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发布
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发布了《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作为新时期指导和推进国企改革的纲领性文件,《指导意见》从总体要求、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强化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和改进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为国有企业改革创造良好环境条件等八个方面提出国企改革目标和举措。《指导意见》提出到2020年,在国有企业改革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决定性成果,形成更加符合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现代企业制度、市场化经营机制等。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国务院常务会议近日决定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政府与市场携手增强创业创新动力等。会议决定,中央财政通过整合资金出资150亿元,创新机制发挥杠杆作用和乘数效应,吸引民营和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地方政府等共同参与,建立总规模为600亿元的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通过设立母基金、直投基金等,用市场化的办法,重点支持种子期、初创期成长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原则上采取有限合伙制...
▶《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发布
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发布了《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作为新时期指导和推进国企改革的纲领性文件,《指导意见》从总体要求、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强化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和改进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为国有企业改革创造良好环境条件等八个方面提出国企改革目标和举措。《指导意见》提出到2020年,在国有企业改革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决定性成果,形成更加符合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现代企业制度、市场化经营机制等。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国务院常务会议近日决定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政府与市场携手增强创业创新动力等。会议决定,中央财政通过整合资金出资150亿元,创新机制发挥杠杆作用和乘数效应,吸引民营和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地方政府等共同参与,建立总规模为600亿元的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通过设立母基金、直投基金等,用市场化的办法,重点支持种子期、初创期成长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原则上采取有限合伙制,其募资、设立、管理、收益分配、到期退出等均按市场化原则操作。
▶《会计法》(修订)列入立法研究项目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了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会计法》(修订)列入研究项目中有关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对外开放的立法项目。另外,《环境保护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增值税暂行条例》(修订)、《消费税暂行条例》(修订)、《资源税暂行条例》(修订)等五部税法列入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急需的项目;《预算法实施条例》列入力争年内完成的项目。
▶财政部等三部委发文明确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近日联合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该通知指出,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通知还对上市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事项作了相关规定。该通知自2015年9月8日起施行。
▶财政部发布2014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
近日,财政部正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三十二号、第三十三号、第三十四号。其中,第三十二号和第三十四号公告分别对财政部组织专员办检查的企业、金融机构和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处理结果进行了逐户公告,第三十三号公告对各地方财政部门检查企事业单位、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处理情况进行了逐省公告。此次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各单位执行财税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规范情况,并将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重大决策部署以及严肃财经纪律等作为检查重点。检查发现,仍有部分单位暴露出财税法规政策执行不到位、会计核算不规范等问题,财政部门依法依规依程序下达了责令被检查单位调整会计账务、补缴相关税款、上缴财政资金,并采取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等处理处罚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改进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
为推进税务部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进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不久前发布了《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该办法在《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124号)规定适用的税收协定条款范围基础之上,将适用范围扩大至税收协定的国际运输条款和国际运输协定;取消了国税发[2009]124号对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条款的行政审批;对非居民纳税人申报享受协定待遇时需提供的资料进行了简化等。《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国税发[2009]124号等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