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财政部、证监会、国资委对部分企业的审计师定期轮换有明确要求。如2010年财政部发布的《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试行)》提出双重轮换制,要求国有金融企业必须每3年通过招标等方式重新选择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连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签字注册会计师连续承担同一金融企业审计业务不超过5年。2012年财政部、国资委发布的《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承担同一家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应不超过5年;特殊情况下连续审计年限超过5年的,应当自第6年起更换审计项目合伙人和签字注册会计师。然而在实践中,审计师的定期轮换制度存在一些问题,笔者认为,韩国的“强制轮换制+指定审计师”制度值得我们借鉴。
(一)定期轮换制存在的问题
第一,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因轮换利益受损。轮换对事务所的压力很大,会带来重大客户流失的风险,此前在客户方面的投资将不能通过继续长期合作带来后期回报,成为沉没成本。而为了争取新客户,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不把投标价格填低一点。更让人担忧的是,许多企业甚至是事务所本身都认为低价是获得客户的首要条件,并不看重事务...
我国财政部、证监会、国资委对部分企业的审计师定期轮换有明确要求。如2010年财政部发布的《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试行)》提出双重轮换制,要求国有金融企业必须每3年通过招标等方式重新选择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连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签字注册会计师连续承担同一金融企业审计业务不超过5年。2012年财政部、国资委发布的《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承担同一家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应不超过5年;特殊情况下连续审计年限超过5年的,应当自第6年起更换审计项目合伙人和签字注册会计师。然而在实践中,审计师的定期轮换制度存在一些问题,笔者认为,韩国的“强制轮换制+指定审计师”制度值得我们借鉴。
(一)定期轮换制存在的问题
第一,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因轮换利益受损。轮换对事务所的压力很大,会带来重大客户流失的风险,此前在客户方面的投资将不能通过继续长期合作带来后期回报,成为沉没成本。而为了争取新客户,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不把投标价格填低一点。更让人担忧的是,许多企业甚至是事务所本身都认为低价是获得客户的首要条件,并不看重事务所付出的努力,甚至认为审计费用是企业额外的支出。而在审计费上打折扣,那就可能对审计质量造成损害。审计师轮岗带来的另一大影响是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洗牌,比如暂时失去了大型国有银行的客户,多了石油行业的客户。对于这样的大企业,事务所为其配备的团队往往多达一两百人,这些员工的专业方向和职业规划都会受到影响。
第二,中小型事务所无法从轮换中受益。招投标规则的设定,本来就在向规模大、声誉好、经验丰富的审计师倾斜,大型事务所具有规模方面的天然优势,特别是在竞争大客户时,更易于得到国际投资者和监管层的认可,而中小事务所很难从中受益。
第三,上市公司管理层和投资者对轮换多持抵触态度。轮换过程中,被审计单位与新审计师需要重新磨合,两者间需要重新认识和建立信任,审计流程也可能会发生变化,被审计单位管理层进行配合及沟通的工作量因此将增大。而从投资者角度来看,其最为关心的审计质量则有下降的风险。由于轮岗间断了审计师经验的延续,再加上对客户的熟悉度下降,初次审计有失败的风险,难免会影响审计质量,进而影响到投资者的正确决策。轮换也给被审计单位留下借口,如借机更换坚持原则的审计师,寻找愿意提供配合的审计师等。
(二)聘任模式的借鉴
会计师事务所定期强制轮换在国内外实践中均有争议。笔者认为,韩国的“强制轮换制+指定审计师”制度,既旨在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又针对异常情况进行监控,有助于保证和提高审计质量,是有益的经验。
1980年,韩国审计师聘任制度从强制安排制转为自主聘任制。从1990年开始,韩国对一些违背相关规定的企业及被判断需要关注的企业,实施“审计师指定制度”(《外部审计法》第4条第3款),由证券期货委员会出面聘任外部审计师。1997年韩国政府对上市公司实行以3年为任期的“审计师维持制度”(定期聘任制或续聘制)。2003年韩国修改《外部审计法》,对会计事务所规定了最长的连续任期,即最长聘任期为6年,6年以后必须变更会计事务所,从2006年开始实行。为了约束定期轮换可能的缺陷和隐患,韩国又以例外管理方式嵌入了“审计师指定”制度。“审计师指定”的对象企业为:规定的时间内未聘任审计师的企业;审计师聘任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企业及恶意变更审计师的企业;证券期货委员会“监理”检查的企业,包括一般监理(以随机抽出的企业为对象每年两次进行)、特别监理(以有粉饰会计消息的企业及申请法定管理的企业为对象)和随时监理(以准备上市的企业为对象);所有权与经营权未分离的企业;被指定为“证券交易市场的管理项目”的企业(由于停止营业等重大事项的发生,被证券交易所判断为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时,为了保护投资者而提供给投资者参考,对这些企业指定为“管理项目”);被指定为“KOSDAK证券交易市场管理项目”或“投资有意项目”的企业;下一年度将上市的企业;申请“审计师指定”的企业,及其他法律(“相互储蓄银行法”等)规定为“审计师指定”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