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汇票保证是指汇票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保特定的票据债务人能够履行票据债务的票据行为。关于保证人,我国《票据法》要求必须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被保证人则只能是票据债务人,如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等。按照我国票据法的规定,保证只适用于汇票和本票,支票不适用保证。原因在于我国支票的付款提示期限过短,同城结算支票的提示期限只有10天。而国外,无论是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大都规定有支票保证制度。汇票保证可以分为四类:一是全部保证与部分保证。对票据金额的全部进行的保证为全部保证;仅对票据金额的一部分所进行的保证为部分保证。我国《票据法》不承认部分保证。二是单独保证与共同保证。单独保证,指一人所为的保证;共同保证,指二人以上共同进行的保证。三是正式保证与略式保证。前者是指保证人在票据上记载保证文句并由保证人签章的保证;后者是指不记载保证文句,仅有保证人签章的保证。在我国记载“保证”文句是绝对记载事项,因此我国《票据法》不承认略式保证的效力。四是单纯保证与不单纯保证。前者指不附加任何条件的保证;后者指附加一定条件的保证。我国《票据法》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
汇票保证是指汇票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保特定的票据债务人能够履行票据债务的票据行为。关于保证人,我国《票据法》要求必须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被保证人则只能是票据债务人,如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等。按照我国票据法的规定,保证只适用于汇票和本票,支票不适用保证。原因在于我国支票的付款提示期限过短,同城结算支票的提示期限只有10天。而国外,无论是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大都规定有支票保证制度。汇票保证可以分为四类:一是全部保证与部分保证。对票据金额的全部进行的保证为全部保证;仅对票据金额的一部分所进行的保证为部分保证。我国《票据法》不承认部分保证。二是单独保证与共同保证。单独保证,指一人所为的保证;共同保证,指二人以上共同进行的保证。三是正式保证与略式保证。前者是指保证人在票据上记载保证文句并由保证人签章的保证;后者是指不记载保证文句,仅有保证人签章的保证。在我国记载“保证”文句是绝对记载事项,因此我国《票据法》不承认略式保证的效力。四是单纯保证与不单纯保证。前者指不附加任何条件的保证;后者指附加一定条件的保证。我国《票据法》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因此在我国只有单纯保证,即使保证人附有条件,也视为未记载,按照单纯保证发生效力。汇票保证人就票据债务来说,与被保证人承担的是同一责任,与被保证人的责任完全相同,而且保证人的责任是独立责任,即使被保证的票据债务因实质性原因而无效,已经完成的票据保证仍然有效。另外,保证人的责任是一种法定连带责任而非补充责任,所以,对于票据保证人来说,不享有一般保证中保证人的催告抗辩权或先诉抗辩权。在保证人为2人以上时,保证人之间亦须承担连带责任,对票据权利人来说,不分第一保证人或第二保证人,可以向任何一个保证人或全体保证人请求履行保证义务。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