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2013年8月1日起,“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相继实施,包括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2014年1月1日,铁路运输业和邮政业纳入试点,试点行业进一步增加。随着我国“营改增”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金融业实施““营改增”势在必行。作为金融业中占比较大的银行业如何实施“营改增”,本文拟对此进行探讨。
一、我国银行业实施“营改增”面临的困难
我国在探索适合本国国情的银行业营业税改革的道路上将不可避免地遇到一些问题:一是银行的业务种类繁多,如何确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及税基比较困难。银行的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作为主营业务,情况较中间业务简单一些;中间业务则情况复杂,种类多,涉及的风险变化大、不确定。二是银行业的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比较困难。增值税中有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分。若银行业实施“营改增”,那进行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划分无可厚非,但是由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数量多、营业额差别大,不可能沿用原有的征收增值税行业的划分标准,如何制定划分标准是个难题。三是银行业增值税税率的确定比较困难。税制改革最重要的一项就是税率的确定。银行业增值税税率是采用目前部分服务业适用的6%的税率还是另设税...
自2013年8月1日起,“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相继实施,包括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2014年1月1日,铁路运输业和邮政业纳入试点,试点行业进一步增加。随着我国“营改增”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金融业实施““营改增”势在必行。作为金融业中占比较大的银行业如何实施“营改增”,本文拟对此进行探讨。
一、我国银行业实施“营改增”面临的困难
我国在探索适合本国国情的银行业营业税改革的道路上将不可避免地遇到一些问题:一是银行的业务种类繁多,如何确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及税基比较困难。银行的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作为主营业务,情况较中间业务简单一些;中间业务则情况复杂,种类多,涉及的风险变化大、不确定。二是银行业的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比较困难。增值税中有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分。若银行业实施“营改增”,那进行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划分无可厚非,但是由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数量多、营业额差别大,不可能沿用原有的征收增值税行业的划分标准,如何制定划分标准是个难题。三是银行业增值税税率的确定比较困难。税制改革最重要的一项就是税率的确定。银行业增值税税率是采用目前部分服务业适用的6%的税率还是另设税率,是银行业实施“营改增”需面对的问题。而且税率的高低会影响银行的业务,甚至还会间接影响其他行业的发展。如贷款量,当税率提高时,贷款量下降,企业资金来源减少,经营规模减小,消极发展;当税率降低时,贷款量上升,企业资金来源增加,经营规模扩大,积极发展。四是银行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比较困难。由于银行业业务的特殊性,风险因素难预测,并且大多不在柜台交易,因此银行业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及增值额的确定较复杂,这就给银行业的进项税额抵扣增加了难度。虽然说银行业实施“营改增”面临着许多困难,也有专家学者建议保留“金融保险业营业税”,但是随着大量服务业实施“营改增”,为保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促进全行业税负公平,银行业实施“营改增”只是时间问题。
二、实施“营改增”路径的设想
1.加强银行业务规范建设
银行的业务种类繁多,合理划分银行业务是确定增值税征收范围及增值税税基的基础条件。虽然国际惯例是普遍把银行业务划分为显性收费与隐性收费的金融服务,大多对隐性收费的金融服务免征增值税,对显性收费的金融服务按照一定的比例征收增值税,征收增值税的金融服务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但是这并不完全适用于我国的银行业。笔者对我国银行业务增值税征收范围划分提出以下建议:首先,要将银行经营的所有业务表内化。银行业的表外业务不列入资产负债表内,不影响资产负债表总额,但会影响当期损益。实施“营改增”之后,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不体现在利润表中,因此要将银行经营的所有业务表内化,避免如“影子银行”等表外业务的偷漏税行为。其次,合理划分银行业务。可根据风险的大小,把银行业务划分为高风险业务(如理财业务)、中风险业务(如贷款业务)、低风险业务(如托管业务),据此可确定对某类业务征收增值税,对某类业务免征增值税。最后,根据各业务的收益形式,确定银行业增值税税基。例如,贷款业务,以利差(贷款利息收入减去存款利息支出)作为增值税税基;托管业务,以手续费收入作为税基;理财业务,以手续费收入减去央行及银监会核定的风险比例额的差额作为税基。此外,也可以采取一税两制制度,部分业务征收增值税、部分业务沿用营业税。例如,相对容易计算增值额的贷款业务按照增值额征收增值税;风险情况较复杂的理财业务按照销售额征收营业税。
2.慎重选择增值税税率
1996年至2000年,我国营业税税率从5%增加到8%,贷款量稳步增加,但是贷款年增速明显下滑;2001年至2003年,营业税每年递减1%的税率,2003年营业税税率已恢复到5%,至今仍维持5%的营业税税率,但贷款量逐年递增,贷款年增速迅速上升。可见,税率会对银行贷款业务产生影响。同样“营改增”后确定的银行业增值税税率的高低也会对贷款业务等银行业业务的经营产生影响。笔者认为,如何确定增值税税率以促进银行业发展需要通盘考虑,不可以将银行业增值税税率确定得太高,也不可以如欧盟等国家对隐性收费的金融服务免征增值税。要统计大量的真实数据,对银行业增值税税率测算出一个适度范围,在确定的合理范围内选择一个比率作为银行业增值税税率,先在试点范围内推行,然后对试点范围内的银行业同期营业税额、增值税额情况进行分析,逐步确定一个能体现税负公平的银行业增值税税率。
3.合理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由于银行业可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项目较少、金额小,使得银行业在“营改增”之后享受到的优惠少,导致银行业可能不愿意进行“营改增”,甚至可能发生多抵扣进项税额的偷漏税行为。针对此种问题,笔者建议:一是扩大银行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范围。不仅可以抵扣购进用于提供应税项目的原材料、机器设备和低值易耗品等所产生的进项税额,也可以包括购入黄金等贵金属的进项税额等。二是核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额。可以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核定一个可以抵扣的比例,每年年末公布。另外,还有一个难点是银行的很多业务都涉及到风险,计算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时是否需要考虑风险因素。如果考虑风险因素,那么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应该如何确定,这也是值得研究的问题。
4.关于银行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设想
银行的客户主要有公司和个人。一般情况下,银行在与公司发生业务时,公司可以视情况直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在与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发生业务时,个人是无法给银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这样银行就无法进行正常的进项税额抵扣。针对此问题,为使增值税抵扣链条完整,可以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采取让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关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仅涉及个人向银行“销售”应税项目的情况。
责任编辑 陈利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