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入账的原始凭证,无论对财务还是税务都极为重要,但却出现的问题不少。这里就来探讨一下笔者在工作中发现的容易被忽视、需要引起重视的相关问题。
问题一:何时开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规定,企业应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发票。《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将“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细化为:(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
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入账的原始凭证,无论对财务还是税务都极为重要,但却出现的问题不少。这里就来探讨一下笔者在工作中发现的容易被忽视、需要引起重视的相关问题。
问题一:何时开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规定,企业应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发票。《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将“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细化为:(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由此可见,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时间的界定在很大程度上是依据“合同”的约定。实践中企业商务等人员忽视合同条款约定,一味坚持“收款后再开票以保护公司利益”的做法是错误的。其表现为:从销售方来说,对部分客户而言,开出发票后客户方能在账务上形成应付账款,并安排付款;即使遇到客户不付款而诉诸法律的情形,也可以以开出的发票作为证据之一,维护和保证自身利益,有效规避资金风险;而认为延迟开票可延迟纳税,相对于由此引起的涉税风险是得不偿失的。从客户角度说,销售方主动、及时开具发票,也便于其适时取得发票入账。为保证按税法要求及时开票,企业可设“销售分析表”,列明合同号、合同起讫时间等相关信息,依据合同执行及管理情况,定期(至少每月末)核查发票开出情况,以准时(既不提前亦不滞后)开出发票。
问题二:如何开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可见,企业开出的发票应规范,特别是购货单位全称务必准确,如有误必须作废或红冲。而且根据税法规定,税务机关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对应开不开发票、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以及非法取得发票等违法行为,应严格按照 《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有偷逃骗税行为的,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问题三:票开给谁?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笔者常常听闻财务人员中有不少人直接将发票开给合同之外的第三方,这是“虚开发票”行为,该行为轻则罚款重则触犯刑法。
问题四:作废专用发票须注意什么?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作废发票须“全联次留存”,切忌在不能确定收回已开票或不能全联次收回发票的情况下作废发票,否则将产生涉税风险。实践中某税务机关曾遇到这样的例子:一家五金公司销售一批货物给外地某一企业,并开出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购货方,购货方收到发票后却说发票有问题,该公司在没有收到购货方退回发票的情况下便将这些发票在自己的防伪税控机中做了“作废”处理,谁知,对方早已拿着这些发票进行了认证并抵扣了税款。最后,税务机关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该公司进行了处罚。
问题五:红字发票怎么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笔者所在公司每年都有几笔因购货方不愿或虽答应却迟迟(超过两年)不提供《通知单》致使公司无法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形。面对这一情况,我公司规定:凡遇到客户要求退货,对于已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客户须提供《通知单》方予退货、退款。
责任编辑 陈利花