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外卖O2O模式,是线上与线下交易结合的产物。该模式将电商行业和外卖行业相结合,以线上载体网站、资金流加线下物流、商流为主要特点。第三方外卖平台就是外卖O2O模式的产物,其业务流程为:通过与商家协定,将餐户和餐品信息展示在第三方外卖平台上,用户通过平台可看到商家提供的餐饮服务信息,并通过在线下单的方式通知第三方外卖平台经营商和商家,由商家配送或第三方外卖平台专有的物流系统配送至用户手中,用户可以在线支付或餐品送达后付款。根据第三方外卖平台是否拥有线下配送体系,可将其划分为轻模式平台和重模式平台。轻模式平台不提供线下配送服务,需要餐户自行配送或用户线下取餐。重模式平台提供线下配送服务,配送人员获取订单信息后,首先去餐厅接收餐品,再送达用户。
一、外卖O2O模式下第三方外卖平台收入的确认
处于外卖O2O模式等虚拟经济中的企业在传统的会计准则下进行会计核算,但同时也应在会计制度的合理范畴内具体分析第三方外卖平台的特殊性。
1.收入确认的内容。
(1)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有三个层次的收入概念:一是销售净额。第三方外卖平台经销商与餐户谈定基准价,然后在第三方外卖平台上以适宜的市场价格出售餐...
外卖O2O模式,是线上与线下交易结合的产物。该模式将电商行业和外卖行业相结合,以线上载体网站、资金流加线下物流、商流为主要特点。第三方外卖平台就是外卖O2O模式的产物,其业务流程为:通过与商家协定,将餐户和餐品信息展示在第三方外卖平台上,用户通过平台可看到商家提供的餐饮服务信息,并通过在线下单的方式通知第三方外卖平台经营商和商家,由商家配送或第三方外卖平台专有的物流系统配送至用户手中,用户可以在线支付或餐品送达后付款。根据第三方外卖平台是否拥有线下配送体系,可将其划分为轻模式平台和重模式平台。轻模式平台不提供线下配送服务,需要餐户自行配送或用户线下取餐。重模式平台提供线下配送服务,配送人员获取订单信息后,首先去餐厅接收餐品,再送达用户。
一、外卖O2O模式下第三方外卖平台收入的确认
处于外卖O2O模式等虚拟经济中的企业在传统的会计准则下进行会计核算,但同时也应在会计制度的合理范畴内具体分析第三方外卖平台的特殊性。
1.收入确认的内容。
(1)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有三个层次的收入概念:一是销售净额。第三方外卖平台经销商与餐户谈定基准价,然后在第三方外卖平台上以适宜的市场价格出售餐品,并获取高于基准价的收入部分,此时收入确认核算对象为获取差价的部分。二是代理佣金。第三方外卖平台经销商与餐户达成协议代理销售餐品,并提取一定比例的收入作为代理费用。此时代销的第三方外卖平台收入确认核算对象为其提取一定比例收入的代理费用。三是系统服务费。餐户每年向第三方外卖平台交纳一定的系统服务费,由其代为在平台上进行餐品的销售。此时,第三方外卖平台的收入确认核算对象就是向餐户收取的系统服务费。
(2)广告费收入确认。第三方外卖平台将最前面的几个铺位作为广告铺位,并根据排位的不同收取不同的广告费,由商家与第三方外卖平台签订广告协议,根据商家的竞价,收取月租,作为广告费收入。同时,对于平台上横板广告收费根据广告形式和时间等情况收取广告费用。
(3)服务费收入确认。平台上定期开展活动,向参与的餐户收取一部分费用,其收入核算对象应当确认为服务费收入。
2.收入确认时点分析。
对于第三方外卖平台而言,用户一般采用两种方式支付餐费,在线支付和餐到付款。确认收入的时点是在当商家已经提供服务或者是已经把商品交付给消费者时。在线支付这种方式下,在第三方外卖平台收到用户支付的餐费后,餐品送达到用户的时间为确认销售收入的时点。对于餐到付款这种方式:轻平台下第三方外卖平台确认收入的时点为餐户将餐费中属于第三方外卖平台的部分给第三方外卖平台时;重平台下,在将餐品送达用户并收取餐费时确认收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关于广告费收入的规定,宣传媒介的佣金收入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开始出现于公众面前时予以确认。在广告协议生效的情况下,当广r告为宣传媒介出现在公众视野中应当确认收入,即当协议生效后,第三方外卖平台上按广告协议将前面的铺位展出了约定的商家时,以及平台横板上展出协议所约定的广告时按广告协议中注明的广告费用确认收入,该收入的确认与广告效果好坏无关。
3.特殊情况下收入确认处理方法。
(1)商业折扣情况下收入确认会计处理。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来确认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例1:Z外卖平台在平台上提供某餐厅的餐品信息,为促进消费者在线支付,Z平台给予在线支付的买家满30元减3元,满50元减7元,满60元减9元的商业折扣,且Z平台与餐户达成协议代理销售餐品,并提取5%的收入作为平台的收入。一名消费者在Z平台上购买了58元的餐品,不考虑增值税和相关税费。Z平台的会计处理是:
借:银行存款 51
贷:银行存款 48.45
主营业务收入 2.55
借:预收账款 48.45
贷:银行存款 48.45
(2)现金折扣情况下收入确认会计处理。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权人提供的债务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来确认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例2:Z外卖平台在平台上提供某餐厅的餐品信息,为鼓励消费者在上午7点到11点内预定餐品并在线支付餐费,Z平台给予满足条件的买家优惠3元的现金折扣,一名消费者于上午10点在Z平台上购买了42元的餐品,而该餐品餐户与Z外卖平台谈定的基准价为35元,不考虑增值税和相关税费。Z平台的会计处理是:
借:银行存款 39
财务费用 3
贷:预收账款 38
主营业务收入 4
借:预收账款 38
贷:银行存款 38
(3)消费返利的会计处理。消费返利是第三方外卖平台为吸引消费者重复消费的营销手段,可作为销售费用处理,同时形成平台潜在的负债。平台给予消费者返利时,借记“销售费用”,贷记“预计负债”。消费者使用返利时,借记“预计负债”,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消费返利实际上是顾客第一次在平台消费时,平台给予消费者的优惠协议,当顾客再次在平台上消费时可使用这项返利,冲抵现金。
二、思考与建议
1.第三方外卖平台支付方式产生的问题。目前,消费者在第三方外卖平台上支付方式主要为在线支付和餐到付款两种结算方式。对于在线支付,消费者在确认订单并通过网上银行成功支付订单款项后,餐厅准备好外卖配送至消费者。而对于第三方外卖平台提供的餐到付款有别于网上购物的货到付款,因为外卖的特殊性决定了从消费者下订单到餐品的送达、餐费的支付都是在当日内完成,甚至都是在很短时间内完成,一般不会存在消费者拖欠账款的情况,因此笔者认为第三方外卖平台不用设置“应收账款”科目,相应的“坏账准备”科目也不用设置。如果特殊情况下出现了应收的款项,可以记入“预收账款”科目。
2.有关餐品销售后退回的问题。第三方外卖平台是在商家提供服务后确认收入的,从而使得那些有可能存在退货的客户的付款不会被确认为收入。由于餐品在配送过程中可能会被损坏等问题,当餐品送达消费者时,已在线支付餐费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餐到付款的消费者可以选择拒绝付款和接收。由于第三方外卖平台的特殊性,销售退回的情况都是发生在确认收入以前,所以对于这部分退款处理相对简单,对于在线支付的餐费,做与收到餐费时相反的会计处理即可;对于餐到付款的情况下,不需做会计处理。
责任编辑 王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