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0-25 作者:王彤彤 郭新 范博思 (作者单位:北京联合大学商务学院 英国西苏格兰大学商学院 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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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大量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涌现引发了人们对报告完整性和可信度的质疑(O’Dwyer,2011),由此催生了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鉴证业务。本文选取2013年我国三家上市银行社会责任报告的鉴证报告,比较分析其社会责任报告鉴证内容,查找鉴证报告存在的问题,由此提出政策建议。
一、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鉴证概念
对于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鉴证,学术界目前尚无统一定义。社会和伦理责任协会(ISEA)制定的AA1000鉴证标准将“鉴证”一词定义为:通过采取一定的方法和流程,根据适用的规范和标准,对组织公开披露的绩效信息及其管理体系、数据和流程作出评估,以提高组织公开披露信息的可信度,鉴证包括将评价结果传递给对象的使用者。本文的鉴证等同于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RI)制定的《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G4)》中的外部认证,涵盖审验、审计、验证、审验等概念。
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鉴证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由专业的独立第三方鉴证并出具鉴证报告,又可称为正式鉴证;二是由非专业的独立第三方鉴证并出具第三方意见,又可称为第三方评论,可能来自有影响力的利益相关者群体或者某个在企业责任领域有声誉的专家。
二、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鉴证标准
近年来,一...
近年来,大量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涌现引发了人们对报告完整性和可信度的质疑(O’Dwyer,2011),由此催生了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鉴证业务。本文选取2013年我国三家上市银行社会责任报告的鉴证报告,比较分析其社会责任报告鉴证内容,查找鉴证报告存在的问题,由此提出政策建议。
一、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鉴证概念
对于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鉴证,学术界目前尚无统一定义。社会和伦理责任协会(ISEA)制定的AA1000鉴证标准将“鉴证”一词定义为:通过采取一定的方法和流程,根据适用的规范和标准,对组织公开披露的绩效信息及其管理体系、数据和流程作出评估,以提高组织公开披露信息的可信度,鉴证包括将评价结果传递给对象的使用者。本文的鉴证等同于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RI)制定的《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G4)》中的外部认证,涵盖审验、审计、验证、审验等概念。
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鉴证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由专业的独立第三方鉴证并出具鉴证报告,又可称为正式鉴证;二是由非专业的独立第三方鉴证并出具第三方意见,又可称为第三方评论,可能来自有影响力的利益相关者群体或者某个在企业责任领域有声誉的专家。
二、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鉴证标准
近年来,一些国际专业组织积极制定并推行社会责任报告的鉴证标准和指引,其中应用较为广泛、占国际主导地位的包括:ISEA编制的AA1000鉴证标准、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委员会(IAASB)发布的国际鉴证约定准则(ISAE3000)、欧洲会计师联合会(FEE)制定的有关可持续发展报告鉴证的系列讨论稿以及GRI制定的《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G4)》。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通用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鉴证标准,执业会计师通常选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CAS3101)。上述标准和指引中:ISAE3000与CAS3101相对宽泛;AA1000是全球第一个针对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鉴证标准;FEE讨论稿列示了欧洲可持续发展报告的鉴证标准;G4中不仅强化了社会责任信息的实质性原则,也列示了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审验标准。
三、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鉴证的比较分析
截至2013年10月,我国银行业发布了33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其中15家(占45%)实施了鉴证,远远超过国内7.6%的平均水平。由于不同行业企业社会责任差异较大,本文分别选取了Z银行、H银行和S银行三家国内公开上市的商业股份制银行的鉴证报告,鉴证方分别为A会计师事务所、D会计师事务所和B国际检验集团。其中,北京R企业社会责任研究所所长为H银行出具了专家评价,B国际检验集团为S银行提供了中英文两份鉴证报告。
(一)鉴证责任与工作范围
2.与会计师事务所不同,B的目的是对报告中披露的数据和信息的准确性提供独立验证,并且验证活动是在B认定的有限的基础上实施,但报告中的财务数据不在验证范围;报告的中文版未列示审验报告的收件人,但英文版明示为“ToThe Stakeholders of Z BANK COMPANY LIMITED”,提及了利益相关方。
3.专家评价中未明确鉴证目的、鉴证责任与工作范围。
(二)鉴证标准与工作程序
1.A和D均采用ISAE3000作为鉴证标准。除此以外,A依据《AA1000原则标准(2008)》来考察Z银行对包容性、实质性和回应性三大原则的理解与应用,但不就是否遵循这些原则发表鉴证意见;D则运用G4指南的实质性与包容性原则评价H银行社会责任报告。他们均对社会责任报告中的数据进行了审验,对关键绩效信息实施抽样检查,并与企业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D直接指出,不会采访外部利益相关方,A也未提及在鉴证过程中曾访问过利益相关者。
2.B采用自己的验证管理程序标准,通过查阅、评审、访谈、抽样等程序,对有关数据和信息进行核实,但不包括社会责任报告中的财务数据。
3.专家评价认为报告“符合国内外主流社会责任标准指南的要求”,但并未说明具体鉴证标准与工作方法。
(三)独立性与结论
1.A与D出具的报告直接冠名“独立鉴证报告”,但报告中没有进一步详细说明鉴证者的独立性。同时,两者均没有直接声明未参与Z银行与H银行社会责任报告的编写。Z银行与H银行的公告显示,其2013年年报分别由A与D实施了审计。A的鉴证结论涉及Z银行社会责任报告2013年关键绩效数据的准确性,重点阐述了对《AA1000原则标准(2008)》三大原则的应用情况以及对三大原则未来应用的建议。D的鉴证结论相对简略,肯定了H银行2013年社会责任报告在关键绩效数据与应用G4实质性和包容性原则方面的准确性。由于执业会计师的职业特性,他们的措辞总表现出一种消极方式,A与D的表述极为类似,比如“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选定的2013年关键绩效信息的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未能符合列示于报告中的编制基础……”,“没有注意到任何重大事项,使我们相信在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的关键社会责任指标存在重大错报……”在报告的最后,A与D只列出了鉴证机构的名称与报告日期,没有鉴证者的个人签名。
2.与A、D不同,B出具的报告名称为“验证声明”,英文名称为INDEPENDENT VERIFICATION STATEMENT(独立验证声明),强调了独立性。B在“验证目的”中明确指出,“没有参与报告编写过程”,最后的“验证独立性、公正性及能力声明”部分更强化其独立性,显示其与S银行没有相关利益。B的鉴证结论包括数据的准确性与数据收集、分析、评价的方法,并提出了加强建设社会责任管理系统与利益相关者参与机制的相关建议。表述直接,措辞积极。报告的最后不仅列出了鉴证机构的名称与报告日期,而且详细标明鉴证者的个人签名、职位与所属部门。
3.专家评价分别从内容、逻辑与可读性三个角度认定“是一份高水平报告”,同时给与三方面建议:根据G4的要求,增加社会责任实质性内容、披露;大力加强社会责任理念和知识的培训与宣传;加强社会责任组织管理。报告最后署有专家的姓名与社会职务,没有评价日期。没有未参与H银行社会责任报告编写的相关声明。
基于上述分析,不难发现:
首先,从鉴证报告的形式上看,鉴证方包括注册会计师、咨询机构、专家学者等,他们没有统一的鉴证标准与程序,既包含国际通行标准、企业(行业)自身标准,也存在评价者的主观认定;同时,鉴证工作范围有限,鉴证结论存在显著差异。
其次,一部分鉴证方同时使用两个国际标准对一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实施鉴证(比如:A会计师事务所采用ISAE3000与AA1000标准;D会计师事务所采用AA1000标准与G4指南),由于不同的标准导致审验程序的重点不同,鉴证结论也有所差别,但同时使用两种鉴证标准有可能传递更可靠的结果(杨海燕和许家林,2009)。此外,有的企业同时委托两个鉴证方对其社会责任报告实施鉴证,欲增加报告的可信性。
第三,鉴证方非常强调管理者的受托责任,不考虑或者较少考虑利益相关者;从相关鉴证程序来看,除访谈内部员工外,较多的方法是检查审验文件证据和抽样测试,获取证据的方式多流于表面,没有采取函证等获取外部证据的方法,鉴证方与利益相关者之间基本没有互动,由此,获取证据的充分性与可靠性很难保证社会责任报告信息的可信度。
第四,一些鉴证方(比如会计师事务所、专家等)没有单独强调其独立性与专业胜任能力,鉴证过程缺乏一定的透明度。鉴证方如何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性以及具有鉴证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专业胜任能力值得进一步探讨。
笔者认为上述三家银行的企业社会责任鉴证报告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现阶段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鉴证质量。由于目前鉴证报告存在的诸多不足与缺陷,随着政府、监管者、媒体、公众等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可信度的持续关注,他们的实际需求与鉴证报告之间存在预期差异。
四、政策建议
为了增强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鉴证的可靠性与有用性,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政府应强化制度设计
近年来,受益于中央与地方政府的政策实施及行业协会、媒体、公益组织的大力宣传,我国企业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的比例大幅提升,但报告的鉴证比例依然较低,鉴证范围也大多选择报告中的关键指标或一部分章节内容,很少涉及全部报告,大多数鉴证报告未达到合理水平(风险降低到低水平)。目前,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鉴证在大多数国家仍然属于企业自愿行为,但为了满足G4的相关要求以及外部利益相关者对报告可靠性、可信度的需求,许多国家都致力于推动企业实施社会责任报告的第三方鉴证。我国应加快研究有关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鉴证方面的制度规范,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鉴证的必要性,可以考虑对一些特殊行业,如金融业、公用事业类、采掘类、化工类等关乎民生、环境敏感度较高的企业强制鉴证。同时,监管部门应大力推动国际鉴证标准的本土化,并对鉴证提供者提出具体的要求,对其鉴证资格进行相关审核认定。
(二)注册会计师协会在鉴证标准制定方面应发挥主导作用
毕马威2013年发布的全球调查报告显示,会计师事务所已经成为鉴证的主体。但我国占主导地位的是行业协会组织和专家,其次是咨询机构,比例最小的是执业会计师(沈洪涛,2010)。基于执业会计师在理解国际鉴证标准、独立性、职业道德、质量控制机制等方面所具备的优势,笔者建议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在推进会计师事务所成为鉴证主体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目前,会计师事务所使用的鉴证标准都是欧美国家主导制定,标准代表了发达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符合全球要求的鉴证标准尚不明晰。笔者建议,我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在研究国际鉴证标准的同时,充分考虑我国监管体制与企业治理水平,结合各行业及各机构的实际情况,对国际标准逐步本土化;在制定与推广鉴证标准过程中,积累经验,争取在完善未来的国际标准中增加话语权。同时,协调好与政府和其他行业协会之间的关系,加强沟通与合作,共同推进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鉴证服务。
(三)会计师事务所应加强市场培育
由于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鉴证属于企业自愿行为,国内会计师事务所应加强对潜在客户的市场培育工作。首先,对于已建立联系的客户,利用专业知识争取客户尝试鉴证服务,比如在传统审计基础上,选择实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鉴证。其次,可以通过与政府、监管方、行业协会、公众、媒体之间的多层面互动,一来争取鉴证业务的合法性,二来增加未来的潜在鉴证使用者,通过鉴证使用者去影响鉴证客户。由于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鉴证服务在审验对象、审验方法、责任范围等方面不同于传统的强制性审计业务,审计人员不仅需具备会计、审计专业知识,还需要具备环保、工程、法律、社会学等相关领域的综合知识,会计师事务所应与业内专家学者广泛探讨,同时加强人才引进与内部培训,以保证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鉴证的水平,提高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鉴证的质量和可信度。同时,会计师事务所自身应深化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解与认识,通过积极主动履行社会责任,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从而获得利益相关方的理解与支持,构建良好的沟通机制与和谐关系,推动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为教育部规划项目“制度环境对企业社会责任驱动机制研究——以会计师事务所为例”〈13YJA630090〉阶段性研究成果)
责任编辑 武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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