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0-25 作者:朱长胜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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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盈利补偿属于对赌的一种。对赌的内容可以分为财务绩效、非财务绩效、赎回补偿、企业行为、股票发行和管理层去向等六个方面,其中财务绩效又可以进一步细分为盈利指标、销售指标、每股净收益指标等。当重组各方以标的企业的盈利水平作为对赌标的而引发的补偿,就是盈利补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年证监会令第109号)规定:“交易对方应当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从而盈利补偿具有了合法地位,亟需业界探讨和统一其财税处理。
一、盈利补偿的交易性质
在企业重组过程中,重组各方首先需要解决的是确定标的企业资产/股权的价值,拟定交易对价。然而,企业资产/股权的价值充满不确定性,目前尚无很好的技术方法加以精准计算。为了降低交易风险,重组各方改变了传统的一次性交易定价方式,转而采取一种分期多步的价格调整机制:重组各方先根据标的企业资产/股权的估值达成初始交易对价;为了保证受让方的经济利益,各方再根据评估报告中标的资产/股权的盈利预测水平签订盈利补偿协议,规定在既定期限内如果标的资产/股权达不到盈利预测水平,转让方对受让方进行相应的价格补偿。关于盈利...
盈利补偿属于对赌的一种。对赌的内容可以分为财务绩效、非财务绩效、赎回补偿、企业行为、股票发行和管理层去向等六个方面,其中财务绩效又可以进一步细分为盈利指标、销售指标、每股净收益指标等。当重组各方以标的企业的盈利水平作为对赌标的而引发的补偿,就是盈利补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年证监会令第109号)规定:“交易对方应当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从而盈利补偿具有了合法地位,亟需业界探讨和统一其财税处理。
一、盈利补偿的交易性质
在企业重组过程中,重组各方首先需要解决的是确定标的企业资产/股权的价值,拟定交易对价。然而,企业资产/股权的价值充满不确定性,目前尚无很好的技术方法加以精准计算。为了降低交易风险,重组各方改变了传统的一次性交易定价方式,转而采取一种分期多步的价格调整机制:重组各方先根据标的企业资产/股权的估值达成初始交易对价;为了保证受让方的经济利益,各方再根据评估报告中标的资产/股权的盈利预测水平签订盈利补偿协议,规定在既定期限内如果标的资产/股权达不到盈利预测水平,转让方对受让方进行相应的价格补偿。关于盈利补偿的交易性质目前有以下几种观点:
1.捐赠说。该种观点认为盈利补偿属于支付方对接收方的捐赠。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忽略了企业作为理性经济人的本质,也割裂了盈利补偿和企业重组之间的关系,遮掩了企业重组的整体真实经济结果。
2.违约金说。该种观点认为盈利补偿属于违约金,盈利补偿支付方和接收方均应计入当期损益。笔者认为,从表面看,盈利补偿是因为未达到盈利补偿协议所约定的盈利预测水平而支付的,具有违约性质,但实际该理由不成立。“违约事实”并不是由盈利补偿支付方或接收方任何一方因作为或不作为等主观原因导致的,而是主要取决于被收购资产/股权的经营环境和盈利能力。既然当事各方不存在过错,盈利补偿自然地也就不属于具有惩罚性质的违约金,而应是一种价款调整行为。
3.保证合同说。该种观点认为盈利补偿实为盈利补偿支付方对接收方提供的一种盈利保证,法律上应视为担保条款。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抓住了盈利补偿的交易性质,但将盈利补偿归为保证行为并不合适。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的相关规定,保证人是独立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外的第三方。
4.出资不足说。该种观点认为盈利补偿主要是为了保全融资方(股权受让方)的经营资本。笔者认为,这种观点过于狭隘,因为盈利补偿支付方和接收方之间未必是投资与被投资的关系。
6.资产减值说。该种观点认为标的企业没有达到盈利预测水平,对于购买方(盈利补偿接收方)而言发生了资产减值。但这种观点没有解释为什么转让方(盈利补偿支付方)为此需要支付盈利补偿,也没有对盈利补偿的交易性质作明确说明。
7.合同价款调整说。该种观点认为盈利补偿是对合同中初始对价的调整,两者具有内在的关联性,并共同构成企业重组的最终交易对价。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契合盈利补偿的产生背景和原因,能够准确、恰当地体现盈利补偿的经济实质。
《企业会计准则》也将初始对价和盈利补偿视为是重组业务的一揽子交易,有力支持了合同价款调整说。《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的各项交易的条款、条件以及经济影响符合下列一种或多种情况,通常表明应将多次交易事项作为一揽子交易进行会计处理:这些交易是同时或者在考虑了彼此影响的情况下订立的;这些交易整体才能达成一项完整的商业结果;一项交易的发生取决于其他至少一项交易的发生;一项交易单独考虑时是不经济的,但是和其他交易一并考虑时是经济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每一单项交易成本之和。
根据盈利补偿的交易性质,笔者认为,盈利补偿是重组各方在标的资产/股权价值不确定性情形下,通过设定利润、市盈率等财务指标,在后续一定期限(一般为三年)内根据指标达成情况调整初始对价的行为。盈利补偿赋予重组对价极大的弹性,能够有效降低重组各方的交易风险,重组各方围绕盈利补偿所签订的契约,就是盈利补偿协议。盈利补偿协议可以在重组合同中约定,也可以作为重组的附合同另行制定。盈利补偿的形式可以是现金、实物,也可以是股份。
二、盈利补偿的财税处理
(一)案例概况
2012年9月,瑞康公司向大恒中国发行A股股票,收购其持有的大恒南京50%的股权。资产评估报告显示,大恒南京在评估基准日的50%股权(净资产)账面价值为24亿元,评估值为30亿元,评估增值25%。瑞康公司向大恒中国支付30亿元现金作为购买上述资产的对价。
根据资产评估报告,大恒南京2013年、2014年50%股权对应的净利润预测数分别为4亿元和5亿元。大恒中国在《盈利补偿协议》中承诺,如果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的盈利补偿期内,大恒南京50%股权的实际盈利数如低于盈利预测数,大恒中国将按照差额向瑞康公司支付等额现金以作为补偿。
2014年3月,由于大恒南京2013年实现净利润6亿元,也即50%股权实现净利润3亿元,低于盈利预测水平1亿元,大恒中国遂向瑞康公司支付1亿元现金。
(二)重组各方的会计处理
如前所述,盈利补偿是对初始对价的后续调整。因此,瑞康公司收到大恒中国补偿的1亿元现金,相当于大恒中国和瑞康公司一致认为大恒南京50%股权的初始对价偏高,大恒中国相应减少股权转让所得,瑞康公司相应冲减重组时支付的对价。
1.大恒中国直接调减对瑞康公司的投资成本,同时冲减因转让大恒南京所确认的投资收益,会计分录为(单位:亿元,下同):
借:投资收益 1
贷:银行存款 1
2.瑞康公司收到1亿元现金,视同当时仅支付29亿元,并相应调减净资产金额。瑞康公司回购股份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1
贷:长期股权投资——大恒南京(投资成本) 1
盈利补偿未来是否发生以及补偿金额大小事先不能可靠预测,属于会计估计事项。《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九条规定,企业对会计估计变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因此,涉及盈利补偿的重组各方(大恒中国和瑞康公司)应当将收到或支付的盈利补偿直接计入收到或支付当期的财务报表。
(三)重组各方的税务处理和涉税风险
如果税法认可有关盈利补偿的交易性质和会计处理,大恒中国应冲回投资收益1亿元,在税收上可以申请退回以前年度多确认投资收益而缴纳的企业所得税2500万元(1亿元×25%),瑞康公司应调减持有大恒南京50%股权的投资计税基础1亿元。但是,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缺乏关于盈利补偿的明确规定,故使得重组企业的税务处理模糊难断,存在涉税风险隐患。
2.瑞康公司存在提前征税的风险。按照理论所述,瑞康公司收到盈利补偿不应计入当期损益,而应调减持有大恒南京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在未来转让时一并纳税。但由于盈利补偿作为新生事物,其交易性质还没被税务机关普遍认识和接受,税务机关可能要求瑞康公司将盈利补偿计入当期损益而纳税。
3.重组各方存在重复征税的风险。如果税务机关不认为盈利补偿是对初始对价的调整,这会导致一方面大恒中国支付的盈利补偿不能税前扣除,另一方面瑞康公司收到的盈利补偿会被视为一项收入而纳税,从而提高了重组的整体税负。
三、相关建议
盈利补偿作为一种新型的重组对价支付方式,较好地解决了企业重组中标的资产/股权价值确定困难的问题,有效降低了重组各方的交易风险,因而日益被广泛采用。笔者建议:
1.应通过立法形式尽快出台有关盈利补偿的财税规定,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降低税收遵从成本。目前,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对盈利补偿的税收处理已经作出了先行先试,正式发文明确盈利补偿是对初始对价的调整,认可重组各方按照对价调整进行会计处理。
2.企业应完善会计信息披露,加强与税务机关沟通协调。在当前盈利补偿相关规定尚未明确的情况下,企业执行盈利补偿协议应当特别重视税务风险防范。一方面,企业应当规范和完善会计信息披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相关规定,盈利补偿对于支付方而言属于具有潜在义务的或有负债,只有在实际支付时才予以确认,但支付方在签订《盈利补偿协议》时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盈利补偿协议有关的下列信息:(1)盈利补偿协议的种类及其形成原因。(2)经济利益流出不确定性的说明。(3)盈利补偿协议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以及导致补偿的可能性;无法预计的,应当说明原因。另一方面,重组各方应当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清晰说明重组方案中盈利补偿的交易性质、形式和合理商业目的以及支付盈利补偿对税款计算的影响等关键内容,争取获得税务机关的认可和支持。
责任编辑 武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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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