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0-25 作者:本期特约解答 陈奕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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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我公司是一家主营豆粕、豆油等大宗商品的贸易公司。2013年12月12日,我公司与某粮油加工公司签订了2000吨的豆粕采购合同,交割期为2014年6月,价格3300元/吨。2014年6月支付货款后,我公司将该粮油加工公司提交的仓单转售,客户直接到对方公司提货。请问:我公司是否需要在2013年12月至2014年6月之间的每月月末评估该远期合同的市场价格并记录相关的损失或收益?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本准则不涉及按照预定的购买、销售或使用要求所签订,并到期履约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但是,能够以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净额结算,或通过交换金融工具结算的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适用本准则。
你公司持有仓单的标的物属于非金融项目,且并不是通过活跃的期货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其流动性和变现能力相对较弱。企业具有较为明确的持有至到期进行实物交割的意图,较难以在到期前将仓单转售以赚取差价收益。虽然最终交易方式为在支付货款后,“将该粮油加工公司提交的仓单转售,客户直接到对方公司提货”,但其经济实质仍等同于企业作为仓单权利人在到期后提货并将货物转售,因此,你公司持有到期进行实物交割的仓单应...
问:我公司是一家主营豆粕、豆油等大宗商品的贸易公司。2013年12月12日,我公司与某粮油加工公司签订了2000吨的豆粕采购合同,交割期为2014年6月,价格3300元/吨。2014年6月支付货款后,我公司将该粮油加工公司提交的仓单转售,客户直接到对方公司提货。请问:我公司是否需要在2013年12月至2014年6月之间的每月月末评估该远期合同的市场价格并记录相关的损失或收益?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本准则不涉及按照预定的购买、销售或使用要求所签订,并到期履约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但是,能够以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净额结算,或通过交换金融工具结算的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适用本准则。
你公司持有仓单的标的物属于非金融项目,且并不是通过活跃的期货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其流动性和变现能力相对较弱。企业具有较为明确的持有至到期进行实物交割的意图,较难以在到期前将仓单转售以赚取差价收益。虽然最终交易方式为在支付货款后,“将该粮油加工公司提交的仓单转售,客户直接到对方公司提货”,但其经济实质仍等同于企业作为仓单权利人在到期后提货并将货物转售,因此,你公司持有到期进行实物交割的仓单应当视作一项在未来约定日期以约定价格购入约定数量、约定品种的货物的承诺,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所规范的“待执行合同”,不属于金融工具准则的规范范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待执行合同是指合同各方尚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或部分地履行了同等义务的合同。企业不应就待执行合同确认资产和负债,但如果待执行合同变为亏损合同(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的,则应按照该准则的规定,对履行该合同义务将不可避免导致的损失确认预计负债。因此,企业不需在2013年12月至2014年6月之间的每月月末评估该远期合同的市场价格并记录相关的损失或收益。
问:为提高公司形象,某公司决定每两年给公司每位职工购置统一服装。请问:该事项应如何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
答:(1)关于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和《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的相关规定,会计处理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考虑:
如果规定这些由企业出资购置的服装只能由员工本人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穿着,不得带出工作场所,且服装上印有醒目的企业标志、员工工号等身份识别信息(事实上导致不可能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穿着),则可以认为其目的是为提高公司形象,并非提供给员工的劳动补偿,属于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支出,不属于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应根据员工的所在岗位,作为营业成本、制造费用或管理费用核算。具体操作中,如果一次购置服装的支出金额较大,可将其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在两次购置服装的间隔期(2年)内分摊。
如果不满足上述条件,则鉴于无法明确员工个人生活消费和企业为员工配备工作用品的界限,应视同企业向职工个人提供的非货币性福利,在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上列入工资总额,通过“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科目核算,并在将所购置的服装发放给员工的当期,一次性将购置支出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即会计处理为:借记“营业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科目;借记“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2)关于税务处理
如果被认定为上述第二种情形,则应将该项非货币性福利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其他工资薪金性质的支出一并考虑,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的“合理工资薪金”判断标准,确定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同时,这种情况下企业为员工购置服装的支出应并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另外,在此情形下,无论该公司是否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购入服装是用于个人消费,因此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问:某企业与政府签署了一项资产协议,规定政府将建造的某高楼无偿给企业使用5年,5年后如果企业完成税收指标(在当地缴纳的税收不低于协议约定的金额标准),则将该楼无偿送予企业,否则将收回或由企业购买。请问:企业应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政府将高楼无偿提供给企业使用,如果5年内该企业完成税收指标,则可无偿获得该房屋。对该企业而言,获得该房屋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二条对“政府补助”的定义,即“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因此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该补助是附有条件的,即企业应在取得该房屋后的5年内在当地上缴税收达到约定的金额指标。如果不满足该条件,则政府将收回该房屋,或者由企业按市场价格购买该房屋。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二)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政府补助会计和政府援助的披露》(IAS20,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已与国际会计准则实现实质性趋同)规定,政府补助,其中包括按公允价值计价的非货币性补助,应当在“企业将满足附加条件”和“企业能够收到补助”两个条件得到合理保证后才可确认,但IAS20本身并未对“合理保证”给出定义。笔者认为,在实务中“企业很可能(可能性大于50%)将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和“企业很可能可以收到政府补助”两个条件是确认政府补助应同时满足的最低限度条件。因此,在本案例中,如果企业管理层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表明未来5年内在当地上缴的税收达到与当地政府签订的协议中约定的金额标准的可能性大于50%,即可以在实际收到该房屋时确认该政府补助,相应地在该房屋的折旧年限内摊销该项政府补助,而无需等到5年期满并实际达到与政府签订的协议中约定的上缴税额标准。其次,该补助属于以非货币性资产(房屋)形式提供的政府补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政府补助》规定,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由于该房屋的公允价值是可以可靠取得的,因此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计量该项政府补助。最后,该补助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即“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建议该公司对从政府附条件无偿取得该房屋的会计处理方案如下:
(1)如果该公司在取得该房屋时,能够提供充分、适当的证据表明未来5年内在当地缴纳的税收达到协议约定的金额标准的可能性大于50%,则可将该房屋于取得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该固定资产的成本,借记“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贷记“递延收益”。如果企业在取得房屋时发生了由企业负担的税费,则相关税费也计入该固定资产的成本,即借记“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贷记“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2)该固定资产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在其预计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借记相关的成本、费用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将该递延收益在同样的年限内分摊,计入各年度的“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此处每年折旧费和递延收益摊销额之间的差额是由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由公司自身负担的税费的折旧影响导致的。
(3)如果公司原先取得该房屋时预计可满足协议中约定的未来5年内在当地缴纳税额的条件,但后来因为无法预见的情况变化,导致该公司认为很可能不能满足该条件,最终该房屋将在5年后被收回,则该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关于政府补助返还的会计处理规定进行处理,即首先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被收回时该房屋的账面价值超出递延收益的差额部分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另外,如果该公司在取得房屋时,不能合理确定未来5年内在当地缴纳的税收能否达到协议约定的金额标准,则该交易只能视作政府向该企业补贴5年的房屋租金,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此时,该公司不能将该房屋确认为自身的固定资产,而只能每年按照该房屋的市场租金确认租金支出,借记相关的成本、费用科目,同时按相同金额贷记“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科目。5年期满后,如果实际满足协议约定的上缴税额条件,可无偿取得该房屋时,再按照届时该房屋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和递延收益,并在该房屋的剩余使用寿命内分别计提折旧和摊销递延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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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