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0-25 作者:何召滨 方佶偲 李铁 (作者单位:国家核电技术公司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大]
[中]
[小]
摘要:
一、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EVA概念的提出
经济增加值(EVA,Economic value added)是企业可持续的收益水平超过资本成本的盈利能力,即税后净营业利润大于资本成本的净值。尽管业内对EVA理解不完全相同,但基本认同的计算公式为:EVA=税后净营业利润-资本成本=税后净营业利润-调整后资本×平均资本成本率。然而,从企业合并报表角度看,如此计算出来的EVA能否真正反映企业为出资人(本企业股东)创造价值的水平呢?
上述公式计算出的EVA数值既包括企业为母公司股东创造的价值,也包括为少数股东创造的价值,即企业EVA实际由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EVA和归属于少数股东EVA两部分构成。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EVA是企业为本企业出资人创造的“真正的利润”,归属于少数股东EVA是企业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少数股东创造的“真正的利润”。少数股东享有的EVA尽管是EVA组成部分,但并非为本企业出资人创造的价值,只有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EVA才是本企业出资人真正拥有的财富,才能增加母公司股东价值,使其享有所有权和相应的收益权。如果以EVA作为考核指标,经营者可能会通过层层控股或较低的控股比例方式增大少数股东EVA,甚至在极端情况下,管理层为了扩大EVA数值,在所属子企业...
一、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EVA概念的提出
经济增加值(EVA,Economic value added)是企业可持续的收益水平超过资本成本的盈利能力,即税后净营业利润大于资本成本的净值。尽管业内对EVA理解不完全相同,但基本认同的计算公式为:EVA=税后净营业利润-资本成本=税后净营业利润-调整后资本×平均资本成本率。然而,从企业合并报表角度看,如此计算出来的EVA能否真正反映企业为出资人(本企业股东)创造价值的水平呢?
上述公式计算出的EVA数值既包括企业为母公司股东创造的价值,也包括为少数股东创造的价值,即企业EVA实际由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EVA和归属于少数股东EVA两部分构成。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EVA是企业为本企业出资人创造的“真正的利润”,归属于少数股东EVA是企业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少数股东创造的“真正的利润”。少数股东享有的EVA尽管是EVA组成部分,但并非为本企业出资人创造的价值,只有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EVA才是本企业出资人真正拥有的财富,才能增加母公司股东价值,使其享有所有权和相应的收益权。如果以EVA作为考核指标,经营者可能会通过层层控股或较低的控股比例方式增大少数股东EVA,甚至在极端情况下,管理层为了扩大EVA数值,在所属子企业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吸引外部投资者或高于市场的价格进行兼并收购,任意扩大经营规模,导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EVA的降低。因此,选择不同价值考核指标,对经营者业绩衡量、考核激励是不同的,业绩考核结果也相距甚远,笔者认为,在条件成熟、特别是具备简便可行的计算条件下,应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EVA取代EVA作为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二、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EVA的计算公式
EVA本质是反映企业价值创造能力,而持续经营企业创造价值的能力最终要体现在其盈利水平即净利润上,只有净利润才是企业所有者可分配的财富,可享有的投入资本增值额,EVA作为计算数据本身无法进行价值分配。因此EVA与净利润是密切相关的,企业净利润是决定EVA数值的首要因素。假定企业没有利息支出,其EVA实质就是企业净利润扣除权益资金成本;在资金成本一定的前提下,企业净利润金额将直接决定EVA数额。根据会计准则常识,可以合理推断,在企业EVA与净利润确定的前提下,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EVA主要由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决定,归属于少数股东EVA主要由少数股东损益(归属于少数股东的净利润)决定。
因此,在目前财务会计报表体系下,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EVA可以根据企业EVA和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占净利润比例推算而出,其计算公式可以设计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EVA=EVA×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净利润。以某中央发电集团为例,2013年度该集团利润总额208亿元,净利润128亿元,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13亿元,EVA计算为76亿元,因此,该集团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EVA为8亿元(76×13/128)。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EVA与EVA差额较大,由此可见,简单以EVA作为价值创造能力指标易发生业绩考核导向错误,误导出资者判断。
三、EVA计算公式的完善
由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EVA计算公式看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EVA是由EVA、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净利润三者决定的,在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可靠基础上,后两者直接取自合并报表数据,因此,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EVA计算数据质量可靠性关键在于EVA的计算。不同企业管理要求的差异导致EVA计算公式及会计调整事项也不尽相同,笔者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0号)附件1经济增加值考核细则(以下简称国资委EVA考核细则)为例,在解析基础上提出若干改善建议。
(1)EVA计算公式
EVA=税后净营业利润-资本成本=税后净营业利润-调整后资本×平均资本成本率;税后净营业利润=净利润+(利息支出+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1-25%);企业通过变卖主业优质资产等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在税后净营业利润中全额扣除;调整后资本=平均所有者权益+平均负债合计-平均无息流动负债-平均在建工程;中央企业资本成本率原则上定为5.5%。
(2)会计调整项目说明
利息支出是指财务会计报表中“财务费用”项下的“利息支出”;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管理费用”项下的“研究与开发费”和当期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无息流动负债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预收款项”和“其他流动负债”等,对于“专项应付款”和“特种储备基金”,可视同无息流动负债扣除;在建工程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的符合主业规定的“在建工程”。
2.完善国资委EVA考核细则的建议
根据上述国资委EVA考核细则的规定,笔者结合工作实际,现提出修订、完善该考核细则的若干建议,从而促进EVA以及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EVA更公允地反映企业价值创造能力。
(1)会计调整项目的完善
损益类项目调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一次性计入损益的研究开发费用、生产准备费、广告费用、开办费等项目应按照企业实际受益年限摊销,受益年限不能合理确定的按照估算年限摊销。国资委EVA考核细则中将列入“管理费用”项下的“研究与开发费”以及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全额调整,一定程度上鼓励了企业增加研究支出,符合导向性原则,但可能导致虚增EVA。笔者所在企业因为承担国家重大专项科研任务,每年转入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高达10亿元,因该因素计算的EVA是7.5亿元,并非是真实企业价值创造。国资委EVA考核细则中利息支出仅指“财务费用”项下的“利息支出”,很多企业将非资本化利息支出根据会计准则要求计入了“工程施工”、“房地产开发成本”等存货类科目或者“主营业务成本”等会计科目,其对应的有息负债却计算了资金成本,导致虚减EVA,因此笔者建议利息支出应是“全部非资本化的利息支出”。
企业EVA实际由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EVA和归属于少数股东EVA两部分构成,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EVA是企业为本企业出资人创造的“真正的利润”。选择不同价值考核指标,对经营者业绩衡量、考核激励是不同的,业绩考核结果也相距甚远,笔者认为,在条件成熟、特别是具备简便可行的计算条件下,应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EVA取代EVA作为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负债类项目调整:企业所有无息负债均应作为资本调整项,而不能只调整无息流动负债。长期负债中的“递延收益”、“长期应付款”、“专项应付款”、“其他非流动负债”、“递延所得税负债”等科目如是无息负债,应一并调整。“应付票据”的贴现息如果是非资本化利息,该部分“应付票据”则不应作为无息负债处理。
资产类项目调整:“在建工程”、“工程物资”以及未到获利期的“长期投资”、“无形资产”等临时不盈利长期资产均应予以调整,作为占用资本扣除额。
“非经常性收益”调整:国资委EVA考核细则中要求非经常性收益全额调整,但非经常性收益使企业利润增加,其盈利并无实质差别。要公允反映企业长期价值创造能力,可以区分“EVA”及“扣除非经常性收益后的EVA”分别计算。同理,在计算“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EVA”基础上,也可以计算“扣除非经常性收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EVA”。
(2)资本成本率的完善
国资委EVA考核细则中,平均资本成本率=债务资本成本率×债务占总资本比例×(1-所得税税率)+(权益资本成本率×权益占总资本比例)。其中债务资本成本率,是企业当期加权计算的整体债务融资成本率,权益资本成本率可以由资本资产定价模型确定。各企业所处行业不同,规模不同,股东承担的风险不同,期望的资本回报率自然有所区别,因此,各企业债务资本成本率及权益资本成本率应是不同的,将中央企业资本成本率基本定为5.5%,虽然便于比较,但否定了股东对不同企业具有不同期望回报率这一事实,所以不尽合适。
(3)计算公式的简化
如果企业没有“在建工程”等临时不盈利长期资产,或者临时不盈利长期资产平均余额较小,EVA计算公式可以简化为:EVA=净利润-净资产×权益资本成本率。该公式仅考虑权益资本成本,各企业实际债务资本成本率不同,若将债务资金按照一样的资本成本率扣除,而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支,不能公允反映企业真实创造的价值水平。
按照上述建议对EVA考核细则完善后,并在此基础上计算得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EVA,笔者认为能更真实、更公允地反映企业为出资人创造价值的水平。
相关推荐
主办单位:中国财政杂志社
地址:中国北京海淀区万寿路西街甲11号院3号楼 邮编:100036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40014 投诉举报电话:010-88227120
京ICP备19047955号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0967号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署)网出证(京)字第317号
投约稿系统升级改造公告
各位用户:
为带给您更好使用体验,近期我们将对投约稿系统进行整体升级改造,在此期间投约稿系统暂停访问,您可直接投至编辑部如下邮箱。
中国财政:csf187@263.net,联系电话:010-88227058
财务与会计:cwykj187@126.com,联系电话:010-88227071
财务研究:cwyj187@126.com,联系电话:010-88227072
技术服务电话:010-88227120
给您造成的不便敬请谅解。
中国财政杂志社
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