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境内生产企业长江公司在某地设有独立核算的分公司A,后经长江公司董事会决议,在分公司A所在地设立全资子公司黄河公司,并将A分公司的相关资产、负债及人员全部转移至黄河公司。A分公司的相关资产负债为:厂房账面价值800万元,公允价值1200万元;机器设备账面价值400万元,公允价值500万元;存货账面价值200万元,公允价值300万元。负债500万元。假设长江公司5年内不对外转让黄河公司的股权,长江公司和黄河公司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不考虑所得税外的其他税费。长江公司应采取哪种方式设立子公司?一般来说,分公司变更为子公司存在三种操作方式:一是以分公司净资产投资设立子公司;二是将分公司分立为子公司;三是先行设立子公司,再由母公司向子公司划转资产,从而达到变更目的。三种方式会导致不同的股权结构,进而影响所得税税收政策的适用。
一、净资产投资方式设立子公司
该种方式是将A分公司的资产负债全部从长江公司剥离,投入到新成立的全资子公司黄河公司,A分公司资产与负债的差额构成黄河公司的净资产。
1.长江公司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的确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
境内生产企业长江公司在某地设有独立核算的分公司A,后经长江公司董事会决议,在分公司A所在地设立全资子公司黄河公司,并将A分公司的相关资产、负债及人员全部转移至黄河公司。A分公司的相关资产负债为:厂房账面价值800万元,公允价值1200万元;机器设备账面价值400万元,公允价值500万元;存货账面价值200万元,公允价值300万元。负债500万元。假设长江公司5年内不对外转让黄河公司的股权,长江公司和黄河公司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不考虑所得税外的其他税费。长江公司应采取哪种方式设立子公司?一般来说,分公司变更为子公司存在三种操作方式:一是以分公司净资产投资设立子公司;二是将分公司分立为子公司;三是先行设立子公司,再由母公司向子公司划转资产,从而达到变更目的。三种方式会导致不同的股权结构,进而影响所得税税收政策的适用。
一、净资产投资方式设立子公司
该种方式是将A分公司的资产负债全部从长江公司剥离,投入到新成立的全资子公司黄河公司,A分公司资产与负债的差额构成黄河公司的净资产。
1.长江公司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的确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规定,长江公司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该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将评估后公允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为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本案例中,A分公司的全部资产公允价值合计2000万元,对应计税基础1400万元。若不考虑其他税费,长江公司该项投资应确认资产转让所得600万元,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150万元(600×25%)。同时,根据上述文件,长江公司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将600万元所得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即长江公司可选择每年纳税30万元。
2.黄河公司计税基础的确认。根据财税[2014]116号文规定,黄河公司取得A分公司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由于黄河公司承受A分公司资产的同时,亦承担了A分公司的负债,所以黄河公司取得资产的计税基础2000万元,负债计税基础500万元,实收资本1500万元。
该种操作方式下,长江公司共须缴纳企业所得税150万元,不能产生节税效果,但可获得递延纳税的好处。
二、公司分立方式设立子公司
公司分立分为新设分立和存续分立两种基本类型。将被分立企业的分公司变更为子公司,属于典型的存续式分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存续分立所得税有两种处理方式: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一般性税务处理不能取得避税效果,若想达到避税目的,必须使分立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
1.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适用。根据财税[2009]59号文,本案例的分立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长江公司所有股东必须按原持股比例取得黄河公司的股权,使交易符合权益连续性原则;二是长江公司股东在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交易支付总额的85%。因分立的实质是被分立企业的减资分配,所以长江公司股东以减少长江公司股本为代价换取黄河公司股权,属于全额股权支付且权益连续,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
2.设立子公司的两个步骤。如前所述,新设立的黄河公司的投资人是长江公司的股东,而非长江公司本身。因此,若使黄河公司从法律形式上最终成为长江公司的子公司,须分两个步骤实现:
第一步是企业分立。将A分公司的所有资产及负债,整体从长江公司剥离,成立独立法人黄河公司,完成存续式分立。根据财税[2009]59号文,黄河公司接受长江公司剥离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其在长江公司原有计税基础确定。黄河公司确认资产1400万元(800+400+200),负债500万元,实收资本900万元。长江公司与黄河公司皆不确认分立所得或损失,分立业务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长江公司的全部股东按其在长江公司的持股比例拥有黄河公司的股权,但各股东在长江公司的股本按比例减少,减少的金额共为900万元。
第二步是股权收购。12个月后,长江公司向黄河公司的股东收购股权,最终成为黄河公司的母公司。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所以,股权收购的操作应在企业分立手续完成之日满12个月之后。
3.税负的承担。第二步的股权转让环节须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如果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该项收入。该文件同时规定,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等资产的,若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该项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本案例中,由于黄河公司拥有厂房,其股东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不能低于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黄河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500万元(1200+500+300-500)。黄河公司股东应以该限额申报股权转让收入。因黄河公司分立时取得的实收资本为900万元,所以,其股东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600万元(1500-900),股权转让行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120万元(600×20%)。
上述两个步骤共计纳税120万元。如果长江公司不直接对黄河公司控股,而是由其股东控股,便无须进行第二步的操作,亦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可达到避税效果。
三、资产划转方式设立子公司
该种方式亦分为两个操作步骤:第一步先由长江公司以A分公司的少量资产投资设立黄河公司,第二步再由黄河公司向长江公司增发股份,以此为代价购买A分公司的净资产。
1.初步设立黄河公司。假设长江公司以A分公司的机器设备100万元先行投资成立黄河公司,该步操作的所得税处理适用财税[2014]116号文规定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须缴纳企业所得税为:(500-400)×1/4×25%=6.25(万元)。
2.向黄河公司划转资产及负债。即黄河公司向长江公司增发股份,购买A分公司的净资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100%直接控股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按账面净值向子公司划转其持有的资产,如果母公司获得子公司100%的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处理,其计税基础以划转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处理。本案例中,A分公司机器设备100万元先行投资后,剩余资产账面价值为1300万元,负债500万元。将A分公司剩余的资产负债整体划转至黄河公司,黄河公司得到的净资产账面价值只有800万元(1300-500)。黄河公司仅需向长江公司增发公允价值为800万元的股份。税务处理上,根据前述公告的规定,长江公司增加对黄河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为800万元;同时,长江公司减少A分公司各项负债,计税基础为500万元;减少A分公司各项资产,计税基础为1300万元。长江公司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3.税负的承担。该种操作方式仅须在第一步骤缴纳企业所得税6.25万元。如果要彻底规避该项所得税,就要避免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一是分公司拥有现金资产的前提下,应以现金资产投资先行设立子公司;二是可以长江公司的少量现金资产先行设立子公司,再将分公司的资产负债整体划转至子公司。
上述三种操作方式中,净资产投资方式设立子公司不能产生节税效果,如果分公司各项资产评估增值与账面价值差异不大,可采用此种方法;以公司分立方式分立出新公司,若仍由原股东持股,可以彻底实现所得税的避税,若使分立公司成为被分立公司的子公司,原股东股权转让须缴纳个人所得税;以资产划转方式设立子公司的避税效果最好。
责任编辑 陈利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