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企业搬迁主要分为政策性搬迁、自行搬迁和商业性搬迁,政策性搬迁相较于自行搬迁和商业性搬迁对企业而言更为有利:一是在政策性搬迁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在清算所得税时减少当期搬迁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的规定,凡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其余额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这样一方面减少了企业的搬迁清算所得,另一方面减少了折旧或摊销的计税基础,虽然从长远来看并不影响所得税税负,但时间性差异使企业延迟缴纳了企业所得税,有利于企业占用资金。二是能够延长亏损弥补的期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这样可以为企业赢得有效的...
企业搬迁主要分为政策性搬迁、自行搬迁和商业性搬迁,政策性搬迁相较于自行搬迁和商业性搬迁对企业而言更为有利:一是在政策性搬迁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在清算所得税时减少当期搬迁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的规定,凡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其余额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这样一方面减少了企业的搬迁清算所得,另一方面减少了折旧或摊销的计税基础,虽然从长远来看并不影响所得税税负,但时间性差异使企业延迟缴纳了企业所得税,有利于企业占用资金。二是能够延长亏损弥补的期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这样可以为企业赢得有效的弥补亏损时间,避免由于搬迁停产而失去弥补亏损的机会。三是对搬迁所得可以延迟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十五条的规定,如果企业发生搬迁所得,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其实质为延迟申报搬迁所得,有利于企业占用、周转资金。
因此,符合税法规定的政策性搬迁范围的企业要准确把握政策性搬迁的各项规定,规范操作政策性搬迁的有关涉税事宜,以便充分享受政策性搬迁带来的各项税收优惠。在实际操作中,一些企业往往由于忽视政策性搬迁的关键性问题,使原本应属于政策性的搬迁因为不符合有关的管理规定而无法享优惠。企业在政策性搬迁中涉及的主要风险如下:
一、忽视政策性搬迁的范围,错过享受政策性搬迁的优惠政策
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政策性搬迁的范围包括: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企业应当认真对照政策性搬迁的范围,对符合规定范围的搬迁按照规定程序积极申报,避免由于忽视政策性搬迁的范围而错过享受政策性搬迁的优惠。
二、轻视政策性搬迁的报送手续或报送时间,失去政策性搬迁的资格
三、未单独管理和核算有关搬迁项目,造成不能适用政策性搬迁的政策
对于符合政策性搬迁的企业,必须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因此,搬迁企业必须对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项目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以便在搬迁完成当年纳税申报时据此填写和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另外企业要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的有关规定,全面、准确核算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部分企业就是由于在对搬迁事项的管理和核算上没有按照要求单独进行管理和核算,被税务机关按照非政策性搬迁对待。
四、对搬迁完成年度把握不准,未按照规定时间申报搬迁损益
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申报搬迁损益,提前或滞后申报搬迁损益对企业都是不利的。如果企业搬迁产生盈利,提前申报盈利意味着需提前缴纳企业所得税,将会占用企业资金,不利于企业资金的周转;如果滞后申报盈利,税务机关发现后可能将其视为偷税处理。如果企业搬迁发生亏损,提前申报亏损为税法所不允许,税务机关必然要求企业进行纳税调整;如果滞后申报亏损则可能造成企业前期多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搬迁完成年度的规定如下:一是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当年就视为搬迁完成年度;二是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就视为搬迁完成年度;三是搬迁规划已基本完成,并且当年生产经营收入占规划搬迁前年度生产经营收入50%以上,当年就视为搬迁完成年度;四是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搬迁年度应从实际开始搬迁的年度计算。企业应当根据自身不同情况并对照上述对搬迁完成年度的规定,准确把握申报搬迁损益的时间,避免由于未按照规定时间申报搬迁损益而给企业带来的涉税风险。
责任编辑 张璐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