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资源税改革再迈大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10月10日联合下发《关于全面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收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自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统一将煤炭、原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并停止征收煤炭、原油、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本次一并取消的收费还包括山西省的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青海省的原生矿产品生态补偿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于10月9日发布《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要求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根据这一通知,煤炭资源税税率幅度为2%~10%,具体适用税率由省级财税部门幅度内根据本地区清理收费基金、企业承受能力、煤炭资源条件等因素,提出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拟定。省级人民政府需将拟定的适用税率在公布前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跨省煤田的适用税率则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原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适用税率也将进行相应调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0月9日同时发布的《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明确,原油、天然气资源税适用税率由5%提高至6%。该通知还规定了原油...
▶资源税改革再迈大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10月10日联合下发《关于全面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收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自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统一将煤炭、原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并停止征收煤炭、原油、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本次一并取消的收费还包括山西省的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青海省的原生矿产品生态补偿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于10月9日发布《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要求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根据这一通知,煤炭资源税税率幅度为2%~10%,具体适用税率由省级财税部门幅度内根据本地区清理收费基金、企业承受能力、煤炭资源条件等因素,提出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拟定。省级人民政府需将拟定的适用税率在公布前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跨省煤田的适用税率则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原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适用税率也将进行相应调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0月9日同时发布的《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明确,原油、天然气资源税适用税率由5%提高至6%。该通知还规定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的优惠政策:对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对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对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对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暂减征20%;对深水油气田资源税减征30%。
▶小微企业减免税政策再“加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通知显示,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两部门是根据9月1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精神出台这一政策的。此次出台的政策,在效果上相当于将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2万元(年销售额24万元)提高到3万元(年销售额36万元),并将适用范围从现行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扩展到小微企业。
▶上市公司新退市制度正式发布
中国证监会10月17日正式发布了《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该意见将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退市意见》主要从五个方面改革完善了退市制度:一是健全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制度。《退市意见》逐项列举了因为收购、回购、吸收合并以及其他市场活动引发的7种主动退市情形。二是明确实施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两类违法行为,被证监会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证监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证券交易所应当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三是严格执行市场交易类、财务类强制退市指标。对现有的退市指标作了全面梳理,并按照市场交易类、财务类分别作了归纳列举。四是完善与退市相关的配套制度安排。要求证券交易所对强制退市公司股票设置“退市整理期”,并统一安排强制退市公司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设立的专门层次挂牌交易。五是加强退市公司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针对退市工作的特殊性,《退市意见》重点强调了退市中的信息披露、主动退市异议股东保护问题,进一步明确了重大违法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