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自2014年10月1日起,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的试点范围由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扩大至全国统一实施,并规定适用范围、计算方法等内容。以此为标志,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对外贸易经营方式又进入了一个新的里程。
一、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试点的范围
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并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有形动产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有形动产,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有形动产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根据《通知》规定,对融资租赁货物出口享受增值税、消费税退税的政策范围,主要分为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和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以下简称融资租赁货物)两类。
1.融资租赁出口货物
根据《通知》规定,对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以下统称融资租赁出租方),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外承租人的...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自2014年10月1日起,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的试点范围由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扩大至全国统一实施,并规定适用范围、计算方法等内容。以此为标志,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对外贸易经营方式又进入了一个新的里程。
一、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试点的范围
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并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有形动产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有形动产,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有形动产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根据《通知》规定,对融资租赁货物出口享受增值税、消费税退税的政策范围,主要分为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和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以下简称融资租赁货物)两类。
1.融资租赁出口货物
根据《通知》规定,对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以下统称融资租赁出租方),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外承租人的飞机、飞机发动机、铁道机车、铁道客车车厢、船舶及其他货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一条所述“固定资产”,并向海关报关出口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的,在全国范围内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
2.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
根据《通知》规定,对融资租赁出租方购买的,并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内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的国内生产企业生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视同出口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上述海洋工程结构物范围、退税率以及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具体范围,应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果不在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海洋工程结构物及退税率列名范围之内的,不能享受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融资租赁货物享受退税的范围,不包括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进口减免税货物。上述融资租赁企业,仅包括金融租赁公司、经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经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批准开展融资业务试点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其中,金融租赁公司,仅包括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
二、融资租赁货物退税方法与计算
1.融资租赁货物退税方法
一是增值税。融资租赁出租方将出口货物租赁给境外承租方或将海洋工程结构物租赁给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可以享受退还购进租赁货物所含的增值税。
二是消费税。融资租赁出口货物、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应向融资租赁出租方退还前一环节已征的消费税。
2.融资租赁货物退税计算
一是增值税。增值税应退税额=购进融资租赁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融资租赁货物适用的增值税退税率。融资租赁出口货物适用的增值税退税率按照统一的出口货物适用退税率执行。需注意的是,除融资租赁出租方租赁给境内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列名的海洋工程结构物,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中附件3所列的特殊退税率或国家另有规定执行之外,其他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货物应按退税率文库中对应的适用退税率执行。例如,符合融资租赁条件的国内A公司,从国内C生产企业购进一批1200万元(不含税价)的钢铁制桥梁租赁给天津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B企业,并签订了为期10年的租赁合同。已知钢铁制桥梁的商品代码为73081000,其在退税率文库中的适用退税率为9%。由于B企业是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钢铁制桥梁也在海洋工程结构物范围之内,财税[2012]39号文件中附件3所列的退税率为15%,属于执行特殊适用退税率规定,因此A公司租赁给B公司的钢铁制桥梁应当凭据国内C生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计税金额,按照15%的退税率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而不是按照退税率文库中9%的退税率申报。其增值税应退税额=12000000×15%=1800000(元)。
另外,如果融资租赁出租方是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按简易办法征税的融资租赁货物和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融资租赁货物,其适用的增值税退税率,按照购进货物适用的征收率和退税率孰低的原则确定。
二是消费税。消费税应退税额=购进融资租赁货物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上或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消费税。
三、出口退税的资格认定与申报
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当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办理退税认定和申报增值税、消费税退税。
1.出口退税资格认定
融资租赁出租方在享受出口退税之前,应当根据《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签订首份委托出口协议之日起30日内,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提供有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资格认定。如果融资租赁出租方出口退税资格认定内容发生变更的,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申请表》,提供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出口退税资格认定。如果融资租赁出租方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出口退税资格,然后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注销。注销认定后,融资租赁出租方不得再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2.出口退税申报
融资租赁出租方申报退税时,应当使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报送有关融资租赁货物退税的申报表,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
一是所需凭证。融资租赁出租方凭购进融资租赁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与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向海洋工程结构物承租人开具的发票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手续。但用于融资租赁货物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不得用于抵扣内销货物应纳税额。融资租赁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货物的,若申请退税,还应提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的,以退税证明联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的,以融资租赁出租方收取首笔租金时开具的发票日期为准。
二是申报管理。经过认定的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在规定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消费税退税。
四、其他规定事项
一是报关出口的要求。融资租赁出租方在进行融资租赁出口货物报关时,应在海关出口报关单上填写“租赁货物(1523)”方式,以便与一般贸易的货物加以区分。海关依融资租赁出租方申请,对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办理放行手续后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并按规定向国家税务总局传递退税证明联相关电子信息。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已退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以融资租赁方式离境时,海关不再签发退税证明联。
二是不享受出口退税的规定。对承租期未满而发生退租的融资租赁货物,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及时主动向税务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补缴已退税款,对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再复进口时融资租赁出租方应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复运进境手续并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货物已补税或未退税证明,海关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责任编辑 陈利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