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商务部出台新修订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确立企业对外投资主体地位,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水平,商务部近日发布了新修订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4年10月6日起施行。《办法》共5章39条,包括总则、备案和核准、规范和服务、法律责任、附则。主要特点有:一是确立“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管理模式。《办法》规定对我国企业在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投资实行核准管理,其余均实行备案。二是缩小核准范围、缩短核准时限。《办法》取消了对特定金额以上境外投资实行核准的规定,并将核准时限缩短了5个工作日。三是明确备案要求和程序。企业只要如实、完整地填报《备案表》,即可在3个工作日内获得备案。四是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地方企业的备案工作,便利企业就地办理业务。《办法》规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地方企业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的备案管理,自行印制并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五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和规范。《办法》在明确政府将继续为企业提供服务的同时,加大了对企业境外投资行为进行指导和规范的力度。
▶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公布了调整后的《启运港...
▶商务部出台新修订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确立企业对外投资主体地位,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水平,商务部近日发布了新修订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4年10月6日起施行。《办法》共5章39条,包括总则、备案和核准、规范和服务、法律责任、附则。主要特点有:一是确立“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管理模式。《办法》规定对我国企业在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投资实行核准管理,其余均实行备案。二是缩小核准范围、缩短核准时限。《办法》取消了对特定金额以上境外投资实行核准的规定,并将核准时限缩短了5个工作日。三是明确备案要求和程序。企业只要如实、完整地填报《备案表》,即可在3个工作日内获得备案。四是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地方企业的备案工作,便利企业就地办理业务。《办法》规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地方企业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的备案管理,自行印制并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五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和规范。《办法》在明确政府将继续为企业提供服务的同时,加大了对企业境外投资行为进行指导和规范的力度。
▶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公布了调整后的《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废止了2012年的《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明确了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范围后,退(免)税备案、运输企业和运输工具确定、退(免)税申报、退(免)税审核等内容,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出口企业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须同时满足已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开展自营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信用为B级及以上且不属于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中关注企业级别为一至三级的出口企业、海关实行B类及以上管理的出口企业三个条件,退(免)税采取备案管理。《办法》要求,出口企业自营出口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凭启运地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按现行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按照现行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管理等规定审核退(免)税。
▶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期货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
中国证监会近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期货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制定了今后一段时期推进期货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总体原则和具体措施。《意见》以增强竞争能力、服务实体经济为主线,对期货经营机构创新发展重点提出了八大举措:一是大力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包括支持期货经营机构提供风险管理服务,进一步扩大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进一步丰富交易所的基础衍生品工具等内容。二是努力增强期货经营机构竞争力。包括明确期货经营机构的基本定位,支持期货公司做优做强,推进期货公司业务转型升级,加快发展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等内容。三是适时放宽行业准入。包括支持民营资本、专业人士出资设立期货经营机构,研究实施期货业务牌照管理制度等内容。四是探索交易商制度,培育专业交易商队伍。包括探索建立以套期保值和风险管理为目的的专业交易商制度,支持金融机构、产业客户发展成为专业交易商等内容。五是逐步推进期货经营机构对外开放。包括鼓励外资参股境内期货经营机构,支持期货公司为境外机构参与境内期货市场提供交易结算服务,支持期货经营机构在境外设立、收购公司等内容。六是稳步发展场外衍生品业务。包括支持期货经营机构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完善统一适用于证券期货市场的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等内容。七是加强投资者保护。包括完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完善投资者投诉处理和工作机制,大力推进诚信文化建设等内容。八是加强风险防范。包括严格落实期货经营机构风险防范的主体责任,加强信息技术安全保障,进一步推进监管转型,强化行业自律等内容。
▶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方式制定发布
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和评价,保证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统一性,提高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制定发布了《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简称《评价指标》),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评价指标》分为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三部分,外部信息由外部参考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组成。其中,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将直接影响评价结果,而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和外部参考信息目前仅记录,暂不扣分。《评价指标》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针对纳税人涉税行为是否违法违规,参考失信行为中体现的纳税人主观态度、遵从能力、实际结果和失信程度等,分别设计了1分、3分、5分、11分的扣分标准。例如,未按规定保管税控专用设备造成遗失的按次扣1分,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则一次性扣11分。以上信息主要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纳税人存在税种优惠资格申报材料虚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非善意接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规定期限内未补交或足额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等行为的将被直接判为D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