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1-06 作者:曾雪云 韩丽萍 邬敏 (作者单位:北京邮电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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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颇为普遍,且关联交易对公司业绩与风险存在相当重要的影响。因此,加强对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监管、遏制和防范不当关联交易的发生、理顺关联方往来与关系,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资本市场运作效率、维护证券市场的繁荣和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那么,我国上市公司对关联交易委员会的设置与履职情况究竟如何?笔者通过从2012年上市公司年报中采集相关信息,对该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
一、监管政策与制度背景
2002年,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上市公司应在董事会下设置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此后,有多名学者提议在董事会下成立关联交易委员会,以规范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定价行为。2006年12月11日,清华大学法学院王保树教授在“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国际研讨会”上表示,迫切需要解决在上市公司建立关联交易专门委员会的问题,由独立董事单独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可以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2008年8月7日,证券日报刊登题为《多方合力营造上市公司治理长效机制》的文章,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朱慈蕴提出,中国企业的公司治理中应设立一个关联交易审查委员会,由一个以独立董事为主的专门委员会...
我国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颇为普遍,且关联交易对公司业绩与风险存在相当重要的影响。因此,加强对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监管、遏制和防范不当关联交易的发生、理顺关联方往来与关系,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资本市场运作效率、维护证券市场的繁荣和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那么,我国上市公司对关联交易委员会的设置与履职情况究竟如何?笔者通过从2012年上市公司年报中采集相关信息,对该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
一、监管政策与制度背景
2002年,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上市公司应在董事会下设置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此后,有多名学者提议在董事会下成立关联交易委员会,以规范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定价行为。2006年12月11日,清华大学法学院王保树教授在“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国际研讨会”上表示,迫切需要解决在上市公司建立关联交易专门委员会的问题,由独立董事单独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可以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2008年8月7日,证券日报刊登题为《多方合力营造上市公司治理长效机制》的文章,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朱慈蕴提出,中国企业的公司治理中应设立一个关联交易审查委员会,由一个以独立董事为主的专门委员会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可以保持独立性。诚然,将对关联交易的审查工作交由某个专门委员会进行监管和治理是有必要的,并且也符合中国企业的股权结构。
监管部门并没有对是否设立关联交易委员会给出指导意见,但对关联交易始终高度关注。2003年,证监会与国资委联合发布《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规定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严格限制占用上市公司资金。2004年,银监会发布[2004]3号令《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由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批准。该办法对于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与稳健运行具有重要意义。2011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上证公字[2011]5号),细化了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和披露的流程,进一步强化了对关联交易的市场监管。2013年,国资委与证监会联合下发《关于推动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解决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的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2013]202号),明确了解决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的有效途径,为保护各投资方的合法权益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根据上述指引,上市公司应明确由董事会关联交易委员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来承担关联交易控制职责。但就目前而言,还只有少数公司设立了关联交易委员会,大多数上市公司仍然是由审计委员会履行关联交易的审查职责。
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委员会的机构设置情况
笔者以2012年为例,从沪深两市1408家上市公司年报中,对关联交易委员会的设立与履职进行了信息采集(沪市941家,深市467家),主要的分析结果如下。
(一)机构设置
截至2012年,共有29家上市公司设置了关联交易委员会,占总体的2.06%。经过对此29家公司的名称、注册地、关联交易委员会的设立年度进行分析可知:(1)就行业分布来说,有18家是金融公司(占62.07%,其中15家是商业银行),11家是非金融公司(占37.93%)。这说明,金融业对关联交易监管的重视程度高于非金融业,尤其是银行业对监管的重视程度最高。我国16家上市银行,仅交通银行未设置关联交易委员会,其职责由风险管理委员会来承担。(2)非金融业对关联交易委员会的设立时间普遍较晚,其中有8家公司是在2011年和2012年才设立的。鉴于证监会对是否设置关联交易委员会没有强制性要求,因此这个结果表明非金融业对关联交易以及关联方关系治理的重视程度在提升,以后专门设置关联交易委员会的公司数可能会继续增加。(3)从注册地可以看出,设立关联交易委员会的公司主要分布在北京、上海等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地区,这说明公司治理水平与市场化程度有紧密关系。(4)从证券代码可以看出,深交所设置关联交易委员会的公司有8家,占27.59%;上交所设置关联交易委员会的公司有21家,占72.41%。
(二)机构名称
由表1可见,不同公司的关联交易委员会的名称不尽相同。这表明实务界对关联交易委员会主要职责的理解存在较大差异。其中,命名为“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16家)或者包含“控制委员会”字样(3家)的公司共有19家,占65.52%。例如,浦发银行(600000)的机构名称是“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对工作职责的解释为“对公司风险及管理现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提出完善风险管理的意见,审查与批准关联交易,控制关联交易风险”;兴业银行(601166)和中信银行(601998)的机构名称为“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该委员会不仅要负责审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审议批准或者授权批准关联交易,还要就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关联交易情况向股东大会作专项报告。这三家上市银行较好地整合了审计、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之间的监管关系。除此之外,其他名称有“关联交易委员会”、“关联交易审核委员会”和“关联交易决策委员会”。上述表明,我国企业更倾向于将关联交易治理定义为一项风险管理与控制活动,而非定义为投融资决策。
三、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一)履职披露的总体情况
依据职责的不相容性,笔者提取了7个职能子项来对关联交易委员会的履职情况进行测评,分别是:会议次数、工作职能、年度工作、董事出席会议情况、委员会组成、关联交易评价及建议、会议内容是否逐次披露。通过对这7个职能子项进行统计分析,笔者发现目前国内上市公司对关联交易委员会的信息披露比较简单,并且披露内容的差异性比较大。具体来说:(1)共有18家公司披露了2012年的关联交易委员会会议次数,其中6家公司同时披露了公司董事出席会议情况。(2)有17家公司阐述了关联交易委员会的工作职能。(3)有9家公司(民生银行、中信证券、招商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信银行、华菱钢铁)对关联交易委员会的成员进行了披露。(4)仅有个别公司就重大关联交易的审查情况进行了披露,譬如,金瑞矿业对“桥头铝电”关联交易进行了较为详尽的披露。
(二)与履职活动有关的信息
上述7个子项中的前5个属于格式化内容,后2个子项有助于外部信息使用者了解履职过程,因此笔者对后2个项目做了进一步分析。首先,就“关联交易评价及建议”来说,由表2可知,仅有日照港、金瑞矿业、金科股份、华菱钢铁这4家公司给出了总体评价,评价意见可以概括为“公允”、“合法”、“遵守规定”和“不损害利益”等格式化名词,都没有实质性内容;仅有兴业银行一家的关联交易委员会提出了改进建议,其建议是“重点关注钢贸企业资金流向、公司贷款中的股权质押、企业风险评估、IT审计等问题,并要求提供详细的内控缺陷证据”。其次,就“会议内容是否逐次披露”来说,仅有南京银行(601009)和ST唐陶(000856)的董事会关联交易委员会对会议内容进行了逐次披露,其他27家公司都没有对会议内容做具体可信的披露。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委员会的履职披露简单,缺乏可读性和可靠性。这在一定程度上揭示出了董事会履职投入的不足与局限性。
四、问题与建议
1.董事会的机构设置与关联交易的重要性不对等,机构设置有待改进。这种不对等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虽然关联交易对于上市公司的价值创造与财富转移来说极其重要,但极少有上市公司成立关联交易委员会;另一方面,在那些没有设立关联交易委员会的公司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履职报告也极少有对关联交易的审查与评价意见。笔者在对2009~2011年深市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进行梳理时,发现仅有不到3%的审计委员会履职报告内容是与内部控制、资产置换、重大担保、关联交易等特别事项相关的,并且98%的审计委员会会议议程都仅是与报表审计相关。由此可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实际履职在很大程度上没有很好监管到我国上市公司所在企业集团的各种复杂内部经济行为,这对于完善上市公司的审慎监管规则、规范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是不利的。因此,建议上市公司成立与自身关联交易管理需求相适应的机构,并加强其履职能力建设。
2.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的审查与表决意见不透明,履职质量和披露质量都有待提升。无论在关联交易委员会,还是审计委员会的履职报告中,都极少披露独立董事在关联交易审查方面的履职活动和表决意见。鉴于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与可持续发展有重要影响,笔者认为有必要向投资者披露关键的履职过程和评价意见。否则,独立董事的治理作用难以运行,可能导致机构虚设和执行不力等问题。
3.履职披露普遍缺乏信息含量,存在“重形式、轻内容”的迹象。本文的分析表明,上市公司对关联交易委员会履职情况的披露普遍以格式化字段为主,而对董事参加会议的内容、审议情况、关联交易评价与建议等履职活动的披露很简单,导致报表使用者难以得到有用信息。这不利于加强关联交易风险控制,建议通过改善信息披露的透明度来督促董事会改善履职质量。
4.对关联方关系治理缺乏重视。随着上市公司治理规范的建立,关联方关系也在逐渐从早期的财富转移与利益侵占发展成为资金支持、同业竞争、资产分割、业务整合等组织方式与交易行为,因而产生出一个新的治理问题,即关联方关系治理。作为一个新名词,笔者认为,关联方关系治理可以解释为,上市公司与存在产权纽带关系的其他实体之间进行经济活动和利益分配时所适用的议事程序与运行机制。“存在产权纽带关系的其他实体”,主要指上市公司的母公司、实际控制人、少数股东以及同一控制下的其他关联方。虽然,就目前来说,各部委的监管内容主要是关联交易,但最终离不开关联方关系治理这个根本问题。关联方关系治理的实质,应该是指资金、资产、资源以及债务如何在重大利益相关方之间进行分配和协调,以实现集团的整体价值和远期战略。总之,应重视关联方关系治理的积极涵义,从更高层面来定义、引导和规范关联交易,探索出适合中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与依存关系的治理范式。
[本文受到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2013T60039)的支持]
责任编辑 周愈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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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