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传统的公房建设模式已经退出了历史舞台,新建住宅的商品化已经成为我国城市居民房屋建设的主流。但受历史条件的影响,我国新建居民小区供电设施产权界定模糊,后续维护管理责任不清。本文结合实际情况,分析了我国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电力设施产权归属的实际情况,并在此基础上明确了小区电力设施归属权及财税处理方法。
一、模式分析
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是指高压配电线路下线点至用户表箱,所有的供电配套设施及安装工程,包括变电站10千伏高压出线间隔(或高压电缆分支箱)、高压进线、高压开关柜、变压器、400伏低压开关柜、低压线路、低压分支箱、户表箱、计量表等。目前。我国小区电力设施建设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
1.开发商自行建设,小区供电设施建设竣工后,由当地供电公司进行质量验收。如验收合格,房产开发企业取得全体业主同意后,将该笔设施无偿移交当地供电公司,由当地供电公司负责小区电力设施后续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并且直接抄表到户。这样做的法律依据是建设部转发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对新建居民住宅供电设施收费及管理的意见》(建计[1998]123号)规定:在新建住宅区域内,由新建住宅单位投资建设的室外配...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传统的公房建设模式已经退出了历史舞台,新建住宅的商品化已经成为我国城市居民房屋建设的主流。但受历史条件的影响,我国新建居民小区供电设施产权界定模糊,后续维护管理责任不清。本文结合实际情况,分析了我国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电力设施产权归属的实际情况,并在此基础上明确了小区电力设施归属权及财税处理方法。
一、模式分析
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是指高压配电线路下线点至用户表箱,所有的供电配套设施及安装工程,包括变电站10千伏高压出线间隔(或高压电缆分支箱)、高压进线、高压开关柜、变压器、400伏低压开关柜、低压线路、低压分支箱、户表箱、计量表等。目前。我国小区电力设施建设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
1.开发商自行建设,小区供电设施建设竣工后,由当地供电公司进行质量验收。如验收合格,房产开发企业取得全体业主同意后,将该笔设施无偿移交当地供电公司,由当地供电公司负责小区电力设施后续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并且直接抄表到户。这样做的法律依据是建设部转发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对新建居民住宅供电设施收费及管理的意见》(建计[1998]123号)规定:在新建住宅区域内,由新建住宅单位投资建设的室外配电设施,其投资又摊入建房成本的,室外配电设施产权属于居民共有,为确保居民供电安全,产权应无偿移交供电企业运行管理。
2.由供电公司向房产开发企业收取电力设施配套费,由供电公司代为工程招标,由中标的电力施工公司建设电力设施。设施建设完毕后,该电力设施直接归供电公司所有,由供电公司负责该施设的维护,并且抄表到户。这种做法目前没有国家统一的法律依据,只能是依据各地方政府的规范文件执行,如辽宁省《关于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9]3号)规定,供电工程建设费由省电力公司统一收取、合理安排、集中使用、专款专用。
3.还有一种模式是按“谁投资,谁所有,谁管理”的原则,由开发商自行根据供电方案自行建设,无需通过供电部门验收。但这种做法存在一些问题:电力设施往往因产权的交叉分段过于专业,供电公司与物业公司的责任分界比较模糊;十几年电力设施使用寿命到期后,更新改造的资金谁来负责等。
本文主要对前两种模式中供电公司无偿接收新建小区电力资产和收取供电配套费的财务处理进行探析。
二、供电公司对小区配套费的会计处理方法
《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公有。由此可见,小区配电设施属于全体业主公有,小区建设单位或物业公司经全体业主同意后,按建计[1998]123号文规定,将户外配电设施无偿移交给供电公司管理,或从购房款中直接拿出供电设施配套费,由供电公司来进行电力设施建设,产权归供电公司所有,由供电公司负责后期维护,解决了因产权问题,小区电力设施后续维护无人过问的问题,明确归属了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笔者认为该行为的法律性质如下:小区电力设施原产权归属于小区全体居民,但为了日后维护和更新改造的需要,房产开发公司取得居民同意后,代为将该资产无偿捐赠给供电企业,供电企业获得了小区电力资产的所有权,对价是承担了日后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对于供电公司来说,由于承担了维修和日后更新改造的责任,应将其确认为或有负债。《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其结果须由某些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的不确定事项。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很可参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供电公司承担了小区电力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的义务,日后企业会为此付出经济利益的流出,但小区设备的损毁是不确定的,企业日后为此付出多少经济利益也是不确定的,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准确的计量,所以笔者认为,供电公司应该将其确认为或有事项,但不应该将其确认为预计负债,在报表附注上应对此作出披露,但无需作进一步会计处理。
供电公司在接受用户资产的这个时点,是没有付出对价的,该笔资产是无偿取得的,供电企业应将该笔资产作为“捐赠收入”来处理,在会计处理上,贷方应纳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如接受的是已经成型的固定资产,借方应纳入“固定资产”科目,如接受的是现金形式的电力配套费,则应纳入“银行存款”科目,等电力设施建设完毕后再转入“固定资产”科目。
新建小区电力设施投入运行后,因为其在法律上已经是供电企业固定资产的一部分,供电企业对小区居民收取的电费也构成了企业的收入。根据配比原则,供电公司对该项资产提取的折旧费纳入企业的生产成本。
三、供电企业接受小区配套费或电力设施相关税务处理
1.关于流转税的税务处理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如供电企业接受的是小区电力资产实物,由于该资产是无偿取得的,不属于营业税的计税范畴,应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确认为捐赠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无需缴纳营业税;如供电企业是以现金形式接受的“电力配套设施费”,后通过基本建设将其转化为电力设施。虽然在此过程中也发生了劳务,但此种劳务不是以销售为目的,主要是为了形成电力资产,而且最终形成的资产并没有参与商品流转,产权属于供电公司,不构成销售,所以也应将其视为捐赠,不缴纳营业税。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对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费做出专项规定,但对供电部门在上世纪90年代收取的供电贴费有单独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工程贴费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102号)规定,供电工程贴费是指在用户申请用电或增加用电容量时,供电企业向用户收取的用于建设110千伏及以下各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建设和改造等费用的总称,包括供电和配电贴费两部分。供电工程贴费不属于增值税销售货物和收取价外费用的范围,不应当征收增值税,也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收入,不应当征收营业税。笔者认为,供电配套工程费与供电工程贴费的性质基本相同,都是供电公司向用户收取的电力设施建设费用,应比照上述规定作税务处理。
2.关于所得税的税务处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接受用户资产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5号)规定:对国家电网公司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企业接收用户资产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入库,直接转增国家资本金;有关电网企业对接收的用户资产,可按接收价值计提折旧,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得知,国家电网公司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企业,对于无偿接收的小区供电设施,可以提取折旧并将其在税前扣除。而接收的小区电力设施应交的企业所得税不缴纳国库,而是作为国家投资增加所有者权益。不属于上述两家央企范围内的地方供电公司则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这是国家对小区电力设施后续维护的一种补偿性措施,避免了有的供电企业由于不愿为无偿接收的电力资产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拒绝接收新建小区电力设施。
有些地区在小区电力设施资产移交时,移交协议上没有指明移交的性质及双方的权利义务,或房产开发公司没有取得业主同意,直接与供电公司签订移交协议。这些事项造成了小区电力设施产权不清,供电部门无法按上述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只能列支“其他应付款”处理,长期在企业账上挂账。对于这种情况,笔者建议,双方应重新签订协议,确认权利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