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4年10月22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东方创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执行公告和分配方案,这起曾轰动一时、涉案金额达1.2亿元的网贷维权案件,在历时9个月之久后,终于结案。媒体认为,频繁发生的P2P平台案件,是监管缺位和投资者不理性造成的,其中,监管缺失是其主要原因。
P2P(peer to peer lending)网络借贷平台是由具有资质的网站(第三方公司)作为中介平台,借款人在平台发放借款项目标,投资者进行竞标向借款人放贷的平台。实质上,这是一种利用互联网平台优势对民间借贷进行发展的新兴金融模式(第一财经新金融研究中心,2013年)。2013年,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众筹融资等互联网金融得到迅速发展,大量的电子商务企业涉及这一领域,而且传统金融机构也开始利用互联网提供金融服务。随着P2P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随之而来的是从未停歇的财务风波和老板跑路。那么,P2P互联网金融究竟面临哪些风险?如何加强监管?本文以东方创投案为例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东方创投案始末
东方创投P2P平台创始人邓某在2013年4月注册成立了深圳市誉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法人代表及负责人。之后通过他人在网上花几十万元购买了一个平台,取名为“东方...
2014年10月22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东方创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执行公告和分配方案,这起曾轰动一时、涉案金额达1.2亿元的网贷维权案件,在历时9个月之久后,终于结案。媒体认为,频繁发生的P2P平台案件,是监管缺位和投资者不理性造成的,其中,监管缺失是其主要原因。
P2P(peer to peer lending)网络借贷平台是由具有资质的网站(第三方公司)作为中介平台,借款人在平台发放借款项目标,投资者进行竞标向借款人放贷的平台。实质上,这是一种利用互联网平台优势对民间借贷进行发展的新兴金融模式(第一财经新金融研究中心,2013年)。2013年,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众筹融资等互联网金融得到迅速发展,大量的电子商务企业涉及这一领域,而且传统金融机构也开始利用互联网提供金融服务。随着P2P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随之而来的是从未停歇的财务风波和老板跑路。那么,P2P互联网金融究竟面临哪些风险?如何加强监管?本文以东方创投案为例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东方创投案始末
东方创投P2P平台创始人邓某在2013年4月注册成立了深圳市誉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法人代表及负责人。之后通过他人在网上花几十万元购买了一个平台,取名为“东方创投”,6月19日上线从事P2P网贷投资,主要是在平台上设立企业借款、房产、车辆抵押借款等投资标的。投资客户选择投标,在网上签订四方借款协议后,客户使用支付平台在线打款,款项会转入到邓某的私人账号内。标的投资期限一般分为一个月、两个月、三个月,投资期限到期前客户如果申请提现,后台服务器会自动计算出应返还的本金及利息,邓某将需要返还的资金转给公司出纳,再打给投资客户。
公司于2013年6月正式上线后,通过互联网、电话等联系全国各地的客户在网络平台进行投资,网站注册人数为2900人左右,真实投资人数为1330人,最高投资金额为280万元,最低投资金额为300元。投资回报收益根据周期不同计算,投资一个月利息3.1%,投资两个月利息3.5%,投资三个月利息4.0%。投资人在投资期满需要提前一天申请提现,通过后第二天本金利息就能到账。如果没有申请,自动默认续投。
公司前期是有意向将客户的投资款出借给实际有资金需求的企业,但实际操作后发现坏账会超过6%不能按时收回。为了做到能及时返还投资人的本息,邓某决定通过自己个人名下的企业以及私人物业来实现增值利润反馈投资人。但平台运作到9月中旬时,邓某的资金就出现了问题,无法及时返还投资款,因此,很多投资人打电话投诉。经调查,邓某在吸收公众存款后,将所得人民币2200万元用于购买房产。2014年7月15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东方创投一案,2014年10月22日即发布了有关东方创投非法集资案的公告以及涉案款项的分配方案,这标志着P2P平台东方创投非法集资案判决已生效,正在进入执行阶段。据了解,这一判例是国内司法体系对P2P平台自融案件的首次裁量。
二、从东方创投的经营模式看其面临的风险
从东方创投公司成立之日起,其管理和经营模式就孕育着巨大的风险,主要有:
1.政策和法律风险。对于所有互联网金融公司而言,未出台的监管政策都是不确定的因素。采用何种方式监管、监管的细则是什么、对于互联网金融造成何种影响,都是未知风险。目前,我国对于互联网金融——P2P线上和线下融资监管没有具体的政策,但是政府秉承有问题就追责的原则。而P2P平台资金管理方式容易和非法集资、吸储、资金错配等混在一块。大家知道,每月3%—4%、年利率近50%的高额回报是一般投资难以达到的。当东方创投吸收到存款之后,就有了非法集资、吸储的犯罪特征;当东方创投的所有者邓某拿到钱以后,由于没有更好的投资项目能够获取如此高的回报就铤而走险,用投资人的资金购买房产,这种资金的错配为之后企业的持续运营埋下了法律隐患。
3.违约风险。P2P网贷平台的主要服务对象为小额借款人、小微企业和个人等。这类借款人的偿债能力较弱,而且大部分P2P网贷平台提供的是信用担保,一旦借款人出现违约,损失就会直接转嫁给贷款人或者网络贷款平台。东方创投资金链断裂的主要原因就是借款企业无法按承诺还款,这种“有借无还”的违约风险在当今我国P2P网贷市场十分突出,也是造成P2P网络金融平台倒闭的根本原因。
4.审贷管理风险。审贷管理是一套体系,是一个必须经历的平台准入到放贷完成和资金回收管理的过程。东方创投本来想投入好的投资项目,但投入项目的坏账率竟高达6%,究其原因,是东方创投的审贷管理工作没有做好,对于信用管理和审贷风险的管理还只停留在催收管理上。金融行业专家表示,很多互联网金融平台都存在这个问题。实际上,贷后催收只是风险管理当中的最后一个环节,在整个风控过程中,准入条件应该是重中之重。
5.公司治理和管理风险。东方创投的股东就邓某一个人,公司收取投资款都是打到邓某的私人账号或是打到第三方支付平台后再转给邓某。对公账户的资金一般用于公司的开支及员工的工资,邓某私人账号收取的投资款都由他自己支配,财务部门不清楚。在这样的管理模式下,资金一旦进入投资平台就成了邓某的私有财产,失去了应有的监控和财务约束。
6.资金错配导致流动性管理风险。目前我国的P2P大都属于短期融资平台。与这种短期负债在资金管理上匹配的应是短期资产如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存货投资、购买短期债券和其他短期可兑现证券等,但东方创投却用短期投资去购买很难快速变现的长期资产——房地产,形成资金错配。一旦大客户需要提款,长期资产很难快速变现,导致公司资金链断裂。
三、加强P2P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基于互联网金融的特殊性及不同经营模式,应选择区别于传统金融机构的监管主体、监管方式和监管制度,做好互联网金融市场活力与风险控制之间的平衡。
1.国家应尽快出台有关P2P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政策和操作原则。P2P互联网金融一直处于“三无”发展阶段:无准入门槛、无行业规则、无监管机构,正是在如此大环境下,P2P平台显得杂乱无章,在快速增长的同时,也频现倒闭潮。因此,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政策,让从业者遵守规则、有法可依。
2.严格网络平台准入,制定线上和线下审核相结合的P2P互联网金融模式。P2P违约风险主要集中在对借款人的信用审核不严方面,很多不合格的项目被别有用心的“骗子”推上平台。所以在监管方面不仅要在线上严格审核借款人的项目和个人信用问题,还应使进入平台的借款者在线下得到审核,如对借款者进行相关调查,并对其信用问题给予信用评级。也就是说,对借款人的平台准入设置门槛,不合格的坚决禁止进入,消除信用风险和违约风险。此外,还应对借款人实行一定的金额限制。如上海的沪联贷P2P平台,主要解决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借款,单笔金额不能超过100万元。
3.建立P2P平台国家保险机构,或引入保险机制,解决P2P平台跑路风险给投资人带来的损失。在P2P互联网金融平台控制人对借款人和借款项目严格审核的基础上,应建立P2P平台国家保险机构,或者引入现有的保险机构,为已有的和新建立的P2P互联网金融平台建立保险机制;平台所有者和投资人必须按照平台投资额每年交纳一定的款项,作为违约风险的保险金,一旦平台控制者跑路或借款人违约,国家可按保险比例赔偿投资者,以消除投资者的后顾之忧。
此外,还应对投资人的资金实施第三方托管机制;对P2P互联网金融从业者进行有关公司管理方面的培训;对网络平台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如进行财务检查和资金管理业务指导等,以帮助公司实现正规化管理,防范经营风险。
(本文受上海教委科研创新项目“小微企业金融创新发展研究”〈15ZS070〉、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1BJL016〉的支持)
责任编辑 刘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