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资格有效期与享受税收优惠期不同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称《工作指引》)则规定,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当年起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第四条也明确规定,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由此可见,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起止时间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的起止时间不同,不是自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颁发证书之日(证书上签署的日期)起的三年,而是自认定(复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当年年初开始的三个年度。例如:甲公司获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上的日期为2013年6月18日,则甲公司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三年为2013年6月18日至2016年6月17...
一、资格有效期与享受税收优惠期不同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称《工作指引》)则规定,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当年起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第四条也明确规定,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由此可见,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起止时间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的起止时间不同,不是自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颁发证书之日(证书上签署的日期)起的三年,而是自认定(复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当年年初开始的三个年度。例如:甲公司获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上的日期为2013年6月18日,则甲公司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三年为2013年6月18日至2016年6月17日,但甲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三年为2013年度至2015年度,这三个年度甲公司可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享受税收优惠的申请手续
《认定办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工作指引》规定,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当年起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国税函[2009]203号文第四条也明确规定,企业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后,高新技术企业可按15%的税率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或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由此可见,企业在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应主动向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可享受的税收优惠,办理减、免税的相关手续。办理手续时企业需提供如下主要资料: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申请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研发费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主管税务机关一般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提出的申请和递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发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先备案结果通知书》,接到通知书的高新技术企业方可按15%的税率进行所得税的预缴申报。企业应注意防止因提供资料不全而影响或延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享受高新技术所得税优惠后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其他所得税优惠
但是,由于技术转让所得在限额内的减免税、研究开发费的税前加计扣除、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三类不属于过渡优惠政策,且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所以,只要企业符合规定的优惠条件,就可以同时享受。
四、资格复审应注意的涉税事项
《工作指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企业应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对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由认定机构重新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自重新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仍为三年,而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年度则为重新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当年度起的三个年度。三年后资格再次到期仍需提出认定申请的,按初次申请办理。须注意的是,对高新技术企业在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如何预缴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这里规定的是暂按15%的税率预缴,如果复审未能通过,则需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时按25%的税率足额计缴企业所得税。
五、因弄虚作假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的会计处理
我国每年都有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如果企业被取消资格,不仅企业所得税税率会由15%调整为25%,而且很可能被税务机关取消此前已经享受的税收优惠,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也要被追缴,由此给企业带来很大的涉税风险。如果被取消资格且被追缴以前年度享受的减免税,就涉及到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问题。笔者认为,造成上述情况的原因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前期原因,如前期的各种疏忽、差错、曲解、舞弊等;二是非前期原因。如果是前期原因造成的补税,企业需进行追溯调整。如果没有证据证明系前期原因造成,则补缴的税款应计入补缴当期。
责任编辑 武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