使没有新的信息产生,但只要信息间逻辑关系更加清晰透明就能降低信息解析成本,提高信息有用性。为发挥综合收益预测未来现金流的作用,提高综合收益与经营活动现金流差异间的透明度,从更广阔的视角反映企业一定时期各类交易、事项对现金流的影响,应以附表的形式披露以综合收益为起点的经营活动现金流的计算过程,完整提示综合收益与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差异及其原因,提高报表使用者预测未来现金流的能力。以综合收益为起点计算经营活动现金流保留了以利润为起点计算经营活动现金流的所有信息,并提供了其他综合收益影响经营现金流的增量信息,其通过以下三个步骤的调整来实现:
1.扣除非经营活动的损益(筹资活动和投资活动的损益)。扣除项目包括筹资行为产生的财务费用,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其他长期资产的处置产生的利得或损失,投资损失(减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调整与综合收益有关但与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无关的项目。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盘亏和报废损失、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的其他综合收益变化中属于本单位的份额、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公允价值在转换日高于账面价值而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数额、现金流量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以及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带来的利得或损失中归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境外经营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外币报表折算差额等。
3.调整与综合收益无关但与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有关的项目。此类项目包括存货的变化、经营性应收项目金额变化、经营性应付项目金额变化。
(三)将利润表更名为“损益与综合收益表”
2009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第3号在原利润表第六大项“每股收益”下面加上第七大项“其他综合收益”和第八大项“综合收益”,使利润表在净利润基础上反映企业报告期内的其他综合收益额和综合收益总额。《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不仅要求利润表详细列示净利润的构成,而且还需详细列示其他综合收益类别及具体项目构成,这种做法对分析净利润不同构成部分以及不同类型其他综合收益对未来盈利和未来现金流量的影响,提高报表透明度,察觉管理层盈余操纵行为,减少分析师和投资者的阅读和分析成本起着重要作用。但是,净利润和其他综合收益无论在业绩评价还是在企业估值方面都具有不同的特征,净利润在反映特定业务模式下的经营成果、业绩稳定性和持续性方面都强于其他综合收益,仍然沿用利润表的名称使表的名称与其反映的内容不符,还可能使报表使用者混淆净利润与其他综合收益信息特征上的差别,无助于人们正确理解综合收益。因此,有必要将现行的“利润表”更名为“损益与综合收益表”。
(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5BJY009>、财政部会计名家培养工程、北京市长城学者项目<0142132014>和北京市社科重点课题
责任编辑 陈利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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