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3-28 作者:任勇强 王洪波 (作者单位: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北方华锦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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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监事履职监督的现状分析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企业监事会工作办法》的规定,各企业的相同做法是从三个方面规范监事会运作:一是完善机构;二是完善制度;三是制定计划,明确监督重点。此三方面的常规做法,使得监事会在法律框架内正常运行。但是,通过对监事会运行状况的自我监测和评估来看,监事会的监督效力并未完全渗透到企业运营管理的环节当中,往往是监督多服务少,提问多分析少,评价多解决少。职权行使过程中的“三多三少”使监事会监督不可避免地出现“虚化”现象。这其中一个关键原因就是监事会行权者——监事的个体履职行为对于提升监事会整体监督效果的作用力不够,目前监事实现到位、高效履职还存在一定的掣肘问题。
1.工作职能定位调整不及时
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监事会作为公司治理层面的监督力量存在,发挥着外部监督的作用,工作定位是“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工作方向和目的是保证出资人和股东的利益,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这里“不参与不干预”的定位前提是保证监事会监督的独立性、客观性,在监督管理与服务发展之间寻找工作平衡,而非...
一、监事履职监督的现状分析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企业监事会工作办法》的规定,各企业的相同做法是从三个方面规范监事会运作:一是完善机构;二是完善制度;三是制定计划,明确监督重点。此三方面的常规做法,使得监事会在法律框架内正常运行。但是,通过对监事会运行状况的自我监测和评估来看,监事会的监督效力并未完全渗透到企业运营管理的环节当中,往往是监督多服务少,提问多分析少,评价多解决少。职权行使过程中的“三多三少”使监事会监督不可避免地出现“虚化”现象。这其中一个关键原因就是监事会行权者——监事的个体履职行为对于提升监事会整体监督效果的作用力不够,目前监事实现到位、高效履职还存在一定的掣肘问题。
1.工作职能定位调整不及时
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监事会作为公司治理层面的监督力量存在,发挥着外部监督的作用,工作定位是“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工作方向和目的是保证出资人和股东的利益,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这里“不参与不干预”的定位前提是保证监事会监督的独立性、客观性,在监督管理与服务发展之间寻找工作平衡,而非简单的主张各自为政,划界而治。然而,工作实际表明,随着企业的快速发展和经济规模的不断增加,随着企业全面深化改革步伐的推进,随着监督体制的改变和监管课题的不断抛出,部分企业对这一监督定位或跟进不及时或理解有偏差,与企业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相贴合的紧密度不够,存在一定程度和形式的“错位”。主要表现为:独立于企业的运营管理之外就监督论监督,绝对化地执行“不参与不干预”;或者直接进入企业运营管理序列的核心环节,完全抛开监督职责,一味地强调管理经营。监事会制度存在及价值充分体现的前提是,监事会只有植根于企业运营管理中开展监督工作,才能实现正向生长。而达到进入管理起作用和保持监督权威与独立性两者平衡的支点就是要在落实监督责任和“三转”(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要求中体现出“与发展俱进”,要对“监督的再监督”进行深层解读,既避免独立于企业运营管理之外施行监督,又避免沉浸于企业运营管理之中忽视监督;要在监督过程中找准工作切入点,以问题为导向,围绕企业运营管理实施具体深入的专项监督检查,施展出“稳准实”的工作行动,及时弥补“服务”职能缺失,帮助经营班子分析问题,客观地提出管理整改建议。
2.职权和责任的监督边界不清晰
“权力制衡是监督制度的本源”。监事会与董事会、经理层是企业治理结构的核心组成,只有三者协调运转、互相制衡,才能达到健全治理结构的初衷和理想状态,才能落实监事会的法定监督权和功能定位。但是目前,存在不同程度“制衡乏力”问题,监事会与董事会、经理层的运转链轮“咬合”不到位,往往造成自我循环、“空转”,实际运转效能没有得到充分的激发和释放。导致这种“似有实无”、“矛盾纠结”的制衡关系的原因之一就是监事缺乏职位独立性,职权和责任的监督边界模糊,角色轮换不流畅。一方面,由于公司运营管理的现实需要,使得监事的职权扩容,行使监督权的同时分管经营层的具体业务。这样履行权责的出发点是通过对企业经营管理业务的实际融入来剖解企业运营的问题,进而更好地服务于企业的健康发展。但是由于执行标准不一,高度弱化了监督职责,突出强调了管理经营,监事会监事不同程度直接扮演了决策者和经营者的角色。虽然这种权责分配保证了信息共享和有效协调,但由于将权力使用与权力监督集于监事一身,往往“牺牲”和“弱化”了监事会监督的独立性。对于检查和评价重大决策、经营管理、资产状况、财务活动及管理人员经营管理行为等这些监事履职的关键点,有时会避重就轻,失之客观与公正。另一方面,由于对监事履职管理评价在制度性指导上缺失,使得监事对于监督检查和经营管理实际业务缺少科学分配,对工作难以定性定量操作,“取舍”标准不一,无法高效地开展监事会的相关工作,权力监督不可避免地出现“真空”,履职的质量和效果得不到充分验证。此外,专职监事一般情况下由本企业产生,其身份和行政关系都无法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监事选任来源的局限,监事职位独立性缺乏等实际偏差,使得监事会监督处于弱势地位,监督效力有所削弱。
推行监事会、审计、纪检监察大监督体系的根本要求是整合监督资源,发挥内部监督、外部监督、综合监督和专业监督的四个合力作用,目标方向是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监督,使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每一个环节都渗透反映监督行为,体现监督作用和效力。
3.核心要素的效能开发不充足
从监事履职效率和效果角度评测监事会制度的有效性,要通过两个方面来反映:一是监事的素质和能力保证;二是监事的履职表现和实绩。这两者构成了监事履职管理评价的基础性指标和主体性指标,是提升监督效力的核心要素。现实情况是,部分监事会成员的能力资格明显不足,专业素质不到位,其教育背景和知识结构与董事会成员相比有一定的差距,其工作的主动性和创新意识与监事会规范运作的目标要求不匹配。部分监事对工作关联度较高的法律、财务、管理及上市公司运作等知识,对行使监督权的具体程序的熟悉和应用度都有所欠缺,使得监事会行使监督权的能力和效力减弱。
4.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价机制不健全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等为各公司监事会工作提供了制度遵循。但是,这仅是制度设计层面的宏观指导意见,各公司的监事会运作还需要依《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来进行符合企业监控实际的设计和推行。目前,对于大部分企业来说,指向“董监高”的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价机制建设还处于框架雏形期,由于制度惯性和路径依赖,各企业对“董监高”的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价还完全以所归属的各集团公司及国资委在此方面的制度要求为依托,完全采取“拿来主义”,缺乏从本公司的治理结构和监管实际出发进行制度的顶层设计,系统、科学、具体、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尚不健全。而且目前对监事在日常经济运行、公司治理、风险防控等方面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管理,多采取以工作提醒为主的粗放式监督管理,刚性约束不够,具象、细化的履职管理评价细则要求还不完备,缺乏监事履职的痕迹化管理和相关信息的实时反馈渠道,监事履职效力的考证缺少专项制度、专业测评工具和手段的支持。
二、完善监事履职监督的对策
1.优选大监督体系工作模式,形成履职监督的方向保障
推行监事会、审计、纪检监察大监督体系的根本要求是整合监督资源,发挥内部监督、外部监督、综合监督和专业监督的四个合力作用,目标方向是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监督,使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每一个环节都渗透反映监督行为,体现监督作用和效力。要保障履职的效率、品质和效果:一要保持审计监督的独立性及其专业监督、事后监督的特点;二要在保持监事会外部独立监督及以财务监督、合法性监督为主的监督定位基础上,将监事会专项监督检查与纪检业务事项监察的职能融合,建立工作联动,围绕贯彻落实全价值链体系化精益管理战略,抓住企业运营管理的重点和风险防范的薄弱环节,把监督落脚点放在实施效能监察和专项监督检查的具体事项上,使监督真正“入中心进管理”;三要通过用联席会议制度形式,打破监督职能的条块分割,削减沟通成本高、信息不畅、资源浪费等问题缺陷,形成合力监管格局;四要推行“行业监事会”模式,选任专职监事,既深入行业之中,解决监督不深服务不够的问题,又独立于企业之外,保证监督的独立性与权威性,达到监督与服务“双赢”。
2.构建履职2345模型,形成履职监督的专业保障
一支高素质的、强能力表现的监事队伍是实现监事会作为法定监督机构存在意义的保障。为此,笔者主张采用“量身定制”的做法,在完整梳理监事职权和业务事项的基础上,依据监事履职资格能力要求、依据监事会监督服务职能的行使、依据企业运营管理的实际需要,构建监事履职的2345模型,确保监事会监督的专业素质和专业水准得到充分体现。其中,2即两大基础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和较高的业务素质。3即三者角色作用:问题的发现者、问题的提出者、问题的解决者。4即四个到位履职:责任到位、工作到位、监督到位、协调到位。5即五大核心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分析判断能力、沟通协调能力、问题处理能力、学习创新能力。监事履职的范围涵盖了公司制度执行、资产运营、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履职的实务技能涵盖了各类监管信息的汇集、调查、统计、分析、风险预测、披露、报告、建议和评价等各个环节。2345模型的构建将为监事履职行动效率和效果提供专业保障。
3.完善三个机制,形成履职监督的制度保障
笔者认为应从制度层面切入,完善学习培训、沟通交流、监督管理三个方面的机制,形成可循、可考、可评、可用的履职管理评价体系。
首先,学习培训机制。采取两种做法:一是根据既有规定,从监事资格能力的标准化要求出发组织系统的、普惠制学习培训,以专业知识的补充和提升为学习培训重点,通过成果验收(可采用内部研讨、专题汇报等形式),强化监事履职资格要求;二是引入专业培训(测评)机构和人力开发平台,根据对监事阅历视野、教育背景等相关履职要件、履职表现和履职特点的梳理,按“因材分类施教”的原则制定针对性的个体学习和培训计划,通过采取校企联合培训、在职学习、集中培训等多种方式,提升监事的素质和能力。
其次,沟通交流机制。着重从五个方面建立沟通机制。一是加强与股东方面的沟通,了解政策和工作布局,把准监管方向;二是加强与董事会及高管的沟通,通过列席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等形式,了解公司经营情况;三是加强与总会计师的沟通,及时了解重大财务事项的处理;四是加强与上级监督管理部门的沟通,对重大法律、财务事项及时报告,保证监督时效;五是加强与公司内部监督部门的沟通,强化监督资源整合。
最后,监督管理机制。笔者认为应制定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和监事履职监督管理细则,把思想素质、职业素养、履职能力、工作业绩和廉洁从业五个主要评价指标进行分类分级和细目化梳理,采取目标管理法,通过职责描述的形式,提出监事履职的行动详单,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和定期督察。一要进行监督管理内容细化,真正落实监督责任和“三转”要求;二要制定完善以监事行为规范、签订责任书、工作述职、全角度评测、定期督察等为主要内容的专项工作制度,形成对监事监督管理细则的有力佐证和支撑,建立工作闭环;三要构建相关信息、数据的动态传递机制和痕迹化管理机制,实时掌控各监事在经济运行、公司治理、风险防控等企业重大事项上的履职任职情况。
责任编辑 陈利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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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