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3年1月,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上市公司在确定可供分配利润时应当以母公司报表为基础,但在计算涉及的分红比例时应当以合并报表为基础。目前利润分配基础的选择问题日益引起相关部门及利益相关者的关注。与一般的企业组织不同,企业集团面临着两份财务报表——母公司个别报表与合并报表,到底依据哪张财务报表作为母公司利润分配的基础就成为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一、制度规定存在的分歧
利润分配作为重要的会计行为,需要遵从法律规定。而利润分配基础到底是合并报表还是个别报表,制度上也存在着分歧。
首先,从国际上看,以实行单一披露制(只提供合并报表)为代表的美国,由于不用披露个别报表,其利润分配基础的选择就是合并报表;国际会计准则规定,除满足特定豁免条件外,母公司应编制和披露合并报表,但没有强制规定哪些主体应当编制供公开使用的单独财务报表,可见在国际会计准则中未对利润分配基础做出规定,换言之其选择权归属于每个国家;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和证监会的信息披露要求,作为母公司的上市公司必须同时提供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这种双重披露制使得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基础出现了选择问题。
其次...
2013年1月,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上市公司在确定可供分配利润时应当以母公司报表为基础,但在计算涉及的分红比例时应当以合并报表为基础。目前利润分配基础的选择问题日益引起相关部门及利益相关者的关注。与一般的企业组织不同,企业集团面临着两份财务报表——母公司个别报表与合并报表,到底依据哪张财务报表作为母公司利润分配的基础就成为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一、制度规定存在的分歧
利润分配作为重要的会计行为,需要遵从法律规定。而利润分配基础到底是合并报表还是个别报表,制度上也存在着分歧。
首先,从国际上看,以实行单一披露制(只提供合并报表)为代表的美国,由于不用披露个别报表,其利润分配基础的选择就是合并报表;国际会计准则规定,除满足特定豁免条件外,母公司应编制和披露合并报表,但没有强制规定哪些主体应当编制供公开使用的单独财务报表,可见在国际会计准则中未对利润分配基础做出规定,换言之其选择权归属于每个国家;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和证监会的信息披露要求,作为母公司的上市公司必须同时提供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这种双重披露制使得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基础出现了选择问题。
其次,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利润分配基础的规定存在矛盾。对所有企业都具有法律效应的《公司法》及财政部相关文件认为应以个别报表作为利润分配的基础;仅对国有集团具有控制、管理和监督的国资委认为应以合并报表作为利润分配的基础;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则认为利润分配基础应以个别报表,但是在涉及分红比例时应以合并报表为基础。这些不统一规定使得企业在进行利润分配时产生困惑,不同企业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存在选择性,并有可能造成对企业长远发展的不利影响。
二、来自上市公司的数据分析
2013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已对利润分配基础做出明确规定,即以母公司个别报表作为利润分配基础。因此笔者以深市A股主板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考察其利润分配基础的选择情况。根据2012年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企业现金分红的政策制定及执行情况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其中“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信息主要在公司年度报告以及相关股东大会决议中披露。
表1比较了2013年深市上市公司是以合并报表还是以个别报表为利润分配基础的基本情况。可以看出,目前运用个别报表为利润分配基础的上市公司居多,占72.8%;选择以合并报表作为利润分配基础的上市公司相对较少,占27.2%;以合并报表还是个别报表孰低为利润分配基础的上市公司占66%(52.8%+12%+1.2%),这符合会计稳健性原则。
从数据分析可以看出,除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对沪市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基础做了明确规定外,深市主板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基础存在较大的不一致性。利润分配作为一项重要的经济行为,有必要制定统一的利润分配基础。

三、利润分配报表选择的进一步分析
无论以个别报表还是以合并报表为利润分配基础都各存利弊。笔者认为,利润分配基础首先应遵从会计的理论框架,再对其可能导致的弊端寻找对策方案。
会计理论认为,利润分配应按投资关系逐级进行,企业应按投资关系向各自的投资者分配利润,投资的现金流量走向决定利润分配的基础。因此对企业集团而言,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应以自身可分配利润为基础向其投资者分配利润,即以个别报表作为利润分配的基础,而且此观点也与深市主板上市公司大部分公司的选择一致。但存在以下两个问题:一是母子公司之间存在大量关联交易,母公司个别报表内的净利润并非已经实现了的净利润,如果利用个别报表内的净利润为基础进行利润分配对企业来说就属于过度分红,对企业的长期发展不利;二是子公司不将其利润分配给母公司,而母公司的部分盈利来源于对子公司的投资收益,子公司不分红母公司的股东权益就得不到保障,这同样不益于企业未来的发展。基于上述两点,企业集团母公司以个别报表为基础进行利润分配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受到较大的阻碍。笔者认为,利润分配是会计理论中的重要内容,应首先以会计理论为指导,再对以个别报表为基础可能导致的上述两个问题寻求解决方案。
目前,上市公司在公布年度财务报告时需披露“现金分红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率”,这一信息表明企业并未“只圈钱而不分红或者少分红”,能够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从而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这一比率与利润分配基础相关,下面笔者将利用这一比率以及通过增加补充变量来解决上述两个问题。
企业以个别报表为利润分配的基础,存在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以个别报表为基础,个别报表净利润大于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这种情况下母子公司之间存在着大量的关联交易,或者母公司受子公司亏损所累,导致个别报表净利润大于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如果此时盲目进行利润分配会给整个集团的资金带来问题。在此情况下,利润分配金额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率会相对较高,同时,通过增加另外一个比率,即利润分配金额占个别报表的净利润的比率作为对比变量。若二者相差较大,就应该防范企业超额分配的问题,保证整个集团的财务稳健性。
综上所述,利润分配以个别报表为基础在理论上是有依据的,同时,通过增加相关变量也可以解决现实经济活动中产生的问题,即以“利润分配金额占个别报表的净利润的比率”作为“利润分配金额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率”的参考变量,同时在年度财务报表中披露,不仅能有效防范超额分配的问题,而且可以通过两个变量的比较,引起企业投资者、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的注意,从而更加合理规划企业的现金分红政策。
四、小结
利润分配作为企业向投资者分配其经营成果的行为,不仅是法律行为,也是重要的经济行为。相关部门要根据相关经济、会计理论,制定统一的利润分配基础,保证该行为有法可依,从而避免资本市场上企业随意选择的局面。同时,为避免可能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出现的不利,可以采取相关辅助措施去解决。笔者认为,应根据会计理论制定以母公司个别报表为利润分配基础的法律法规,纳入《公司法》、《会计法》范围,以规范资本市场的利润分配基础。对于制定此规范带来的问题和矛盾,应寻找解决方案,如本文利用“利润分配金额占个别报表的净利润的比率”作为“利润分配金额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率”的参考变量,同时在年度报表中披露,就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对策。
(本文得到北京市属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与培养计划项目〈CIT&TCD201404036〉与北京工商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协同创新中心资助)
责任编辑 陈利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