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0-25 作者:谢志华 (作者单位:北京工商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协同创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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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两权分离后,为了明确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确保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最终实现,必须要签订相应的契约,这种契约就是委托受托责任契约。这种契约采取什么样的形式、包含什么样的内容,才能更为有效?
一、契约形式
当出资者将资本投入到公司后,出资者与经营者之间形成了委托受托关系,这种关系必须要以一定的契约形式予以反映。这既使得经营者的受托责任具有法的严肃性,也使得出资者在评价经营者的受托责任时具有了法定的依据。这里的契约包括显性契约与隐性契约、静态契约与动态契约、短期契约与长期契约、一次性契约与重复性契约等。
显性契约是以文字形式规定参与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契约。出资者与经营者必然签订显性契约以确定委托受托责任关系,这种契约包括相关的合同、公司章程、预算等。隐性契约是以习惯、传统或心理等非文字形式约定参与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契约。出资者与经营者之间也存在这种契约形式,如出资者与经营者之间所建立的长久的信赖关系、出资者与经营者在各种非正式组织中所形成的各种联系以及由这种联系所形成的相互之间的心理约定和行为范式。实际上,出资者与经营者之间所签订的显性契约很难囊括相互关系的所...
两权分离后,为了明确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确保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最终实现,必须要签订相应的契约,这种契约就是委托受托责任契约。这种契约采取什么样的形式、包含什么样的内容,才能更为有效?
一、契约形式
当出资者将资本投入到公司后,出资者与经营者之间形成了委托受托关系,这种关系必须要以一定的契约形式予以反映。这既使得经营者的受托责任具有法的严肃性,也使得出资者在评价经营者的受托责任时具有了法定的依据。这里的契约包括显性契约与隐性契约、静态契约与动态契约、短期契约与长期契约、一次性契约与重复性契约等。
显性契约是以文字形式规定参与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契约。出资者与经营者必然签订显性契约以确定委托受托责任关系,这种契约包括相关的合同、公司章程、预算等。隐性契约是以习惯、传统或心理等非文字形式约定参与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契约。出资者与经营者之间也存在这种契约形式,如出资者与经营者之间所建立的长久的信赖关系、出资者与经营者在各种非正式组织中所形成的各种联系以及由这种联系所形成的相互之间的心理约定和行为范式。实际上,出资者与经营者之间所签订的显性契约很难囊括相互关系的所有方面,隐性契约对显性契约所没有涉及的方面具有很重要的补充作用。
静态契约是指出资者与经营者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一旦达成,就在聘期内不再发生改变的契约。这种契约规范的是相对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来说,公司章程中有关出资者和经营者权利义务关系的各项约定就相对具有稳定性。动态契约是指出资者与经营者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要根据环境的变化进行不断调整和改变的契约。显然,这种契约规范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具有长期稳定性:环境变化,权利义务关系变化,从而契约也必须进行调整。经营者经营责任目标的契约就会由于市场条件的变化而不断改变,原因在于经营责任目标不可能一成不变,必须相机调整。
短期契约是指出资者与经营者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只是在一个较短的时间内有效的契约。一旦契约履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如果双方再要发生类似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必须重新签约。如出资者与经营者之间每年都要签订预算责任目标书,一个期间的预算责任目标完成,契约就终止,进入下一个预算责任期再签订新的责任目标书。长期契约是指出资者与经营者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内都有效的契约。这种契约的存在前提是签约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较长时间内不会因为主客观环境的变化而需要调整,最典型的长期契约就是公司章程和较长期的期权契约。
一般来说,对于出资者的所有权和经营者的经营权的边界划分的契约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在签约期内不会发生重大的调整,如公司章程的大多数规定就具有这一特征。这种契约是显性的、静态的、长期的和持续的。而对于出资者与经营者的经营责任的契约,会由于经营环境的变化而变化,更由于经营者每个经营期都必须要履行相应的经营责任,从而使得这种契约必须就每个经营期分别制订,每一期的经营责任指标也必不相同。这种契约是显性的、动态的、短期的和必须持续不断签订的。为了适应这种特点,经营者每一期的经营责任契约就采取了预算的形式。
公司的各种契约也具有层次关系,最高层次的契约是公司设立的契约。尽管公司是以出资者的注资并进行工商登记才设立,这里采用的是显性契约的方式,但一个公司要能够设立并开展经营活动,必须要有政府提供的环境要素、所有者提供的物质要素(或资本要素)、经营者提供的决策要素和员工提供的执行要素的完整结合。依靠这四个主体提供的四种要素搭建公司法人平台,公司法人才能开展经营活动,这是一种典型的隐性契约。
第二个层次的契约是出资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受托责任契约。如果说公司设立和经营的前提条件是四个主体必须提供四种要素而形成的契约,那么出资者提供的物质要素(资本要素)与经营者提供的决策要素所形成的契约是最为关键的契约。理论上,公司制企业是以两权分离为特征的,两权分离就必须要出资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受托责任关系能够被合理有效确定且双方认可,公司才能设立和运行。这种委托受托责任关系是一种显性契约。从一般意义出发,两权分离后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会形成一种长期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所有者的授权以及经营者应承担的基本义务),这既是两权分离的前提,也是所有者进行授权的必需底线,还是经营者接受聘用的必要条件。有关出资者与经营者的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底线条款体现在公司章程中,具有长期稳定性。实际上,由于这种底线条款具有通用性、必要性,在公司法中对此也有明确的规定。在第二层次的契约中,还涉及到经营者(或公司)与员工的聘任契约。任何一个员工与经营者或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也都具有自身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种权利义务是经营者或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底线条款。在欧美国家,这一条款主要体现在有关工会的法律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条款中,我国也大体如此。这些条款当然是显性的,具有长期稳定性。
第三个层次的契约是公司进行经营活动与相关利益关系人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契约。这类契约是以经营活动的开展为前提的,也是基于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而形成的,包括内部契约和外部契约。外部契约是指公司与外部发生交易关系而与相关利益关系人所签订的契约。这些契约大多都具有多次期限性、重复性的特征,这与经营活动必须要持续进行密切相关。内部契约是指公司内部上下各个层级之间以及同一层次的不同部门和环节之间所签订的契约。在经营活动过程中,为了保证经营活动的有序进行,公司在内部既要确定上下层级之间的职责、权限,也要规定同一层级的不同部门和环节之间的职责、权限,并通过流程设计的方式予以明确,这些都在公司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中予以体现,这些内部契约也是显性契约,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长期性。除了正式的组织关系外,公司内部也存在非正式的组织关系,非正式组织关系中的当事人之间也会存在各种各样的关系,这些关系通常都是以隐性契约的方式存在。
就出资者与经营者的委托受托经营责任而言,在出资者聘用每个合适的经营者时,必然要针对每一个经营者签订相应的委托受托经营责任契约,这种契约是针对每个经营者量身定制的,是个性化契约。随着所聘用经营者的改变,契约的内容也会相机调整。一旦出资者聘用经营者后,还必须根据公司的经济社会环境的变化与经营者签订经营责任契约,这种契约的期限通常为一个经营年度。这种年度经营责任契约是显性契约,具有短期性、动态性和重复持续性的特征。在长期的实践中,这种契约的主要实现形式就是年度预算。
就经营者(公司)与员工的委托受托责任契约而言,在经营者聘用每一个员工时,必然要针对每一个员工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这种劳动合同是针对每个员工或者每个岗位量身定制的,也是个性化契约,随着所聘用员工的改变,有关条款也会相机调整。一旦员工被聘用后,还必须根据公司经营活动的需要与员工签订年度责任契约,这种契约的期限也通常为一个经营年度。可见,出资者与经营者、经营者与员工之间所形成的这种经营责任契约具有内在的密切联系,它们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责任体系。经营者与员工签订的年度责任契约也是一种显性的、短期的、可重复持续的契约。
二、契约内容
预算作为出资者与经营者之间所形成的委托受托财务契约,是以财务责任指标作为基础的。财务责任指标的起点就是出资者期望实现的目标利润,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利润,经营者必须进一步确定相应的预算指标体系,包括收入预算、成本预算、费用预算、资本预算等。在此基础上,要形成预计资产负债表、预计损益表和预计现金流量表。有关预算指标体系以及预算的表格体系都已经形成了比较规范的文本,这里不再赘述,只是从出资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受托财务责任的视角进一步研究出资者与经营者、经营者与员工之间的预算契约关系。公司制企业的经营者包括董事会和总经理班子,这样,预算契约关系就存在于出资者与董事会、董事会与总经理班子以及总经理班子与员工之间的关系之中。
(一)出资者与董事会的预算契约关系
公司制企业的出资者就是公司的股东大会,公司的股东大会之所以聘用董事会,就是要求董事会能够实现股东大会所要求的预算目标利润。在这一预算契约关系中,一方面股东大会必须向董事会提出年度目标利润,另一方面董事会必须向股东大会提出能够实现目标利润的路径。股东大会一般是以资本净利润率作为年度目标利润的确定基础。股东大会所确定的最低标准的资本净利润率必须是银行最长期的贷款利率。一旦公司股东大会确定了这一资本净利润率,就可以将其乘上公司的资本金总额,得到年度目标利润总额。也有的是将这一资本净利润率乘上公司的全部所有者权益总额,理由在于所有者权益都被用于公司的经营活动,都应带来利润。当一个公司在行业中的盈利水平处在平均水平之上时,则可根据公司在行业中的排位进一步确定实际所要达到的资本净利润率水平。原则上,为了不降低公司在行业中的竞争力排位,就必须使自身的资本净利润率超过紧随其下的公司的水平。如果公司处在一个垄断型行业,那么资本净利润率水平就必须按照本行业的平均水平予以确定,在此基础上再根据本公司在行业中的竞争力排位相应调高这一平均水平。既然资本净利润率是最低标准,董事会就必须确保该目标利润的实现。如果预算执行者不能完成,就必须被解聘,这样预算才能真正发挥作用。在预算作为最低标准被确定后,为了激励预算执行者能够超越预算,主要采用累进分配的激励制度予以推进。
在股东大会以资本净利润率为基础确定了目标利润后,股东大会必须根据目标利润的要求制定预算体系。这一体系的作用就是要回答公司依靠做哪些事来实现股东大会的目标利润,一般将这种预算称之为“基于事”的预算。董事会要获得股东大会的聘用,前提就是要能够实现股东大会所提出的目标利润,为此,公司必须要确定通过开展哪些经营业务活动才能实现这一目标利润,两者之间形成了一种完全的契约耦合关系。为了确定“基于事”的预算体系,在公司的董事会下一般会设立预算委员会,通过预算委员会拟定“基于事”的预算体系,呈报董事会同意后报股东大会批准。“基于事”的预算体系的内容包括:以预期资本净利润率(每股净收益)为基础确定目标利润;以预算目标利润为起点确定销售预算(或者经营预算),销售预算确定了公司各种业务在未来所预期的相应收入;以销售预算(或者经营预算)为基础制订成本费用预算;以销售和成本费用预算为基础确定投资预算(或者资本预算)以及由于新增投资而形成的筹资预算;以寻求现金收支平衡为基础制定筹资预算和现金流量预算;在现金流量预算(也就是预计现金流量表)的基础上编制预计资产负债表。
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预算契约是以“基于事”为内容的,涉及到预算年度的所有重大的业务事项及其由业务事项为基础所形成的财务事项,都必须在预算契约中列示,其中,按照出资者与董事会的分权,有些事项是必须要由股东大会批准,有些事项必须经董事会批准,另一些事项则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批。从这一点出发,“基于事”的预算契约能够很好地界定三者的权力并实现三者权力的有机结合。
(二)董事会与总经理办公会的契约关系
董事会与总经理班子的契约是以“基于人”为主体的,每个责任主体都要履行预算责任指标的特定方面,所有责任主体所要履行的预算责任就是“基于事”的预算的全部内容,实现了人和事的有效结合。不仅如此,通过“基于人”的预算,就能够把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班子以及预算责任主体之间的委托受托关系有效地连接起来,形成完整的委托受托契约体系,这不仅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内在的委托受托关系的表现形式,也是公司治理中的内在的委托受托责任关系的实现形式。出资者财务正是通过这一形式把出资者的财务目标以授托责任的方式在公司从上至下贯穿到底。
由于公司分为从事资本经营的公司和从事资产经营的公司,预算契约的内容就会存在明显的差异。从事资本经营的公司的预算也包括收入、成本和费用预算,公司的收益不仅包括利润,也包括资本利得,而形成利润的收入还包括授托进行投资的手续费收入,成本费用也都主要来自于进行投资、监管以及收购兼并等业务方面。而从事资产经营的公司其收入来自于产品和服务的收入,而成本和费用则是由于提供产品和服务所形成的,公司的收益主要是利润。实际上,两种公司预算内容的差别在两类公司的会计报表中就能得到充分的体现。在出资者财务中,必须要以此为基础,分别确定相应的预算内容,从而形成各具特色的预算契约。
另外,对国家持股的企业而言,由于其可以分为政策性垄断型企业、政策性混合型企业和商业性经营型企业,出资者对这些公司所确定的委托受托契约的内容必然存在明显的差异。一般来说,对于政策性垄断型企业,其生产经营指标都由国家下达,相应的产品价格也由国家规定,这里并不存在预算的必要,而是计划的强制。所以,这类企业主要是在国家已经下达的生产经营指标和设定的销售价格的前提下研究如何降低成本费用,成本费用预算就成为了出资者对经营者的最主要的预算契约。对于政策性混合型企业而言,也有两种情况:一是如果政策是直接提供给企业的用户,而企业按照市场化方式经营,那么,这样的企业就完全按照上述方式和内容建立预算体系。二是如果政策是直接提供给企业,也有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由政府直接对企业提供政策性补贴,这类企业的预算就应该把政府的政策性补贴直接纳入预算体系之中,形成较为完整的预算契约。第二种情形是政府或者相关主体直接以特殊项目的形式对企业提供政策支持,则要编制特殊项目预算,单独立项、单独预算,形成特殊项目预算契约,在此基础上再将这些项目预算纳入整个企业的预算体系之中。对于商业性竞争型企业,出资者与经营者之间所形成的委托受托契约就是上面所说的预算体系。
出资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受托契约有多种形式,内容也各不相同。但就出资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受托财务责任关系而言,预算是一种最全面、最有效的约定双方财务权利义务关系的契约。
(本文受到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国家治理视角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研究”〈14ZDA027〉、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国有资本授权关系及实现模式研究”〈14AJY005〉、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北京市国有企业预算管理体系完善对策及实施〈PXM2013-014213-000099〉、北京市教委创新团队项目“投资者保护的会计实现机制及其效果研究”〈IDHT20140503〉、北京工商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协同创新中心项目〈GZ20130801〉、科研基地建设-科技创新平台-现代商科特色项目〈PXM2015-014213-000063〉和财政部会计名家培养工程支持项目〈财会[2014]25号〉的支持)
责任编辑 李斐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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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