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1-06 作者:梁译丹 王文清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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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上半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扩大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将减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标准由低于6万元提高到低于10万元。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又出台《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以下简称《公告》),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由申请审批统一改为备案方式。同时,把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纳入优惠对象,并明确预缴办法、汇算清缴等内容。
一、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变化的内容
《通知》和《公告》在原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4号公告)的基础上进行了调整与更新,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1.优惠政策扩大了企业受益面
根据《通知》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公告》也明确符合规定条件的...
2014年上半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扩大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将减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标准由低于6万元提高到低于10万元。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又出台《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以下简称《公告》),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由申请审批统一改为备案方式。同时,把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纳入优惠对象,并明确预缴办法、汇算清缴等内容。
一、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变化的内容
《通知》和《公告》在原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4号公告)的基础上进行了调整与更新,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1.优惠政策扩大了企业受益面
根据《通知》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公告》也明确符合规定条件的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小型微利企业,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对照原政策而言,新政策的变化在于将享受减半征收的应纳税所得额由低于6万元提高到低于10万元。另外,也把采用核定征收(包括定率征收和定额征收)小型微利企业列为税收优惠的对象。
2.优惠政策延长了享受时间
根据《通知》规定,优惠政策的时效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使小型微利企业在时间上能够充分享受到更长的税收优惠,相比原政策截止日期又延长了一年的时间。
3.优惠政策备案替代审批制
根据《公告》规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向税务机关备案,备案仅需提供企业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情况两项资料;定额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不需要备案。《公告》将原政策中的审批制度改为了先享受优惠政策后报资料的备案制,使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前置享受变为后置管理,减少了资料报送的繁琐,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
4.优惠政策分列三类预缴方式
对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办理,《公告》分别明确了按查账征收、核定征收、本年度新办三类预缴方式。
(1)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对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预缴。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10万元的,可按规定享受减半征收和20%税率优惠;超过10万元的,停止享受减半优惠,依然可适用20%税率。如果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的,同样也可享受上述政策优惠。
(2)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相应调整定额后,按原办法征收。通过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享受减半征收和低税率优惠;超过10万元的,仅享受20%低税率优惠。
(3)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享受减半征收和低税率双重优惠;超过10万元的,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例如,2014年5月1日刚成立的小型微利企业A按季预缴所得税,第二季度实际利润额为30000元,则应预缴企业所得税=30000×50%×20%=3000(元)。假设A企业第三、四季度的实际利润额分别为35000元、45000元,2014年度不存在纳税调整,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10000元(30000+35000+45000)。由于第二、三季度累计实际利润额为65000元(30000+35000),未超过10万元,故第三季度应预缴企业所得税=35000×50%×20%=3500(元)。二至四季度累计实际利润为110000元,超过10万元,不得再享受减半纳税优惠,故第四季度应预缴企业所得税=45000×20%=9000(元)。汇算清缴时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10000×20%-3000-3500-9000=6500(元)。
注意,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所得税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以上三类企业均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5.优惠政策弥补享受的权利
根据《公告》规定,如果前期预缴企业所得税未享受优惠政策的,可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避免了因政策衔接或纳税人疏忽而导致享受优惠权利的错失。例如,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B按季预缴所得税,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80000元,2014年第一、二季度的实际利润额分别为20000元、22000元,B企业按照原政策规定的20%优惠税率分别预缴了企业所得税4000元和4400元。在《通知》和《公告》出台后,B企业财务人员意识到可享受减半纳税的优惠。因此,在第三、四季度预缴所得税时则按实际利润额减半乘以20%的计税方式进行申报缴纳。假设2014年度第三、四季度实际利润分别为23000元、19000元,本年度不存在纳税调整,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4000元(20000+22000+23000+19000),那么,三、四季度应分别预缴企业所得税2300元和1900元,年终汇算清缴时应补缴企业所得税=84000×50%×20%-4000-4400-2300-1900=-4200(元)。上述计算是根据《公告》第六条的规定,因上半年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4200元可在以后各季度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
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填报
今年5月份,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8号),对原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并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适用于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新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的实施,更加便于纳税人申报纳税,尽早地享受税收优惠,采用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因首次纳入优惠对象而成为最大受益者之一。例如,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毛绒玩具批发企业C,能够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已知税务机关确定的应税所得率为5%。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6万元。2014年度第一、二季度收入总额分别为36万元、40万元,均不存在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C企业第二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纳税申报表填写如表1所示。表1中,由于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6万元,低于10万元;2014年度第二季度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360000+400000)×5%=38000(元),未超过10万元,那么可以享受减半纳税和20%税率的优惠,第12行的数额应为第6行“应纳税所得额”与15%(25%-50%×20%)的乘积,即3000元(20000×15%)。
又假设C企业第三、四季度收入总额分别为34万元、30万元,均不存在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第三季度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为38000+340000×5%=55000(元),未超过10万元;第四季度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为55000+300000×5%=70000(元),未超过10万元,则第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340000×5%×50%×20%=1700(元),第四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300000×5%×50%×20%=1500(元)。
注意,因《公告》在4月发布,该企业在第一季度是按2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预缴企业所得税=360000×5%×25%=4500(元)。按核定征收小型微利企业未享受减半纳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可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C企业2014年度已预缴企业所得税=4500+2000+1700+1500=9700(元)。C企业2014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写如表2所示。表2中,①2014年度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总计7万元,未超过10万元,故可以享受减半征收和20%低税率的双重优惠,第12行金额=70000×(25%-50%×20%)=10500(元)。②因2014年第一季度未享受到减半征收的税收优惠而导致多预缴税款2700元(17500-10500-9700),可以在以后季(月)度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
责任编辑 陈利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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