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增值税由于进项税可以抵扣,所以如何对上游业务(购入与费用)最大可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而减少税负是营改增企业关注的问题。本文基于现金流视角,分两种情况对不同方案进行了测算。企业应选择上游供应方的标准为净现金流出量最小的方案。
一、营改增企业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营改增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时,采用简易计税方法,不涉及进项税额抵扣,上游供应方是否能提供增值税抵扣凭证对营改增企业没影响。
营改增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相关规定,对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以及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等若干项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这些服务,以下本文将其统称“应税特定服务”。虽然提供应税特定服务的营改增企业为...
增值税由于进项税可以抵扣,所以如何对上游业务(购入与费用)最大可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而减少税负是营改增企业关注的问题。本文基于现金流视角,分两种情况对不同方案进行了测算。企业应选择上游供应方的标准为净现金流出量最小的方案。
一、营改增企业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营改增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时,采用简易计税方法,不涉及进项税额抵扣,上游供应方是否能提供增值税抵扣凭证对营改增企业没影响。
营改增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相关规定,对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以及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等若干项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这些服务,以下本文将其统称“应税特定服务”。虽然提供应税特定服务的营改增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但由于其选择简易方法计税,因此,也不涉及进项税额抵扣,无需在乎能否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
可见,只要营改增企业采用简易方法计税,上游供应方能否提供增值税抵扣凭证都不会影响营改增企业的应交增值税,也不会影响其应交城建税以及教育费附加。在不考虑其他影响的情况下,营改增企业在进行采购时选择报价低的同量同质的上游供应方即可。
二、营改增企业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营改增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时,除上述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情况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此时能否从上游供应方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对营改增企业会有不同的影响。
当营改增企业的需求为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除应税特定服务外的应税服务时,根据上游供应方情况,具体分三种方案:一是上游供应方为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二是上游供应方为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能提供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是上游供应方为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提供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三种方案中,营改增企业能否从上游供应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能拿到的专用发票抵扣税率是多少,对于营改增企业的现金流出量有不同的影响。我们假设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上游供应方的报价为标准价格1,即第一种方案中报价为1。若营改增企业上述三种方案净现金流出量完全相同时,则方案2和方案3的价格系数不同。下文将分别测算。
营改增企业自身情况以及上游供应方的不同情况如表1所示。表1中不同系数待算。具体系数计算原理及过程如下:


若上述三方案的现金净流出量相同,则公式1=公式2=公式3,可得出不同方案的报价比(含税价格比)。若将方案一的价格视为标准价格1,则可求得现金净流出量无差别时的另两个方案报价系数,具体计算结果见表2。
表2数据的具体应用如下:假设营改增企业拟采购适用税率17%的货物,能提供同质同量的上游供应方分别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能提供3%专票)、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提供3%专票),这些供应方的报价(含税价)分别为1、0.86、0.84时,对营改增企业采购现金流出量的影响相同,可任选其一。供应方后两者分别和前者相比,当小规模纳税人(能提供3%专票)的含税报价超过0.86时,将会超过从一般纳税人处购买的现金流出量,此时应选择一般纳税人为上游供应方;同理,当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提供3%专票)的含税报价超过0.84时,将会超过从一般纳税人处购买的现金流出量,此时应选择一般纳税人为上游供应方。其他数据同理使用,不再赘述。
当营改增企业的需求为前文提到的应税特定服务时,根据上游供应方情况,也可具体分为上述三种方案。不同方案的的现金流出量的计算原理与上文相同,计算结果就是表1中的系数3。由于其适用范围有限,篇幅所限,本文不再列示具体计算结果。
因此,营改增企业在选择货物、劳务等的上游供应方时,应在考虑能否取得可抵扣有效凭证的同时,参考本文计算得出的相关系数,选择净现金流出量最小的方案,确定上游供应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