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0-25 作者:刘有生 (作者单位:内蒙古地质矿产〈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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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探矿权经济业务核算
探矿权是在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勘查许可证所划定范围内,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并优先取得勘查区矿产资源采矿权的权利。
(一)探矿权的经济性质归属及减值核算
1.探矿权的经济性质归属
地勘企业生产的产品为探矿权,地勘企业作为商业性地勘工作主体,在对已有地质资料及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后,会有针对性地挑选出成矿条件较好的靶区,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选定的靶区继续开展工作,以期找到可供开采的矿产地,继而企业可以进一步申请采矿权。因此,探矿权的生产过程是地勘工作发生的勘查成本逐步归集的过程,如果地勘企业将探矿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无形资产的前期投入应计入费用。地勘企业为形成探矿权发生的大量前期费用,如果全部计入费用,会造成相应会计年度出现巨额亏损。如果最终能够形成探矿权,在探矿权对外转让年度,由于转让收入的金额一般较大,又会使企业出现巨额利润,这就严重背离了收入与成本相配比的原则,一定程度上会制约地勘企业在商业地勘工作方面的积极性。笔者认为,由于探矿权形成的过程与工业企业中存货由在产品、半成品逐步转为产成品基本类似,因而期...
一、探矿权经济业务核算
探矿权是在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勘查许可证所划定范围内,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并优先取得勘查区矿产资源采矿权的权利。
(一)探矿权的经济性质归属及减值核算
1.探矿权的经济性质归属
地勘企业生产的产品为探矿权,地勘企业作为商业性地勘工作主体,在对已有地质资料及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后,会有针对性地挑选出成矿条件较好的靶区,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选定的靶区继续开展工作,以期找到可供开采的矿产地,继而企业可以进一步申请采矿权。因此,探矿权的生产过程是地勘工作发生的勘查成本逐步归集的过程,如果地勘企业将探矿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无形资产的前期投入应计入费用。地勘企业为形成探矿权发生的大量前期费用,如果全部计入费用,会造成相应会计年度出现巨额亏损。如果最终能够形成探矿权,在探矿权对外转让年度,由于转让收入的金额一般较大,又会使企业出现巨额利润,这就严重背离了收入与成本相配比的原则,一定程度上会制约地勘企业在商业地勘工作方面的积极性。笔者认为,由于探矿权形成的过程与工业企业中存货由在产品、半成品逐步转为产成品基本类似,因而期末尚未形成地质成果的探矿权成本列示在“存货”项下更为符合会计核算原则。
2.探矿权的减值核算
由于矿产资源大多赋存于地下,找矿难度及风险非常大,如果地勘企业经过进一步开展勘查工作,认为成矿地质条件达不到预期工作目标的,列示在存货下的探矿权成本就会发生减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拥有的探矿权应在会计期末进行评估减值测试,即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进行探矿权的减值测试。探矿权可变现净值包含两种情况:一是在日常地质勘查工作中,按照目前的市场价格水平,预计地质成果的售价,再以预计售价减去预计总成本费用及税费后得到的余额;二是指地质成果已最终完成了各项地质勘查工作,经过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确认的售价减去已经发生的全部成本和相关税费得到的余额。如果探矿权期末的账面价值高于其可收回金额时,就应对该探矿权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借记“管理费用——探矿权减值准备”,贷记“存货跌价准备”。通过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使探矿权在会计报表中反映其当前现实价值。
(二)探矿权的取得及核算
目前,我国探矿权的取得主要有申请登记、协议转让、招拍挂三种方式。在进行探矿权核算时,地勘企业应增设两个会计科目:“勘探开发成本”和“地质成果”。在地质勘查工作实施阶段,尚未形成地质成果时,发生的各项勘查成本计入“勘探开发成本”科目。如果地勘工作完成后,最终能够形成地质成果,则发生的各项成本通过“地质成果”进行会计核算。
地勘企业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探矿权后,应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根据所拥有探矿权的面积,每年缴纳一定金额的探矿权使用费。由于取得时尚不能断定该探矿权是否最终会形成地质成果,所以会计核算时不能直接计入“无形资产”科目,而将探矿权使用费归集计入“勘探开发成本”。
地勘企业实际取得探矿权时,缴纳的探矿权使用费,在地勘企业项目成本中归集,借记“勘探开发成本”,贷记“银行存款”或“其他应交款——探矿权使用费”。如果探矿权的形成过程中包含国家出资勘查费用,则除了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外,还应缴纳相应的探矿权价款,将价款计入地勘工作成本,借记“勘探开发成本”,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交款——探矿权价款”。
(三)探矿权存续期间的会计核算
探矿权存续期间,地勘企业发生的各项与探矿权相关的费用,借记“勘探开发成本”,贷记“银行存款”、“原材料”、“应付工资”等。地勘企业经过开展各种地质勘查工作,最终可能形成两种结果:一是在勘查工作结束后,探明储量形成地质成果的,项目竣工验收完毕后,应将形成地质成果过程中发生的相关成本,作为资产入账,借记“地质成果”,贷记“勘探开发成本”;二是未探明地质储量,最终未形成地质成果的,勘查工作结束后,应将所发生的勘查费用一次性转作损失,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勘探开发成本”。
(四)探矿权转让的会计核算
探矿权对外转让时,应区分探矿权形成时的资金来源分别处理,即所转让探矿权中既有国家出资形成的部分,又有企业自有资金投入部分时,在会计核算时应有所区别。
1.国家出资形成的部分
根据我国《矿产资源法》相关规定,国有地勘单位在转让探矿权时,如果该探矿权形成过程中有财政资金投入,在报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应将探矿权中国家实际投入的部分转增“国家基金”科目。地勘企业在转让探矿权时,如果探矿权中包含国家出资,应比照国有地勘单位的会计处理方法,将国家实际投入部分计入“实收资本”科目,以利于地勘企业做大做强,实现可持续性发展的目标。在会计核算时,将探矿权的评估价值乘以国家出资部分占探矿权成本的比例所确定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按照探矿权成本中国家出资的部分,贷记“地质成果”,二者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同时将“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结转到“实收资本”科目。
2.以自有资金投入形成的部分
地勘企业转让探矿权时,应以探矿权的评估价值乘以自有资金投入部分占探矿权成本的比例所确定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贷记“经营收入”。按照探矿权中地勘企业自有资金实际投入金额,借记“营业成本”,贷记“地质成果”;同时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贷记“应缴税费”。
(五)探矿权的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
涉及财政资金投入形成的探矿权,对外投资时首先应获得财政部门及国土资源部门的批准,经核准后进行探矿权对外投资时,按照矿业权评估机构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长期投资”,按规定转增国家资本金的部分,贷记“实收资本”,以企业资金投入的成本,贷记“地质成果”,探矿权成本小于评估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部分,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探矿权对外投资获取投资收益时,要区分成本法和权益法分别核算。采用成本法核算时,地勘企业分回的探矿权投资收益,借记“银行存款”或“其他应收款”,贷记“投资收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地勘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按照确认收回金额,借记“银行存款”或“其他应收款”,按照长期投资账面数,贷记“长期投资”,借贷方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六)探矿权在期末会计报表中的列示
期末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将“勘探开发成本——XX探矿权”的余额列示在“存货”项目;将“地质成果”余额列示在“其他长期资产”,将对外投资的探矿权列入“长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同时在编表说明中进行说明。
二、采矿权经济业务核算
采矿权是指根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在所划定的区域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并获得矿产品的法定权利。
(一)采矿权取得的会计核算
(二)采矿权的摊销
采矿权的摊销是否合理,直接影响到地勘企业财务报表的资产和损益,同时也会涉及地勘企业的税收缴纳金额。根据国土资源部门相关要求,矿业企业取得采矿权必须评估入账。《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采矿权属于无形资产,其预计摊销年限按不超过10年采用直线法摊销。目前,大中型矿山的采矿期远在10年之上,而地勘企业的采矿权按不超过10年摊销,就会造成摊销期内摊销金额大,直接影响本年度地勘企业的损益,甚至造成年度企业亏损;摊销期结束后,由于矿山生产会带来持续收益,而探矿权已全部摊销完毕,就会出现摊销期与采矿期不能有效配比,违背了会计的配比性原则,造成前期与后期的会计报表不具有可比性。笔者认为地勘企业符合会计一贯性和配比性原则的采矿权摊销方法应该是以采矿权的探明储量除以企业年度实际消耗储量作为采矿权摊销年限。
(三)采矿权的后期投入应予资本化
对于地勘企业而言,逐步形成勘查开发一体化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采矿权属于地勘企业的无形资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确认无形资产后再发生的支出,应于实际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地勘企业取得探矿权后,为保证资源的持续供给,降低开发风险,提高企业探矿权收益,经常会对矿区外围做进一步勘查,这种后期的再投入,按准则规定计入当期损益,极大地影响了地勘企业当期利润。
笔者认为,采矿权与其他各类无形资产不同,为了实现勘查开发一体化的可持续发展,地勘企业会对已取得的采矿权外围进行再投入,而且再投入的资金量较大,力求使采矿权权益价值最大化。因此地勘企业对其所取得采矿权的进一步勘查投入,应当予以资本化,这样既可以激励地勘企业,提高其对矿区外围资源勘查投入的积极性,又可以使地勘企业在会计实务中,将矿区外围新探明的资源储量参与统筹计算。
(四)采矿权转让的会计核算
地勘企业在转让实际占有的采矿权时,分两种情况进行会计处理:一是如果采矿权是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应首先向国土资源部门补交采矿权价款,按照采矿权的评估确认价值,借记“地质成果”,按规定上交国土资源部门的款项,贷记“银行存款”、符合规定转增资本的部分,贷记“实收资本”。采矿权受让人交来矿权转让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同时将采矿权成本结转,借记“其他业务支出”,贷记“地质成果”;二是当转让的采矿权是由地勘企业自行出资勘查形成的,收到矿权转让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同时结转采矿权的摊余价值,借记“其他业务支出”,贷记“地质成果”。
(五)采矿权在期末会计报表中的列示
地勘企业在会计期末编制财务决算报表时,“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长期资产”项下增设“勘探开发成本”和“地质成果”,反映地勘企业在地质勘查工作中发生的各项支出及取得该采矿权的地勘工作实际成本。
责任编辑武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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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