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平价增资”的财税处理
“平价增资”指新投资者投入到被投资企业的资金,等于新投资者在被投资企业所占的投资比例乘以接受新投资者投资后的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平价增资”行为对被投资者企业的新旧股东都没有产生所得,因此,都没有产生纳税义务。
例1,自然人C投资100万元成立B公司(即B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万元),持有B公司100%的股权,截至2013年12月31日,B公司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为500万元,公允价值为800万元。为了扩大经营,C计划引入新的战略投资者A个人进行增资扩股,增加注册资本。双方签订的增资协议如下:A投入200万元现金参股,A在B公司所占的股权比例按照A投入的资金占增资后的B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确定,即A占B公司的股权比例为20%[200/(200+800)]。假定A投入的200万元在B公司体现的实收资本为a,则:a/(a+100万元)=20%,解得:a=25(万元),因此,B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为万元):
借:银行存款 200
贷:实收资本──A 25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175
增资后,B公司的净资产为1000万元。其中:C拥有B公司的净资产或权益为800万元(1000×80%),与增资之前B公司净资产的公允价值800...
一、“平价增资”的财税处理
“平价增资”指新投资者投入到被投资企业的资金,等于新投资者在被投资企业所占的投资比例乘以接受新投资者投资后的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平价增资”行为对被投资者企业的新旧股东都没有产生所得,因此,都没有产生纳税义务。
例1,自然人C投资100万元成立B公司(即B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万元),持有B公司100%的股权,截至2013年12月31日,B公司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为500万元,公允价值为800万元。为了扩大经营,C计划引入新的战略投资者A个人进行增资扩股,增加注册资本。双方签订的增资协议如下:A投入200万元现金参股,A在B公司所占的股权比例按照A投入的资金占增资后的B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确定,即A占B公司的股权比例为20%[200/(200+800)]。假定A投入的200万元在B公司体现的实收资本为a,则:a/(a+100万元)=20%,解得:a=25(万元),因此,B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为万元):
借:银行存款 200
贷:实收资本──A 25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175
增资后,B公司的净资产为1000万元。其中:C拥有B公司的净资产或权益为800万元(1000×80%),与增资之前B公司净资产的公允价值800万元相等;A拥有B公司的净资产或权益为200万元(1000×20%),与增资时投入B公司的资金200万元相等,这就是所谓的“平价增资”行为。
本案例中,增资前,B公司的原股东自然人C将其实际占有B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的部分160万元(800×20%)转移给了新投资者自然人A的同时享有新投资者自然人A投入资金200万中的160万元(200×80%),即B公司原股东自然人C因为增资扩股并没有获得额外的利益或所得,没有产生纳税义务。同样自然人投资者A和被投资企业B公司也没有产生纳税义务。
二、“折价增资”的财税处理
“折价增资”是指新投资者投入到被投资企业的资金,小于新投资者在被投资企业所占的投资比例乘以接受新投资者投资后的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折价增资”后的被投资企业以后发生股权转让时,计算股权转让所得的历史基础不变。目前因“折价增资”后的被投资企业的新股东拥有的净资产溢价没有征税的法律依据,不征收所得税。
例2,接上例,假设双方签订的增资协议如下:A以100万元资金参股,占B公司20%的股权比例。假定A投入的100万元在B公司体现的实收资本为a,则:a/(a+100万元)=20%,解得:a=25(万元),因此,B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为万元):
借:银行存款 100
贷:实收资本──A 25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75
增资后,B公司的净资产为900万元。其中:C拥有B公司的净资产或权益为720万元(900×80%),小于增资前B公司净资产的公允价值800万元,即小80万元;A拥有B公司的净资产或权益为180万元(900×20%),比增资时投入B公司的资金100万元多80万元。这就是所谓的“折价增资”行为。
对于B公司而言,其净资产的公允价值是900万元(增资前净资产公允价的800万元+增资的100万元),注册资本为125万元(其中自然人股东C的权益资本为100万元,自然人投资者A的权益资本为25万元)。这就意味着B公司自然人投资者A少付出80万元获得B公司20%的股权,而投资者A少付出80万元是B公司原自然人股东C买的单。这涉及到A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税法没有规定,可不交。
三、“溢价增资”的财税处理
“溢价增资”是指新投资者投入到被投资企业的资金,大于新投资者在被投资企业所占的投资比例乘以接受新投资者投资后的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溢价增资”后的被投资企业以后发生股权转让时,计算股权转让所得的历史基础不变,而且股权转让价格是以后发生股权转让时点的公允价值,不会发生国家税收流失问题。目前“溢价增资”后的被投资企业的旧股东拥有的净资产溢价尚没有征税的法律依据,因此不征收所得税。
例3,接上例,假设双方签订的增资协议如下:A以100万元资金参股,占B公司1%的股权比例。假定A投入的100万元在B公司体现的实收资本为a,则:a/(a+100万元)=1%,解得:a=1(万元),因此,B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为万元):
借:银行存款 100
贷:实收资本──A 1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99
增资后,B公司的净资产为900万元。其中:C拥有B公司的净资产或权益为891万元(900×99%),大于增资前B公司净资产的公允价值800万元;A拥有B公司的净资产或权益为9万元(900×1%),比增资时投入B公司的资金100万元少91万元。这就是所谓的“溢价增资”行为。
本案例中,增资前,B公司的原股东自然人C将其实际占有B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的部分8万元(800×1%)转移给新投资者自然人A的同时享有新投资者自然人A投入资金100万元中的99万元(100×99%),即B公司原股东自然人C因为增资扩股而拥有B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的891万元(900×99%),比增资之前的权益多了91万元;A拥有B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的9万元(900×1%),比增资时投入的100万元资金少了91万元。
对于B公司而言,其净资产的公允价值是900万元(增资前净资产公允价的800万元+增资的100万元),注册资本为101万元(其中自然人股东C的权益资本为100万元,自然人投资者A的权益资本为1万元)。这意味着B公司自然人投资者A多付出91万元,获得B公司1%的股权,而投资者A多付出91万元是B公司原自然人股东C获得的额外收益。由于B公司以后发生股权转让时,计算股权转让所得的历史基础是不变的,而且股权转让价格是以后发生股权转让时点的公允价值,不会发生国家税收流失问题。对于自然人股东C在B公司拥有的净资产公允价增加91万元,没有征税的法律依据,不征收所得税。
责任编辑 达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