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政府会计相关制度的初步形成
新中国成立之后,面对当时的经济和政治环境,原有的预算会计相关制度亟需改革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以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的《预算决算暂行条例》为指导,财政部于同年年底制定了分别适用于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各级人民政府暂行总预算会计制度草案》和《各级人民政府暂行单位预算会计制度草案》,对预算会计的相关体系进行了具体界定,对会计科目、记账方法、会计年度和报表的编制也进行了统一的规定。这两个预算会计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政府会计体系的初步形成,为今后政府会计制度的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为适应国内经济形势的需要,1953年我国在借鉴前苏联预算会计相关经验的基础上对预算会计制度进行了修订,将原有的五类会计科目合并为资产和负债两大类,随后又陆续进行了改革。1963年财政部出台《各级财政机关总预算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制度》,这两个制度的出台主要在记账方法上用收付记账法代替了借贷记账法,随后新的记账方法在全国预算单位得到了普遍应用。
(二)政府会计相关制度的分散制定
1978年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由计划...
(一)政府会计相关制度的初步形成
新中国成立之后,面对当时的经济和政治环境,原有的预算会计相关制度亟需改革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以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的《预算决算暂行条例》为指导,财政部于同年年底制定了分别适用于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各级人民政府暂行总预算会计制度草案》和《各级人民政府暂行单位预算会计制度草案》,对预算会计的相关体系进行了具体界定,对会计科目、记账方法、会计年度和报表的编制也进行了统一的规定。这两个预算会计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政府会计体系的初步形成,为今后政府会计制度的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为适应国内经济形势的需要,1953年我国在借鉴前苏联预算会计相关经验的基础上对预算会计制度进行了修订,将原有的五类会计科目合并为资产和负债两大类,随后又陆续进行了改革。1963年财政部出台《各级财政机关总预算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制度》,这两个制度的出台主要在记账方法上用收付记账法代替了借贷记账法,随后新的记账方法在全国预算单位得到了普遍应用。
(二)政府会计相关制度的分散制定
1978年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由计划经济体制转变为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财政税收体制随之发生了较大变化,预算会计制度也进行了相应的修订。1988年财政部出台《财政机关总预算会计制度》并制订了相应的会计核算方法。在同年召开的全国预算会计工作会议上,财政部对《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和《财政机关总预算会计制度》做出了修订:首先,对预算会计这一名称进行规范并扩大其适用范围;其次,制定配套的会计科目和核算方法,从而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在采用差额、全额和自收自支预算方式进行核算时的需求;再次,对于总预算跨级的职能进行界定,财政部门可以按照财政拨款的数额列支相关科技费用。通过这次改革,各级事业单位的会计管理体制由以前的高度统一转变为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模式。
1994年召开的第八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对预算级次、管理权限、收支范围、预算的调整和监督等做出了规定,也成为下一步政府会计改革的重要依据;另外,分税制改革对于政府会计的核算也提出了新的要求。1997年财政部相继发布《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等与政府会计相关的规则和制度,重新划分了政府会计体系,将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会计相分离,改变了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管理模式,提出了会计准则的管理方式,会计基础以收付实现制为主,事业单位经营性的收支业务在核算时可以采用权责发生制,明确了会计的五大要素,以借贷记账法取代收付记账法,形成了现行预算会计制度体系框架,并规定了政府会计报表结构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必要的附表和会计报表说明书。这些方面的完善对之后政府会计的发展产生了较大影响。
进入新世纪以来,政府会计的改革步伐也在加快。从1999年开始,在《关于改进2000年中央预算编制的意见》的指导下,财政部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部门预算改革工作,对于预算管理制度进行了创新。2006年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计划纲要》中,第一次用“政府会计”取代了原先的“预算会计”。2010年财政部发布《医院会计制度》,其以修正的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对公共医疗机构的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进行规范,该制度从2011年7月1日开始在试点公立医院执行,自2012年开始在全国实施。2012年12月财政部发布《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对政府会计相关的制度体系做出了进一步的完善。
(三)《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独立完整的形态出现
2014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自2015年1月1日开始施行,新预算法的施行再次将政府会计的改革提上了日程。
经过一年多紧张有序的准备工作,2015年10月23日财政部正式发布《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8号),自2017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准则的发布是政府会计首次以完整独立的形态出现。《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对于政府会计的相关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将政府会计分为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两个系统,两者在统一采用借贷记账法的前提下分别采用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核算,并且针对不同的报告目标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其次,对于政府会计信息质量做出了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等具体要求;再次,就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分别界定了会计要素,预算会计要素包括预算收入、预算支出和预算结余。财务会计要素则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将政府会计划分为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对于编制国家资产负债表以及各级政府管理资源和风险的防范、控制具有重要意义,为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打下了基础。
通过对政府会计相关制度变迁的回顾可以看出,我国政府会计体系经历了由零散制定到完整呈现、由分布在各项准则规范到逐渐形成独立制度体系这一自我完善与发展的过程。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政府会计的理论体系不断丰富,相关准则的实践指导意义不断加强。而《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发布,也标志着我国政府会计这一独立的会计体系的雏形初现,在政府会计改革过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责任编辑张璐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