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国家税务总局于2014年10月11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以下简称57号文),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如果超过规定的起征点,无论超过的金额是多少,都将全额征收增值税或者营业税。
57号文的税收优惠设计本质上是为了支持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但笔者认为,其存在不尽合理的地方,主要是优惠政策考量的期限太短,无法真实、全面地惠及小微企业,因为并非所有小微企业各纳税期限的收入都能均衡,现实中小微企业普遍存在着平时各纳税期间的收入都很低、偶然发生一些重大业务的情况(如某些经销名贵玉器的企业可能存在“平时不开张,开张吃一年”的情况),由此便导致小微企业平常各纳税期间因达不到免征额而无法充分享受免税优惠,业务发生当期的收入又因超过起征点而不能享受免税的优惠。但实际上如果按照较长时期的平均...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国家税务总局于2014年10月11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以下简称57号文),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如果超过规定的起征点,无论超过的金额是多少,都将全额征收增值税或者营业税。
57号文的税收优惠设计本质上是为了支持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但笔者认为,其存在不尽合理的地方,主要是优惠政策考量的期限太短,无法真实、全面地惠及小微企业,因为并非所有小微企业各纳税期限的收入都能均衡,现实中小微企业普遍存在着平时各纳税期间的收入都很低、偶然发生一些重大业务的情况(如某些经销名贵玉器的企业可能存在“平时不开张,开张吃一年”的情况),由此便导致小微企业平常各纳税期间因达不到免征额而无法充分享受免税优惠,业务发生当期的收入又因超过起征点而不能享受免税的优惠。但实际上如果按照较长时期的平均收入来看,企业各纳税期间的收入都能低于起征点。因此,发生重大业务时收入的归属期间问题成为能否享受免税优惠的关键因素。
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如果小微企业偶然发生重大业务,在当期收入超过起征点的情况下,企业应当通过在以后期间分摊这些偶然性重大业务收入,尽量确保各纳税期间的收入不超过规定的起征点,享受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的优惠。
依据现行增值税条例及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事增值税和营业税相关业务的小微企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并且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也就是说,通过签订书面收款或付款合同,可以实现将有关业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后移的目的。
因此,笔者建议,小微企业应该通过预测将来业务的收入水平,在确保以后每个纳税期间的业务收入不超过起征点的情况下,通过签订收款或付款的书面合同,约定将当期应收账款分解到以后若干个月份之中收取,这样就可以将该业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延迟到以后若干个月份,从而最大限度地享受免征增值税或者营业税。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先开具销售发票,那么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是开具发票的当天,因此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和收款金额分别开具发票。
这种筹划方法,实质是通过书面签订分期收款或者是付款合同、延期收取销售款或营业款的方法,推迟偶发重大业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利于将偶然性重大业务收入在以后期间进行均摊,从而避免当期销售额或营业额超过规定的起征点而无法享受免税优惠。但相对于直接收款方式来说,分期收取应收账款可能会增加未来无法安全收回款项的风险。因此,企业应该评估风险、权衡利弊,对于不急需资金用于周转、并且对未来应收款项有把握安全收回的企业,可以采用该筹划方法;而对于急需资金用于周转、或者是对将来应收款没有把握安全收回的企业,还是应当在业务发生时就及时收取全部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