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1年12月,三联集团对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重大资产与债务重组,成为其最大控股股东(直到2007年年底),公司的名称也变更为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重组后的三联商社自2004年利润开始持续下降,2006年仅有116万元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亏损-750万元,而非经常性损益的重要来源则是控股股东三联集团高达900多万元的资金占用费。三联集团正是通过关联采购交易实现资金占用这一主要手段来掏空上市公司三联商社的利益,进而侵害中小股东利益。在其对三联商社控制的七年里,由于关联采购形成的预付账款金额竟高达十几亿元,即使在2006年关联采购交易比例有所下降时,预付账款仍大幅增加。可见,利益掏空行为十分明显。控股股东为何能频频掏空,有何对策?本文拟对此进行分析。
(一)成因分析
1.法律制度对于中小股东保护不利。良好完善的法律制度对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我国现有的《公司法》、《证券法》仍不够完善。《公司法》中对中小股东的权利内容、董事义务规定不全面、缺乏可操作性,对保护中小股东的权利并未发挥实质性作用;《证券法》并未对控股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法律责任进行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存在的疏漏,给...
2001年12月,三联集团对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重大资产与债务重组,成为其最大控股股东(直到2007年年底),公司的名称也变更为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重组后的三联商社自2004年利润开始持续下降,2006年仅有116万元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亏损-750万元,而非经常性损益的重要来源则是控股股东三联集团高达900多万元的资金占用费。三联集团正是通过关联采购交易实现资金占用这一主要手段来掏空上市公司三联商社的利益,进而侵害中小股东利益。在其对三联商社控制的七年里,由于关联采购形成的预付账款金额竟高达十几亿元,即使在2006年关联采购交易比例有所下降时,预付账款仍大幅增加。可见,利益掏空行为十分明显。控股股东为何能频频掏空,有何对策?本文拟对此进行分析。
(一)成因分析
1.法律制度对于中小股东保护不利。良好完善的法律制度对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我国现有的《公司法》、《证券法》仍不够完善。《公司法》中对中小股东的权利内容、董事义务规定不全面、缺乏可操作性,对保护中小股东的权利并未发挥实质性作用;《证券法》并未对控股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法律责任进行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存在的疏漏,给三联集团利益掏空行为留下了空间。
2.低违规成本折射出监管处罚制度的漏洞。虽然我国颁布了一系列文件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进行了规定,但这些文件规定在具体实施与监管上存在不到位之处,外部监督处罚机制在遏制控股股东违规行为方面发挥的作用较弱。当三联集团侵占三联商社巨额资金时,上交所对于三联商社的处罚也仅是对其和在任董事长、董事进行公开谴责,证监会虽也采取相关惩处措施,但惩罚并不严重。
3.集中的股权结构。通过对三联商社的股权结构分析可以发现,虽然三联集团的大股东职工股管理中心的股权结构比较分散,但三联集团对于三联商社的持股比例还是相对集中的,在其对三联商社实施实际控制的几年时间里,平均持股比例达到了44.35%。而正是这种“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为控股股东实施掏空行为提供了便利。
4.高昂的重组成本。通过查看公司披露的重组方案以及重组公告,发现三联集团重组成本涵盖了置入上市公司的资产2.52亿元、向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支付的收购债务3亿元,共计5.52亿元。而三联集团当时只有不到7亿元的注册资本,其所支付的重组成本相当于其注册资本的80%左右。此后三联商社由于亏损停牌,关联交易金额比例过高,丧失了在股票市场上进行再融资的资格。因此在高昂的重组成本以及三联商社不满足再融资条件的情况下,控股股东三联集团选择了掏空上市公司,进而侵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
5.公司治理缺乏效率。通过对三联商社年报中披露的公司治理情况进行分析,发现其有关公司治理方面的制度建设都严格满足《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的要求,即使是存在资金占用情况的关联交易,三联商社从书面协议的签订、独立财务报告的出具、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到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审批及表决均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但是,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对于每年发生的金额巨大的关联交易均未提出异议,并且关联交易中的关联定价均由三联集团完全控制,三联商社的管理层未提出任何意见。
(二)对策建议
1.优化和完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三联商社是一股独大,大股东可以完全主导公司的经营财务决策,从而实现无阻碍的利益输送。所以遏制利益掏空需对于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予以制衡,将一股独大的股权予以分散或者将决议权予以弱化,具体来说,是将前十大股东特别是第二大股东和第三大股东的股权或者决议权提高。
2.加大违纪违法处罚力度。我国资本市场违法违纪中所涉及金额可达千万元甚至上亿元,但性质严重者也仅罚款百万元和终身禁止入市,相比国外刑事处罚甚至当事人倾家荡产的处罚力度来说威慑力度不够,而且因为违法违纪而退市的企业也少之又少,所以加大处罚力度,以高昂的赔偿金和罚金、直接退市作为基本的处罚条款,可以起到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