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09 作者:戴国华 (作者单位: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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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笔者在企业从事财务会计工作已近30年,先后经历了1993年“两则两制”的推出、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的施行、2006年《企业财务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的修订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的推出等重大制度改革。每次财会制度变革都对我国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产生了重大深远的影响,特别是《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和日趋完善,规范了各类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相关财务制度。但《通则》修订迄今已执行9年,笔者已明显感到在工作中很少再看或用到《通则》,企业新入职的财务会计人员更是很少有人知道《通则》的用途。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已逐步建立,《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日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日趋健全以及各类财务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通则》相关规定已被其他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制度所涵盖或取代。笔者认为,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政府简政放权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在我国大中型企业全面实施的新常态下,《通则》已没有修改或修订的必要,应废止或停止执行。
一、《通则》中部分条款带有计划经济色彩
2007年修订后的《通则》中部分内容仍然含有计划经济时代的内容。如第一条制定《通则》的目...
笔者在企业从事财务会计工作已近30年,先后经历了1993年“两则两制”的推出、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的施行、2006年《企业财务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的修订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的推出等重大制度改革。每次财会制度变革都对我国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产生了重大深远的影响,特别是《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和日趋完善,规范了各类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相关财务制度。但《通则》修订迄今已执行9年,笔者已明显感到在工作中很少再看或用到《通则》,企业新入职的财务会计人员更是很少有人知道《通则》的用途。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已逐步建立,《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日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日趋健全以及各类财务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通则》相关规定已被其他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制度所涵盖或取代。笔者认为,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政府简政放权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在我国大中型企业全面实施的新常态下,《通则》已没有修改或修订的必要,应废止或停止执行。
一、《通则》中部分条款带有计划经济色彩
2007年修订后的《通则》中部分内容仍然含有计划经济时代的内容。如第一条制定《通则》的目的,是为了加强企业财务管理,推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企业财务规章制度;第四十一条规定,对经营者和核心技术人员实行与其他职工不同的薪酬办法,属于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应当将薪酬办法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第六十七条规定,主管财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财务评价体系;第七十三条规定,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未按本通则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等等。以上内容以及笔者在计划经济时期经历过的财政部门对企业的“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其实都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每个企业所处的行业以及面临的情况千差万别,由财政部门制定统一的《通则》很难兼顾和适用所有企业,也很难在各企业得到严格执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企业是独立经营的实体,具有独立的经营自主权,企业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只能由企业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制定,由企业自觉遵守。政府财政部门应适应新常态,主要是做好各项财政政策方针的制定和发布。从这个角度出发,笔者认为即使再修订《通则》也不会给政府监管和企业管理带来作用,也有悖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二、《通则》中部分内容已体现在相关法律法规中
现行《通则》共有10章78条,除总则、附则2章9条外,其他8章69条中的一些内容已体现在相关法律、法规。如《通则》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年度经营亏损,依照税法的规定弥补。税法规定年限内的税前利润不足弥补的,用以后年度的税后利润弥补,或者经投资者审议后用盈余公积弥补。以上内容与《公司法》不一致,《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通则》第五十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企业年度净利润按照以下顺序分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10%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向投资者分配利润。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提取盈余公积后,当年没有可供分配的利润时,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等等。以上内容已体现在《公司法》第六十七条中。另外,《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被责令关闭、依法破产、经营期限届满而终止经营的,或者经投资者决议解散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实施清算。以上内容已体现在《公司法》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中。
三、《通则》中部分内容已涵盖在《企业会计准则》中
财政部规定,实施《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行业会计制度、各项专业核算办法和问题解答。如《通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企业应当建立各项资产损失或者减值准备管理制度,各项资产损失或者减值准备的计提标准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等内容,已涵盖在《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中;《通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企业发生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交易计价结算等内容,已涵盖在《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中。
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使《通则》部分内容失去生存空间
对于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需要成立股东大会(股东会)、组建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并由股东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股东、董事会以及经理层赋予的主要权利和义务作了明确规定,而《通则》第二章企业财务管理体制第十二条中投资者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的内容,以及第十三条经营者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的内容,其实就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里《公司章程》所要规定的股东大会(股东会)和经理层的职权。如笔者所在的企业,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后,按《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中规定了股东二十二项权利、经理层十七项权利,比《通则》中规定的内容更细、更全面。同时笔者所在的公司根据国资委、股东要求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已先后制定了企业资金管理、成本费用控制、财务风险预警、资产管理、投融资管理、全面预算管理、财务绩效管理、财务监督管理、担保管理和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了财务管理体系,规范了公司财务管理。企业各级财务管理人员只需要按公司内部制定的相关制度严格执行即可。这也是企业对《通则》关注越来越少的原因之一。
在一些重大财务政策方面,财政部门还必须履行相关管理职责。对涉及到企业的重大财务会计政策,只能由财政部单独或联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制定发布,企业必须贯彻执行。
五、《通则》中企业财务管理的内容属于企业内部管理事务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是市场竞争的主体,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构建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内部法人治理结构,享有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权利,国家主要通过税收实现管理目的,出资人主要通过利润分配实现投资目的,企业主要通过经营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因此,《通则》中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成本控制、收益分配、财务监督等章节内容,其实是企业内部管理事务。笔者认为,从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出发,一是各企业受行业、性质、规模等差异的影响,在经营手段、理财观念、管理方法等方面有较大不同,其相关的财务规则没有必要统一。二是目前的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股权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国有、民营等混合所有制并在,《通则》要求各类企业遵照或参照执行,不利于搞活市场经济,达不到政府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目的。废止《通则》其实是适应市场发展规律,有利于企业灵活经营。
综上所述,如果《通则》只是将法律、法规、规章中的相关企业财务政策的内容简单罗列在一起,或对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只是进行原则规定,对企业既没有强制性又没有实际可操作性,笔者认为,这样的《通则》已无修订的必要,应废止或停止执行。当然,在一些重大财务政策方面,财政部门还必须履行相关管理职责。对涉及到企业的重大财务会计政策,只能由财政部单独或联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制定发布,如《企业会计准则》属于部门规章,作为法规体系,具有强制性特点,要求企业必须执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等规定也具有强制性,企业必须贯彻执行。此外《关于加强和改进基层会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会[2013]12号)以及即将发布的《管理会计基本指引》等内容是财政部门转变职能、指导和服务企业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基层单位提高会计核算和管理会计水平,防范财务风险,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增强会计人员素质,提升业务和职业道德水平。
责任编辑 陈利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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