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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
时间:2021-01-27 作者:南京大学会计与财务研究院副院长 ★李心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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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政部牵头、五部委联合于2008年发布《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简称《基本规范》),2010年发布20项《配套指引》,在国内外内控发展史上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举措,有力地推动了国内上市公司和国有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其贡献有目共睹。但从笔者主持设计40家左右的企业单位内部控制体系的经验来看,笔者认为,《基本规范》和《配套指引》仍有一些不足,还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
首先是《基本规范》的修改完善。笔者认为,《基本规范》至少需要在如下方面进行调整:(1)整体内容上需要扩充。如在“控制活动”部分明确内控的范围和内容,并矫正实践中普遍存在的把内控等同于财务控制的误解或误读。(2)基本目标和原则设置上需要调整。要明确内控须以持续性的价值创造为最高目标,兼顾风险与收益的均衡性目标;明确内控要以风险为导向,以风险防控为主题,以内部牵制为主线,以关键控制活动、重要风险点和主要控制措施为重点;明确内控需要覆盖治理层、管理层和操作层,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控制;等等。(3)表述上需要更加准确。如对内控概念的表述还应考虑“四主体”以外的其他机构(包括党委、纪检监察、工会等),对内控目标的表述还应考虑“信息真实完整”的...
首先是《基本规范》的修改完善。笔者认为,《基本规范》至少需要在如下方面进行调整:(1)整体内容上需要扩充。如在“控制活动”部分明确内控的范围和内容,并矫正实践中普遍存在的把内控等同于财务控制的误解或误读。(2)基本目标和原则设置上需要调整。要明确内控须以持续性的价值创造为最高目标,兼顾风险与收益的均衡性目标;明确内控要以风险为导向,以风险防控为主题,以内部牵制为主线,以关键控制活动、重要风险点和主要控制措施为重点;明确内控需要覆盖治理层、管理层和操作层,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控制;等等。(3)表述上需要更加准确。如对内控概念的表述还应考虑“四主体”以外的其他机构(包括党委、纪检监察、工会等),对内控目标的表述还应考虑“信息真实完整”的其他相关信息质量要素(如及时性等),对控制活动的归纳还应考虑现有“七措施”以外的其他基本控制措施(如归口管理、信息技术控制等)。(4)框架构造上需要更加本土化或中国化。内控框架与财务会计框架不同,后者可以全球化,前者则要立足国情展现特色。展示内控的中国特色,需要修订《基本规范》的相关内容,如将“内部环境”修改为“内控环境”,以体现政府主导、国有经济主导和社会文化异质性背景下内控的实际情况;将单一的内部审计监督修改为多主体(党委、监事会、纪检监察和内部审计等)复合监督,以使《基本规范》更适合目前得以应用的两类企业(上市公司和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将合作牵制、第三方牵制、公开透明牵制等纳入基本的控制措施,并将“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修改为“内部牵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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