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政部和审计署按其职责每年对部分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的经济业务活动进行一次国家级检查、审计并公布于众。2014年,经国务院批准,从8月至10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肃财经纪律和查禁“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结果显示,部分单位存在违规使用专项资金,收入、成本核算不实,财务核算不规范,利用虚假会计信息偷逃国家税收、骗取财政优惠政策等问题,涉及的法人违法违纪数额之大、单位级别之高前所未有,而绝大部分违法违纪事项又都与会计工作直接或间接相关,令人深思。笔者对此进行简要分析,并提出几点防范措施。
(一)原因分析
为什么法人违法屡禁不止?笔者认为,有以下原因:
1.对法律责任认知不清。法人违法应与自然人同罪,但国人在认识上多存在误区。一是从违法主体来说,法人也是人,不管这个人代表多少人,其违法的动机与自然人一样,均是为满足个人(或一群人)的私欲而无视法律,铤而走险。法人穿上多数人的外衣,在为所谓多数人谋利益的幌子下侵害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所不同的是这一点很难被人们识破。二是从法人违法所侵犯的客体来说,它侵犯的是公民和国家的利益,由于不直接与公民个人的切实利益相关...
财政部和审计署按其职责每年对部分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的经济业务活动进行一次国家级检查、审计并公布于众。2014年,经国务院批准,从8月至10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肃财经纪律和查禁“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结果显示,部分单位存在违规使用专项资金,收入、成本核算不实,财务核算不规范,利用虚假会计信息偷逃国家税收、骗取财政优惠政策等问题,涉及的法人违法违纪数额之大、单位级别之高前所未有,而绝大部分违法违纪事项又都与会计工作直接或间接相关,令人深思。笔者对此进行简要分析,并提出几点防范措施。
(一)原因分析
为什么法人违法屡禁不止?笔者认为,有以下原因:
1.对法律责任认知不清。法人违法应与自然人同罪,但国人在认识上多存在误区。一是从违法主体来说,法人也是人,不管这个人代表多少人,其违法的动机与自然人一样,均是为满足个人(或一群人)的私欲而无视法律,铤而走险。法人穿上多数人的外衣,在为所谓多数人谋利益的幌子下侵害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所不同的是这一点很难被人们识破。二是从法人违法所侵犯的客体来说,它侵犯的是公民和国家的利益,由于不直接与公民个人的切实利益相关,往往引不起多数人的重视。即使有个别群众具有全局观念和法治意识,敢于揭露法人单位违法,但往往又遭到多数人的指责或单位领导的打击报复。
2.会计人员切实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的法律保证有障碍。笔者认为,只要会计人员切实行使了《会计法》赋予的“四个有权”,用权力制约权力,基本上可以从源头上遏制住与其职责相关的一切不规行为。然而,事实上会计人员在单位负责人的“管控”之下,其依法执业多数情况是“顶得住的站不住”,即使“站住了”不是被解职,就是给穿上“玻璃小鞋”换个“岗位”。当会计人员的权益受到侵害时,难以充分依赖法律的权威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二)防范措施
1.强化会计人员(专业)独立执法。各单位会计人员在不同领域都肩负着依法公正处理各阶层经济利益关系的任务。可是,全国一千多万会计人员分散在数以千万计的单位里,由各单位负责人分别管控一项政策性、技术性极强的会计业务工作,会计人员独立执法难以得到保证。因此,笔者认为,迫切需要在全国建立一个独立的会计组织机构,对会计人员实行统管统聘,形成合力,加强会计队伍建设,唯有如此,才能把强化会计工作与贯彻依法治国落到实处。
2.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中介机构改成执法业务机构。现实中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是在各单位对经济事项作出一定时期的报告后即问题已经发生了才进行的审计,而且事务所人员较少,又需要自找业务,由此产生的弊端很多。只有由盈利性的中介机构转为非盈利性的执法部门,强化国家的审计职权,加强监管,才能有效遏制法人违法行为。
3.建立会计依法执业风险基金。会计职业人员队伍庞大,即使实行统管统聘,倘若严格依法执业,也有可能会遭遇各种风险,更何况分散在若干单位依法执业。所以,应建立会计依法执业风险基金,以应对会计人员依法执业的风险。风险基金可由以下三部分组成:一是国家财政拨款;二是从每年查处违法违纪的罚没资金中抽取一部分;三是会计人员每年缴纳的依法执业基金。
责任编辑 刘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