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09 作者:罗福凯 (作者单位:中国海洋大学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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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事实上,早在2007年新修订的《企业财务通则》(以下简称《通则》)实施之前,已有一些学者发表了废除《通则》的见解,主要理由在于:(1)《通则》与《企业会计准则》、有关税法、《公司法》等法规内容重复较多;(2)未摆脱计划经济的束缚,与计划经济制度下“财政管理财务、财务管理会计”的体制相适应;(3)《通则》的宗旨有悖市场经济,国家统一的财务规则将限制企业资本保全的灵活性,违背市场化原则;(4)《通则》缺乏法律依据。如《会计法》是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法律依据,而《通则》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当然,也有一些学者主张执行《通则》,视《通则》为我国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途径和方式。本文认为,学术界关于《通则》存废问题的讨论,均未触及其实质。《通则》在性质上是一部保障国有财务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主导作用的财务法规,只要国有经济存在,《通则》必然存在。当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国际经济环境的变化,《通则》的内容应该适当改进。
一、《通则》的性质
由国务院批复、财政部颁布的《通则》仅适用于我国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通则》是财政部制定的国有企业基础性财务规章制度之一,它的性质...
事实上,早在2007年新修订的《企业财务通则》(以下简称《通则》)实施之前,已有一些学者发表了废除《通则》的见解,主要理由在于:(1)《通则》与《企业会计准则》、有关税法、《公司法》等法规内容重复较多;(2)未摆脱计划经济的束缚,与计划经济制度下“财政管理财务、财务管理会计”的体制相适应;(3)《通则》的宗旨有悖市场经济,国家统一的财务规则将限制企业资本保全的灵活性,违背市场化原则;(4)《通则》缺乏法律依据。如《会计法》是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法律依据,而《通则》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当然,也有一些学者主张执行《通则》,视《通则》为我国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途径和方式。本文认为,学术界关于《通则》存废问题的讨论,均未触及其实质。《通则》在性质上是一部保障国有财务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主导作用的财务法规,只要国有经济存在,《通则》必然存在。当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国际经济环境的变化,《通则》的内容应该适当改进。
一、《通则》的性质
由国务院批复、财政部颁布的《通则》仅适用于我国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通则》是财政部制定的国有企业基础性财务规章制度之一,它的性质取决于我国中央人民政府的性质,而中央人民政府的性质则由《宪法》和执政党中国共产党的性质所决定。《宪法》明确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显然,国有经济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主体。只要国有经济存在,针对国有企业的《通则》必然存在。所以,《通则》在性质上是一部保障国有财务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主导作用的财务法规。该法规是我国《宪法》内容的体现和实现途径。
《公司法》并不能替代《通则》。因为《公司法》的主要理论依据是公司资本制度。公司资本和公司治理是公司法人资格得以形成的两大要素。公司资本制度和公司治理制度构成了《公司法》的主干内容,共同致力于《公司法》目标的实现。虽然公司资本制度有法定资本制度和授权资本制度之分,但它们都是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石。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源泉在于资本积累。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源泉在于生产资料的创造和增长,即生产要素的创造和增长。因此,我国《公司法》内容并不能满足国有企业对其财务活动的规范、约束和保障等法律需求。市场失灵问题也需要《通则》存在。重要的是,现实中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存在很大差异。所以,需要一部《通则》来规定《公司法》以外的公有制财务行为规则。
另外,古典经济学和新古典产权理论均以私有制为基础。实践表明,西方产权理论难以解释我国国有企业问题。基于公有制的产权理论将是《通则》的基础理论之一。颁布《通则》是财政参与国家治理和规范公有制产权的重要方式。因此,《通则》也是一部解释和规范公有制产权的政府财务制度。
二、《通则》存在的客观必然性
财政部颁布《通则》及其长期存在和发挥应有作用,不仅在于该《通则》体现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性质,而且还有另外三个重要原因:一是生产力发展对财务与会计提出了新要求;二是法财务学的客观要求;三是财务与财政、金融的分工需要。
首先,财务理论和实践总是伴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而发展变化。现代生产力要素不再局限于劳动、土地和资本,还包括科学技术、信息和知识等新兴生产要素。实践和理论均已证明,技术替代和节省劳动力的程度远远大于机器设备替代人力的程度,技术资本已开始取代机器设备等物质资本在生产中的核心地位。那么,技术、信息和知识等生产要素如何转变为具有产权性质的技术资本、信息资本和知识资本,其所有者如何参与企业剩余收益分配和公司内部治理,这些都需要《通则》给出解释和规定。现行《公司法》、《会计法》、《税法》和《科学技术进步法》均没有对技术资产和技术资产资本化作出法律规定。目前,《企业会计准则》对技术研发支出的核算有费用化和资本化两种处理办法,但我国法律尚未有具体规定。财务规则属于生产关系范畴,当科学技术和生产力发展了,财务规则必须予以调整以适应新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因此,保留并适当修订《通则》很有必要。
其次,法财务学的发展要求国有企业有明确的《通则》。法律、道德文化和社会制度存在着天然的联系。马克思主义法学家根据法律的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把法律分为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等四种类型。前三种法律的理论基础和方法论均以个体主义为关键性假设,具体可概括为三项基本陈述:(1)只有个人才有目标和利益;(2)社会系统及其变迁均产生于个人行为;(3)所有大规模的社会现象最终都应该根据只考虑个人利益的原则给出解释和规定。然而,社会主义法律和中华民族文化传统恰恰相反。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目标;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但富起来的目的是带动大多数人富起来。可见,社会主义法财务学的本质是整体主义原则,针对国有企业的《通则》则是社会主义法财务学的基本内容或基础性规则。从法律的发展来看,法律起源于社会利益分化及其纠纷的解决,其内容和作用是维护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虽然法律的价值取向是公平,但每一次社会形态的变革或更替都是以追求效率和财富价值为基础。因为经济基础的变革是以效率和财富价值为动力。历史经验表明,当某种生产关系阻碍了生产力发展,丧失了经济效率,才会引起社会变革,从而导致新的法律规则的出现。所以,法财务学的发展,以及国有经济的法律性质和经济性质,使得《通则》的存在具有客观性。
最后,财务学与财政学、金融学的分工要求《通则》独立存在。早在我国推行市场经济制度之前,企业财务、银行信贷与国家预算共同成为财政学的三大内容。企业财务是基础,国家预算是核心,银行信贷是保障。随着社会经济的改革与发展,财务与财政实现了良性科学分工,银行信贷也从财政活动分离出去而成为独立的金融领域。根据马克思主义原理,企业财务归根结底是通过社会再生产创造价值,即财务是社会再生产的价值管理;而财政则主要生产和提供社会公共产品,以及管理国家资本资产的分配。财务学与财政学、金融学本来界限很分明,不仅其理论和方法不相同,而且其研究对象也有很大差别。如金融学主要研究政府如何设计印发本位货币、颁布货币政策,组织货币流通和处理货币关系等方面的规律性,金融学与财政学一样均以中央政府为主体,企业、个人、事业单位或其他非政府社团组织,均无法成为金融学主体和财政学主体。财务学、市场营销学、统计学等经济学科的主体均可以是企业、个人、事业单位,或其他非政府社团的经济组织。金融理论主要包括货币理论、中央银行理论、金融政策理论,以及宏观经济市场里的金融体制框架和模式等,金融学方法主要是采取制订、调节和变更货币政策,以及通过利率、汇率和存款准备金等方式,实现金融工作的目标。而财务学则是人们在不确定情况下跨时间配置有限资源的科学,这里的有限资源主要是指生产资料和生产要素资本。习惯上,人们将该科学表述为在企业或某一组织内开展财务活动、处理财务关系的一门经济管理学问,其基础范畴是资本、不确定性、时间、资源、配置,以及风险和价值等,从主干内容看,财务学理论主要包括筹资理论、投资理论、资产定价理论和公司治理等。至于金融学,其基础范畴主要是货币、币材、法定存款准备金、汇率、货币必要量,以及中央银行等概念,这与财务学上的资本、价值、不确定性和跨时间等概念有天壤之别。另外,欧美财务学的理论基础是经济学消费理论,我国财务学的理论基础则是经济学生产理论。这种差别的根源在于社会制度的差别和文化传统的不同。我们是社会主义制度,目标是共同富裕而非剩余价值最大化。我国财政是社会主义财政,财政部不仅要管好会计事务,更要管好财务制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取得巨大成就,不仅源于制度变革和技术创新,也与商品生产者精打细算和优化商业模式密切相关。因此,财政部制定的《通则》应适当充实内容和改进,并继续发挥更大作用。
三、结论
某一类知识要成为一门科学,需要逐渐形成逻辑自洽的科学理论体系。其理论体系至少包括基本概念及范畴,联系这些概念和范畴的原理与定律,以及由这些原理和定律推演出来的规则等三个基本要素构成。学者们对基本概念和范畴的研究属于基础研究,对基本原理和定律的研究多属应用研究,对具体的预见性理论定理和规则的研究多属开发研究。而对《通则》存废的研究就属于开发研究,但与财务基础研究密切联系。研究财务制度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法律制度和相关金融制度之间的关系,可以得出我国《通则》的性质及存在的客观性。言而总之,《通则》的实施是财政部履行《宪法》的基本途径,也是财政部作为国有资本所有者履行管理者职责的客观要求。当国有企业财务活动超出了《公司法》和《会计法》及市场经济范围,或者市场功效失灵时,《通则》是国有企业解决复杂财务问题的重要法则。但是,在经济发展新时期《通则》应适当予以改进或修订内容。
责任编辑 陈利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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